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題:省仲裁協會會長解讀《海南自由貿易港國際商事仲裁發展若干規定》——
為經營主體提供與國際接軌的仲裁服務
7月1日,《海南自由貿易港國際商事仲裁發展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正式施行。這是我省&&的第三十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配套法規,主要亮點是在國內率先以自貿港法規形式對臨時仲裁作出規定,為經營主體提供與國際接軌的仲裁服務,推動我省仲裁製度改革創新、法治化營商環境打造達到了新高度。
“什麼是臨時仲裁”“如何申請臨時仲裁”“如何保障仲裁結果的法律效力”……近日,海南省仲裁協會會長劉道俊接受海南日報記者專訪,圍繞經營主體關注問題對法規進行解讀。
劉道俊介紹,仲裁是以當事人的約定為基礎的爭議解決方式,一般分為機構仲裁和臨時仲裁兩種形式。其中,臨時仲裁可以由仲裁庭自行管理案件,亦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仲裁機構管理案件或申請海南省仲裁協會指派指定機構管理案件。因此,臨時仲裁除了有快速、高效、私密、成本低、程序精簡等特點外,還在仲裁員選擇、仲裁規則、仲裁審理方式和審理期限等方面賦予當事人更大的自由選擇權,並且在解決跨國糾紛方面獨具跨境執行力及國際公信力更強的優勢,特別適合作為商事糾紛爭議的解決方案。
根據《規定》,在海南自貿港註冊的企業之間,海南自貿港註冊的企業與國外、港澳&企業之間,以及國外、港澳&企業之間的商事糾紛,都可以在海南自貿港進行臨時仲裁。劉道俊説,雙方當事人如果想用臨時仲裁的方式解決爭議,可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凡因合同引起的或與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同時,推薦雙方當事人就仲裁員人數、仲裁語言、指定機構及合同適用實體法等事項作出特別約定。
為最大限度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規定》明確,臨時仲裁的當事人可以自行約定仲裁員的人數、自行協商選定仲裁員程序。即當事人完全可以從仲裁協會推薦的臨時仲裁員名錄中指定臨時仲裁員,也可以約定仲裁機構推薦名冊內的仲裁員或者其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條件的人員擔任臨時仲裁案件的仲裁員,只需提前披露該仲裁員的基本信息,並獲得海南省仲裁協會的確認即可。
組成臨時仲裁庭後,當事人可以自行制定或者約定臨時仲裁程序適用的仲裁規則,包括適用國際通行仲裁規則或者行業協會、商會制定的相關仲裁規則。當事人沒有約定臨時仲裁規則的,由仲裁庭自行制定具體仲裁程序或者確定適用的仲裁規則。《海南自由貿易港臨時仲裁規則》可供各方當事人參考適用。
“由於仲裁程序靈活便捷,仲裁成本通常比訴訟成本低。”劉道俊介紹,一般來説,仲裁費用主要取決於仲裁機構的收費,以及仲裁員的人數和收費。如臨時仲裁由於沒有仲裁機構負責管理程序進度,當事人只需要向仲裁員支付報酬即可,原則上還可以省去仲裁機構的管理費用。對此,海南省仲裁協會發布了《臨時仲裁收費指引(2024年版)》,對臨時仲裁中可能産生的仲裁員費用、指定機構服務費用、輔助仲裁庭費用等收費項目及相應標準作出明確的建議和指導,供各方當事人參考適用。
對於經營主體普遍關注的法律效力問題,劉道俊&&,《規定》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和監督仲裁,優化對仲裁的司法審查工作機制,支持人民法院與仲裁機構建立銜接配合工作機制,提升仲裁司法審查效率。據此,海南各級人民法院正在着力打造仲裁友好型司法環境。目前,關於臨時仲裁的仲裁協議效力認定、保全措施,以及仲裁裁決撤銷、執行等司法審查案件申請,都可以直接向海南自由貿易港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有效保障臨時仲裁結果的法律效力。(海南日報全媒體記者 陳蔚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