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資源規劃局聯合市生態環境局、市財政局、市住建局、市海洋發展局、廈門海警局、廈門海事局等部門修訂&&《廈門市海砂資源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一步完善我市海砂資源管理工作機制。
《規定》適用範圍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海砂運輸、堆放、使用,以及在省政府授權的廈門灣口52平方公里海域的採砂用海等相關活動。《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
《規定》明確,開採海砂必須依法取得環評批復文件、採礦許可證、海域使用權不動産權證書,並依法辦理水上水下施工作業許可。海砂開採區的劃定,應切實組織做好海域使用論證、海域環境影響評價、海域使用權價值評估、海砂資源儲量核實、礦産資源開發利用方案論證、採礦權出讓收益評估、海上交通安全影響等前期工作,避免後續出現禁止性障礙。
為進一步規範富餘海砂處置,確保國有資産不流失,《規定》明確,經批准涉海工程施工産生含砂量較高疏浚物中的海砂,由區政府指定處置單位負責組織協調推進具體的處置工作,並細化確定處置流程及處置收入歸屬問題。《規定》強調,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以生態修復、海域清淤、航道疏浚、碼頭建設等名義違法開採海砂。含砂量較高疏浚物中的海砂未經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公開有償處置,不得對外銷售或者變相銷售。
《規定》還明確海砂開採企業定期開展海底地形、水深測量,及時掌握海砂開採區域及其附近海域的生態、環境等要素變化。採砂、運砂船舶應安裝綜合管理系統監控終端設備。開採、運輸期間應當24小時不間斷開啟使用。未安裝的船舶不得參與採砂、運輸作業。市資源規劃部門牽頭推進海砂監管系統建設,採取衛星定位、影像監視、電子圍欄等措施,對海砂開採現場進行實時監控,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記者 朱道衡 通訊員 林宇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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