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公安廳原黨委委員、省紀委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原組長陳罡一審被判七年-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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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公安廳原黨委委員、省紀委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原組長陳罡一審被判七年

2024-09-13 09:24:52  來源:新華網

  新華社貴陽9月12日電(記者汪軍)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12日一審公開宣判貴州省公安廳原黨委委員、省紀委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原組長陳罡受賄、洗錢、非法持有槍支彈藥案,對被告人陳罡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以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以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對被告人陳罡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對非法持有的5支槍支及732發彈藥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經審理查明,2016年至2023年,被告人陳罡利用擔任安順軍分區政治委員,貴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黨組成員、省紀委派駐紀檢組組長,省公安廳黨委委員、省紀委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組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利用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人員在案件處理、混凝土生産資質辦理、消防手續辦理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42萬餘元;2020年4月至2022年5月,被告人陳罡為掩飾、隱瞞50萬元受賄款的來源、性質,虛構向他人借、還款的轉賬事實,偽造借貸關係,轉移受賄資金;被告人陳罡還違反槍支、彈藥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5支、彈藥732發。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罡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洗錢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應依法懲處。被告人陳罡受賄數額巨大,非法持有槍支、彈藥,情節嚴重。鋻於被告人陳罡到案後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非法持有槍支彈藥事實,認罪悔罪,且退繳全部受賄贓款,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責任編輯:鄧嫻 劉昌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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