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題:我省舉行新聞發布會解讀《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産權保護條例》
打造國際一流的知識産權保護高地
日前,《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産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22年1月1日起實施。
12月16日,在省新聞辦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相關部門負責人釋放重磅信息:《條例》將適用於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商業秘密、植物新品種等知識産權保護的原則、制度和措施有機融合,有利於打造國際一流的知識産權保護高地。
為紓解知識産權痛點找到“着力點”
《條例》共六十二條,包括總則、行政保護、司法保護、社會共治、運用與服務、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八章。
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鄧雲秀梳理了知識産權的四大痛點、難點問題與破解之道——
在商標、專利保護方面,依法查處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申請商標註冊和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規定實施這兩項行為涉及損害公共利益,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受到較重行政處罰的,應當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在商業秘密保護方面,將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民事審判程序中的舉證責任轉移規則引入到商業秘密行政保護中,解決權利人舉證難問題。
在展會、電子商務領域知識産權保護方面,針對展會舉辦單位、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等實施主體設置了知識産權管理責任。
在行政程序與司法程序銜接方面,在國家知識産權局支持下,建立知識産權無效宣告程序與知識産權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民事侵權訴訟、仲裁程序的銜接機制,有效實施知識産權快速協同保護,解決知識産權糾紛處理周期長問題。
為熱帶農業撐起知識産權“保護傘”
《條例》為海南熱帶農業撐起了“保護傘”,尤其對地理標誌保護進行全面規定。
省知識産權局局長肖超列舉道,《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了六種禁止侵犯地理標誌的行為:通過使用地理標誌或者産品描述,使公眾誤認為産品來自獲得保護的地理標誌産地範圍的;在産地範圍之外的相同或者類似産品上使用獲得保護的地理標誌或其意譯、音譯等,或者同時使用“類”“型”“式”“倣”等表述的;未經批准擅自在産品上使用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的;在産品上使用與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相似的標誌,使公眾誤以為是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的;銷售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侵犯地理標誌的産品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對侵犯地理標誌的行為該怎樣處罰?
肖超介紹,《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知識産權具體管理部門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産品和偽造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在第五十七條還規定了例外情形:銷售不知道是侵犯地理標誌的産品,能證明該産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説明提供者的,由知識産權具體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為自貿港知識産權法院注入“新動能”
2020年12月31日,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産權法院正式辦公。相隔一年,《條例》頒佈實施,將為知識産權法院注入怎樣的“新動能”?
《條例》將強化知識産權司法保護,充分發揮司法機關對知識産權保護工作的司法保障、指引作用。
“依託國家設立的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産權法院,規定建立與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産權保護相適應的案件管轄制度和協調機制,加強對植物新品種、關鍵核心技術等知識産權司法保護。”鄧雲秀説。
如何化解知識産權案件執行難?
鄧雲秀分析道,兩項規定劍指“執行難”:一是規定法院應當加大知識産權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執行力度,探索知識産權財産性權益的新型執行方法。二是規定法院應當完善知識産權侵權損害賠償制度,加大對重復侵權、故意侵權和規模侵權的懲罰性賠償,依法懲處嚴重侵害知識産權行為。
為營造國際一流營商環境開展“新探索”
對標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條例》將如何推動有關規則在海南先行先試?
鄧雲秀提出“三措並舉”:一是加大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力度,創設對未註冊馳名商標實施跨類保護規則,規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或服務使用的未註冊商標是複製、摹倣或者翻譯他人未在國內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持有人利益可能受損的,在海南自貿港內禁止使用。二是借鑒香港的做法,創設海南自貿港內平行進口、貼牌加工的註冊商標商品保護規則。三是借鑒新加坡的做法,建立知識産權糾紛早期中立預判或評估制度,為當事人快速解決糾紛提供指引和參考。
怎樣為營造國際一流營商環境提供“護身符”?肖超&&,堅持以問題為導向,尤其是新技術、新産業、新業態、新模式所帶來的新問題,以立法落實知識産權“嚴保護、大保護、快保護、同保護”要求。(記者 易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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