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口市發布《海口市噪聲污染防治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將於2025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屆時,《海口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將同時廢止。
此次修訂的《辦法》歷經多輪審議與徵求意見,修訂過程中,充分借鑒了深圳、廈門等城市的立法經驗,並結合海口市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的實際情況,旨在解決人民群眾關心的突出噪聲問題,切實維護法治統一。
新修訂的《辦法》共29條,聚焦於噪聲污染防治問題,提出了更加精準和健全的噪聲監管措施。其中,針對廣場舞等公共場所娛樂活動産生的噪聲問題,明確規定組織或開展此類活動需遵守公共場所相關規定,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噪聲污染。對於違反規定使用音響器材産生過大音量的行為,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將先進行説服教育並責令改正,拒不改正者將面臨個人200元至1000元、單位2000元至2萬元的罰款。
此外,《辦法》還進一步明確了建築施工作業監管的區域,將建築施工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範疇。同時,針對商鋪和辦公樓等建築物場所的室內裝修活動也提出了相應的噪聲管控要求。
在提高噪聲精細化管控方面,《辦法》提出了劃定禁止機動車行駛和使用喇叭等聲響裝置的路段和時間,以緩解機動車噪聲對周邊居民的影響。對於使用可能産生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以及城市公共服務設施設備等方面,也要求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減輕噪聲污染。
《辦法》明確,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不得進行超過噪聲排放標準的機械切割、加工等生産活動,裝卸、運輸貨物也需採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
《辦法》還鼓勵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等通過制定管理規約或其他形式約定物業管理區域噪聲污染防治要求,由業主共同遵守。對於小區內噪聲擾民行為,規定由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或其他管理人進行勸阻、調解,並向相關部門報告協助處理。
《辦法》還提出了每個公民以及單位對保護聲環境的義務,要求造成噪聲污染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治理、排除噪聲污染。(周金萍、符祥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