海南省進一步規範信訪事項復查覆核工作-新華網


海南省進一步規範信訪事項復查覆核工作

2025-02-10   08:16:54
來源:海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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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文件

  進一步規範信訪事項復查覆核工作

  近日,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海南省信訪事項復查覆核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規範信訪事項復查覆核工作,推動信訪問題實質化解,保障信訪群眾合法權益。

  《辦法》明確,信訪人對信訪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30日內向原辦理機關、單位的上一級機關、單位申請復查;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30日內向復查機關、單位的上一級機關、單位申請覆核。辦理(復查)機關、單位作出信訪處理(復查)意見時,應當明確告知信訪人復查(覆核)機關、單位的具體名稱和申請期限、需提交的相關格式材料等,並及時送達。同時,應當告知信訪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復查(覆核)的,將視為認可處理(復查)意見。

  《辦法》要求,對屬於受理範圍的復查(覆核)申請,復查(覆核)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作出意見。對受理的申請,復查(覆核)機關、單位應當嚴格審核把關,通過聽取申請人陳述事實和理由,向涉及的有關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調查核實情況等方式認真了解前期辦理情況,不得未經審查或者簡單程序性審查即維持原處理(復查)意見;需要進一步核實有關情況的,可以向其他組織和人員調查核實。

  《辦法》明確,復查(覆核)機關、單位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在裁量權範圍內,經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組織進行調解,也可以引導爭議雙方當事人和解。經調解(和解)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製作調解(和解)協議書。信訪事項已經達成調解(和解)且已履行完畢,申請人無正當理由再次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復查(覆核)申請的,原則上不予受理。(海南日報全媒體記者陳蔚林)

【糾錯】 【責任編輯:韓昊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