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在第37個國際禁毒日來臨之際,南明法院依法對3起涉毒品案件進行集中宣判,依法從嚴、從重、從快打擊毒品犯罪,擴大禁毒震懾效果和教育宣傳覆蓋面,營造禁毒鬥爭的強大聲勢。

案例一
2023年12月30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陳某燕在貴陽市三橋綜合批發市場附近加油站對面的斜坡處以1500元人民幣的價格,將一包重約1克的毒品依託咪酯賣給劉某某等人用於吸食。被告人到案後,自願如實供述罪行並認罪認罰。
經審理,法院認為陳某燕構成販賣毒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案例二
2024年1月4日15時許,被告人楊某平在貴陽市南明區花果園大街與花果園街交叉處以900元人民幣的價格,販賣一個依託咪酯電子煙彈給夏某某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經鑒定,楊某平所販賣給夏某某的依託咪酯電子煙煙油重量為1.17克,檢出依託咪酯成分。
經審理,法院認為楊某平構成販賣毒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案例三
2024年1月13日22時至2024年1月14日凌晨0時許,被告人楊某福和楊某提供自己開設的位於貴陽市南明區花果園中央商務區某樓某酒店的房間,邀約何某洋、羅某、羅某熔一起吸食毒品依託咪酯(酸)。經對楊某福、楊某等5人的尿液進行依託咪酯(酸)檢測,檢測結果均呈依託咪酯(酸)陽性。
經審理,法院認為楊某福、楊某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別判處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2023年9月6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安部、國家衞生健康委員會發布《關於調整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目錄的公告》將依託咪酯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目錄,自2023年10月1日起,非法吸食、持有、走私、販賣、運輸、製造依託咪酯將按涉毒違法犯罪處理。
下一步,南明法院將持續認真履行刑事審判職責,堅持依法從嚴懲處毒品犯罪,保持打擊毒品犯罪高壓態勢,多維度延伸審判職能,積極開展禁毒綜合治理工作,切實維護社會穩定,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為平安南明、法治南明保駕護航。(周誼 王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