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州公布政府令,對《福州市巡游出租汽車管理辦法》作出修改,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記者注意到,此次修改主要涉及以下內容。
修改巡游出租車從事經營活動的區域範圍。對《辦法》原第二十九條“非本市五城區出租車不得從事起點在本市五城區範圍內的出租車營運活動”進行修改:
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規定“本市五城區出租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時,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明確本市五城區巡游出租車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時,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防止其長期駐點非五城區從事經營活動,擾亂當地巡游出租車營運秩序。
將原《辦法》第二十九條內容調整作為第二款,修改為:“非本市五城區出租車不得從事起訖點均在本市五城區範圍內的出租車營運活動。”不再限制非本市五城區巡游出租車從事起點在本市五城區範圍內的營運活動。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規定“出租車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班線客運”,防止巡游出租車從事固定線路、固定站點的兩定班線客運進而影響全市道路客運秩序。
根據上述修改,相應調整法律責任部分,第四十七條(一)修改為:“本市五城區出租車從事起訖點均不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的出租車營運活動,或者非本市五城區出租車從事起訖點均在本市五城區範圍內的出租車營運活動的,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記者 趙錚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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