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目前有行政執法電子技術監控設備6800余個,主要用於公安交警、交通運輸和生態環境三個執法領域。記者從廣州市司法局獲悉,為貫徹落實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規定,規範上述設備的設置、安裝、使用和程序,廣州市司法局對全市2021年7月15日後在用的設備開展了專項清理。經過專項清理,廣州市2021年7月15日後所有在用的行政執法電子技術監控設備均符合《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並按要求統一在廣東省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了設置地點、設備啟用日期、監控對象及行為和法律依據。
專項工作要求全市各級行政執法部門把住四個“關口”:
一是確保設置和使用行政執法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於法有據,把住“依據關”。行政執法部門具體在哪些領域、哪些情形下可以單憑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固定的違法事實實施行政處罰,必須有法律、行政法規的明確規定,對於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的設備要及時進行調整或停用。
二是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經過法制審核和技術審核,把住“審核關”。要求全市各級行政執法部門建立健全行政執法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的內部審核機制,將設置行政執法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納入法制審核範圍和技術審核範圍,細化明確本單位的審核主體、審核內容、審核標準、審核程序、審核責任等,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性能完備、符合標準、設置合理、標誌明顯、公示及時。
三是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內容準確無誤、客觀全面,把住“記錄關”。要求全市各級行政執法部門規範設備記錄違法事實的內容審核,在行政處罰中使用行政執法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事實作為行政處罰證據的,應當對記錄內容是否真實、清晰、完整、準確進行審核。未經審核或者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不能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
四是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信息有效告知當事人,把住“告知關”。要求全市各級行政執法部門嚴格落實公示制度和告知制度,加強信息安全保護,各行政執法部門利用行政執法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固定違法事實後,應當及時通過移動應用程序、手機短信、郵寄等方式,將違法事件、地點和事實通知違法行為人,充分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查詢權、陳述權、申辯權等合法權利。
據了解,截至2022年2月,廣州市共有17個市、區執法部門依法設置、使用了行政執法電子技術監控設備,在用設備總量達6800余個,主要適用於公安交警、交通運輸和生態環境三個執法領域。其中,公安交警部門在行政執法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為6000余個,監控對象及行為涵蓋了機動車違反禁令標誌指示、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駕駛機動車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等十幾種情形;交通運輸部門在用行政執法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為800余個,監控對象及行為主要為營運車輛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涉嫌違法情形,以及貨車超限超載行為;生態環境保護部門設置了4個行政執法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監控對象及行為主要為黑煙車違規進入禁行區域情形。
“對廣州市在用行政執法電子技術監控設備開展專項清理,既是回應公眾關切、規範行政執法的現實需要,也是廣州市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的有力舉措。”廣州市司法局相關負責人&&,通過本次專項清理,進一步完善了廣州市各級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設置審核和使用管理制度,確保全市行政執法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於法有據、符合標準、設置合理、標誌明顯、公示及時,行政執法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內容在作為證據前經過審核且符合要求,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利得到充分保障。
接下來,廣州市司法局將按照《國務院關於進一步貫徹實施的通知》的新部署新要求,推動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定期對利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取證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數據分析,對高頻違法行為開展綜合分析研判,推進源頭治理,杜絕以罰代管,不斷提升行政執法與監督工作水平。(全媒體記者魏麗娜 通訊員穗司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