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 > > 正文
2022 08/ 03 11:58:03
來源:湖南日報

湖南省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

字體:

  湖南省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2007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2022年7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湖南省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進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國家機關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制定並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時期內反覆適用的文件。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應當按照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的原則,依法開展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建立備案審查工作協調機制。

  第四條 下列規范性文件,應當報送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一)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室(廳)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三)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設區的市、自治州和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授權就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適用中的具體問題所作的規定;

  (四)縣級以上監察委員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五)縣級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六)依法應當報送備案的其他規范性文件。

  第五條 下列規范性文件,應當報送上一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一)設區的市(自治州)和縣(市、區)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

  (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三)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作出的決議、決定;

  (四)依法應當報送備案的其他規范性文件。

  第六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備案。報送備案時,應當一並報送備案文件的電子版和紙質版。報送規范性文件備案,應當提交備案報告、公告或者政府令、規范性文件文本、説明、主要依據及其他參考資料等。

  第七條 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接收。對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和第六條規定的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予以備案登記、審查,並分送有關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以下簡稱工作機構、辦事機構)審查。

  對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但不符合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通知制定機關在十日內補充或者重新報送備案材料;補充或者重新報送備案符合規定的,予以備案登記。

  本條例所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是指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確定的負責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的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

  第八條 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發現存在與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不相符或者與國家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的,應當提出意見。

  第九條 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意見: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對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項作出規定;

  (二)超越許可權,違法設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或者違法設定國家機關的權力與責任;

  (三)違法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或者對法律、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違法作出調整和改變;

  (四)與法律、法規的規定明顯不一致,或者與法律、法規的立法目的、原則明顯相違背,旨在抵消、改變或者規避其規定;

  (五)違反授權決定,超出授權范圍;

  (六)違反法定程式;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十條 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發現存在明顯不適當問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意見:

  (一)明顯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公序良俗;

  (二)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的規定明顯不合理;

  (三)與實際情況明顯不符;

  (四)同一效力層級的規范性文件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

  (五)其他明顯不適當的情形。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屬于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規范性文件的審查要求,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接收、登記、審查。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可以向上一級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屬于本條例第五條規定的規范性文件的審查要求,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接收、登記、審查。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將審查要求及有關規范性文件送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機構、辦事機構審查。

  第十二條 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可以向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屬于本條例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建議,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接收、登記。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對建議審查的規范性文件進行研究,提出意見。必要時,分送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機構、辦事機構進行審查。

  建議審查的規范性文件不屬于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范圍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移送有關機關處理,或者告知提出審查建議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或者公民向有權進行備案審查的機關提出。

  第十三條 省人大常委會接到對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規章的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的,或者通過審查發現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規章存在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移送省人民政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或者設區的市、自治州人大常委會依法處理。省人民政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大常委會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報送省人大常委會。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可以對事關重大改革和政策調整,涉及法律、法規重要修改,關係公眾切身利益,引發社會廣泛關注等方面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專項審查。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大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一般應當自收到規范性文件或者審查要求、審查建議之日起九十日內審查、研究完畢。

  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或者研究時,可以要求制定機關或者其有關部門、辦事機構説明情況、提交補充材料。

  第十六條 經審查、研究,認為規范性文件存在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情形,需要予以糾正的,在提出書面審查或者研究意見前,可以與制定機關溝通,要求制定機關限期修改或者廢止。

  制定機關同意修改或者廢止並書面提出明確處理計劃和時限的,可以不再向其提出書面審查或者研究意見,審查中止。

  制定機關不同意修改或者廢止的,應當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或者研究意見,要求制定機關在六十日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縣級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工作機構認為規范性文件需要修改或者廢止的,應當報主任會議研究。

  第十七條 制定機關收到書面審查、研究意見後逾期未報送書面處理意見的,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廳)可以向制定機關發函督促,要求制定機關限期報送書面處理意見。

  第十八條 制定機關按照書面審查、研究意見對規范性文件進行修改、廢止的,審查終止。

  修改後的規范性文件應當重新公布,並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報送備案。

  第十九條 制定機關未按照書面審查、研究意見進行修改、廢止的,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提出予以撤銷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有關工作機構、辦事機構可以提出撤銷該規范性文件的建議,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向常委會提出撤銷該規范性文件的議案。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按照本級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規定的程式,對撤銷規范性文件的議案進行審議,認為規范性文件應當予以撤銷的,應當作出撤銷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規范性文件審查結束後,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按照規定將審查結果告知提出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的國家機關或者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大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審查規范性文件時,經研究認為可能存在違背憲法規定、憲法原則或者憲法精神的,經本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同意後,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應當將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計劃。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每年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會議報告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情況。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糾錯】 【責任編輯:劉揚 】
閱讀下一篇:
0100703300100000000000000111107111288867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