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海口市人民政府發布關於2024年春節元宵節期間煙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為切實保障公民人身財産和公共安全,有效防治因燃放煙花爆竹造成的大氣和噪聲污染,確保廣大市民游客度過安全、文明、潔凈的新春佳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海口市煙花爆竹管理若干規定》和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要求,市政府決定自2024年2月9日0時起至2月24日24時春節元宵節期間開展煙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市下列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繞城高速公路、212省道以北與海口市東、西行政界線圍合的區域(包括海口桂林洋經濟開發區、海口江東新區;全市所有街道;西秀鎮、長流鎮、海秀鎮、城西鎮全鎮行政區域;雲龍鎮212省道以北區域)。
(二)石山鎮、永興鎮、龍橋鎮、靈山鎮、三江鎮、演豐鎮6個鎮的全鎮行政區域。
(三)海口觀瀾湖旅游度假區。
(四)國家機關、檔案館、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體育館以及文物保護單位所在地;幼兒園、學校、科研機構;醫療機構、養老機構;商業廣場、集貿市場、文化娛樂場所;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加油站、液化石油氣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産、儲存單位;山林、風景名勝區等重點防火區等區域。
二、本市下列區域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和地點以外的其他區域,除農曆除夕、正月初一的全天以及其他每日的6時至22時外,其他時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三、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地點、時間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民人身財産和公共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按照《海口市煙花爆竹管理若干規定》責令停止燃放,並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處罰。
四、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生産、運輸、儲存、銷售煙花爆竹,對違反規定的,由公安、綜合執法、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依法查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歡迎廣大市民游客對非法生産、經營、運輸、儲存和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進行舉報,共同維護我市公共安全和優良生態環境。舉報電話:12345。
海口市2024年春節元宵節期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