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貴陽8月5日電 貴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5日一審公開宣判貴州大學原黨委副書記任鋼建受賄案,對被告人任鋼建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零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對被告人任鋼建受賄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8年,被告人任鋼建利用擔任金築大學黨委書記,貴州大學黨委副書記,貴州大學花溪校園擴建工程指揮部指揮長、項目推進辦公室主任,貴州大學正廳級幹部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個人和單位在工程承攬、設備採購、項目款撥付、職務晉陞等方面提供幫助,2003年至2021年,任鋼建直接或者夥同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39萬餘元。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任鋼建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鋻於被告人任鋼建到案後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已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自願認罪認罰,全部退繳受賄犯罪違法所得,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被告人任鋼建當庭&&服判,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