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福州5月29日電(劉豐)伍某某因交通事故致殘。事故發生時,伍某某的妻子已經懷孕。孩子出生後,伍某某要求肇事者和保險公司賠償其子的撫養費。5月29日,在“六一”兒童節來臨之際,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少年審判工作典型案例,其中一個案例中,法院依法保障這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胎兒這一特殊群體的民事權益。
案件中,伍某某駕駛無號牌兩輪電動車與林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發生碰撞,事故導致伍某某七級傷殘。公安交警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林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伍某某承擔次要責任。某財保公司是林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的保險公司。事故發生時,伍某某妻子已懷孕。孩子出生後,伍某某訴請林某、某財保公司賠償包括其子的被扶養人生活費在內的各項損失。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該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中,被撫養人在機動車交通事故發生時尚未出生。胎兒能否獲得撫養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伍某某提供的醫院檢查報告單、出生證明、親子鑒定等證據,可確認該胎兒形成於案涉交通事故發生之前,應當確認伍某某在事故時即對其子存在法定撫養義務。法院依據民法典第十六條關於胎兒利益的特殊保護的規定,認定受害人因事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導致收入減少,客觀影響了其子受撫養的生活水平和質量。基於公平原則和胎兒利益的最大化,法院判決肇事者及保險公司賠償被扶養人生活費等損失。
法院認為,胎兒作為潛在的生命主體,是未成年人權益保障的起點,對胎兒權益的保護,體現了法律對生命尊嚴的前置性關懷,也體現了未成年人司法保障理念的縱深發展。
當天,福建高院發布《福建法院少年審判工作白皮書(2022-2024)》。白皮書顯示,三年來,全省法院審結涉未成年人案件72619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盜竊罪、強姦罪、聚眾鬥毆罪、搶劫罪、詐騙罪佔67.02%,犯罪主體以16—18歲、初中以下學歷、無業人員為主(86.82%)。未成年人犯罪或遭受侵害,主要原因為法律意識淡薄、違法犯罪成本較低、家庭監護缺失、學校教育及監管不到位、網絡不良信息引誘與教唆、商業經營者未有效履行社會責任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