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社會信用條例》將于2022年1月起施行——立法助推社會信用水準提升
2021-12-09 09:46:11 來源: 甘肅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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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甘肅省社會信用條例》將于2022年1月起施行——立法助推社會信用水準提升

    嘉峪關市組織青少年參觀法治教育基地。(省司法廳供圖)

    近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甘肅省社會信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范社會信用資訊管理,實行守信激勵、失信懲戒,保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條例》將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制定社會信用地方性法規是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省委相關工作要求,解決甘肅省社會信用領域存在突出問題的重要舉措,對推進社會信用體係建設,提高社會信用水準,維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創新社會治理機制,優化營商環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法規一處副處長蘇敏在解讀該《條例》時説。

    《條例》共八章68條,從社會信用資訊管理、信用主體權益保護、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信用服務行業發展和社會信用環境建設等方面作出了規范。

    “《條例》明確了政府及各相關部門職責,要求政府將社會信用資訊體係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係建設協調機構,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社會信用體係建設。”蘇敏介紹説,《條例》鼓勵和支援社會各方參與社會信用體係建設,增強誠信意識,弘揚誠信文化,積極參與誠信教育和信用監督活動,共同提升社會信用水準。

    在社會信用資訊管理方面,《條例》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應當運用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慧等技術手段進行信用管理,促進社會信用體係與大數據融合發展,實現社會信用資訊互通共用。同時,也要求社會信用資訊提供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社會信用資訊審核機制,並對其提供的社會信用資訊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條例》還對公共信用資訊披露、社會信用資訊使用、社會信用資訊提供單位以及管理和服務機構的管理職責進行了明確。

    對守信主體依法實施激勵措施,對失信主體依法實施懲戒措施。蘇敏説:“《條例》明確省政府應當建立跨部門、跨領域、跨地區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對守信激勵措施、一般失信懲戒措施、嚴重失信行為及懲戒措施作出細化規定,並對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認定、失信懲戒措施清單制管理及嚴重失信行為責任人的記錄和懲戒作出規定。”

    例如,《條例》規定對守信主體在實施行政許可中應給予優先辦理,在財政性資金和項目支援中列為同等條件下的優先選擇對象,在公共資源交易中給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等激勵措施。對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信用主體應採取限制或者禁止進入相關行業,限制相關任職資格,限制享受財政性資金和項目支援政策,限制高消費等懲戒措施。

    此外,《條例》對建立健全信用承諾制度作出規定,明確市場主體作出的相關書面承諾,其履行情況應當計入信用記錄並作為事中事後監督管理的重要依據。

    在信用主體權益保護方面,《條例》要求建立健全信用主體權益保護制度,完善社會信用資訊異議處理、信用修復、責任追究等機制,以保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其中,規定信用主體對與其相關的社會信用資訊採集、歸集、共用以及其信用報告載明的資訊來源和變動理由享有知情權,信用主體可提出異議申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信用主體主動糾正其失信行為,可以向有關單位提出信用修復申請。

    為加強社會信用環境建設,《條例》規定,縣級以上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務信用資訊管理體系,建立政務誠信記錄;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政務誠信建設,嚴格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和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市場主體應當誠信守法,在生産經營、財務管理和勞動用工管理等環節中加強自身社會信用建設;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開展信用宣傳普及教育活動,將誠實守信建設貫穿于公民道德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全過程。

    新甘肅·甘肅日報記者 王虎

責任編輯: 劉欣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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