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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打稿

2015年3月30日

新華網北京3月30日電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建立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這項制度的落地一直是各界關注的熱點問題。3月30日,中辦、國辦公布《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在權與法之間立起一道“防火牆”。幹預司法可能令幹部的“官帽”不保。

此次出臺的規定共計13條內容,主要建立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三項制度。其中,五大亮點引人關注。

亮點一:任何幹預司法活動都將被記錄

【規定】對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司法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解讀】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表示,這樣規定一是可以防止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選擇性記錄,二是在案件出現問題時,可以倒查責任。

他特別指出,某些領導以組織名義向司法機關發文發函對案件處理提出要求,或者領導幹部身邊工作人員、親屬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司法人員也應當進行記錄,並保留相關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公布的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綱要”已經提出,對于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的批示、函文、記錄等資訊,建立依法提取、介質存儲、專庫錄入、入卷存查機制,相關資訊均應當存入案件正卷,供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查詢。

亮點二:五類違法幹預司法行為將進行通報,必要時向社會公開

【規定】規定將通報的范圍限定在違法幹預司法活動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線上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説情的。

二、要求辦案人員或辦案單位負責人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的。

三、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者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説情的。

四、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門利益,以聽取匯報、開協調會、發文件等形式,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的。

五、其他違法幹預司法活動、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解讀】建立通報制度,將違法幹預司法活動的情況在一定范圍內公開,對實施幹預行為的領導幹部進行警示,也能讓其他人引以為戒。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辦副主任蔣惠嶺説,判斷幹預司法活動是否違法,首先要分清職務行為和職務外活動的關係。有些領導幹部通過法定程式了解案件資訊,這就屬于依法履行職責的范疇,但如果對案情認定、證據採信、裁判結果等發表意見甚至作出決定,那就超出了制度活動的范圍,屬于非法幹預。

亮點三:幹預司法“仕途”堪憂

【規定】司法機關應當每季度對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報送同級黨委政法委和上級司法機關。必要時,可以立即報告。

黨委政法委應當及時研究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報告同級黨委、同時抄送紀檢監察機關、黨委組織部門。

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領導幹部屬于上級黨委或者其他黨組織管理的,應當向上級黨委報告或者向其他黨組織通報情況。

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應當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政績考核體係,作為考核領導幹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辦事、廉潔自律的重要依據。

【解讀】蔣惠嶺認為,是否曾經幹擾司法活動,是衡量一個官員法治素養的重要標準。將幹預司法的記錄制度與相應的黨內法規和政績考核等制度規定和相關考核評估有效銜接,幹擾司法行為將對官員的“仕途”造成影響,必將對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行為起到有力的制約作用。

用一句話説,幹擾司法不僅影響升遷,連“官帽子”都可能不保。

亮點四:幹擾造成後果以及報復記錄人員將被追究刑責

【規定】關于對領導幹部的責任追究,規定明確:

領導幹部違法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造成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領導幹部對司法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解讀】最高人民檢察院監察局負責人表示,責任追究是對違法幹預司法活動的領導幹部的一種懲處,這也是告訴廣大領導幹部不要要求司法機關違反法律規定和法定職責處理案件,做有礙司法公正的事情。

亮點五:司法人員如果不記錄也要受罰

【規定】司法人員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的,予以警告、通報批評。

有兩次以上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情形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主管領導授意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依法依紀追究主管領導責任。

司法人員依法如實記錄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的行為,受法律和組織保護。領導幹部不得對司法人員打擊報復。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式,不得將司法人員免職、調離、辭退或者作出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

【解讀】蔣惠嶺説,為了保證司法人員能夠如實記錄每一次受到的幹預,規定作出了比較完善的制度設計,也對司法人員提出了十分嚴格的要求。首先是保護如實記錄的司法人員,第二是嚴肅處理不如實記錄的人員,從而增強司法隊伍本身的法治意識。

(記者羅沙、楊維漢、徐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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