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
省應急管理廳:朋友圈賣煙花涉嫌違法-新華網
"“在朋友圈售賣煙花爆竹涉嫌違法,一旦所銷售的煙花爆竹出現問題,售賣方、轉發者均要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EnglishEspañolFrançaisعربىРусский язык日本語한국어DeutschPortuguês中文/繁體 新華網,讓新聞離你更近!
推薦:泉州在線福建省衛健委福建省人防辦
新華社新華網新華網客戶端公司官網 證券代碼: 603888 新聞熱線: 0591-87381859
原創報道融視頻交互式報道新華訪談新華雲直播“飛閱”新福建海峽兩岸鄉村振興法治福建熱點專區推廣信息

省應急管理廳:朋友圈賣煙花涉嫌違法

2025-01-21 11:19:37 來源: 福建日報
字體:

  春節臨近,煙花爆竹銷售進入旺季。近日,微信群、朋友圈裏出現一些人打着“送貨上門”“低價團購”的旗號,兜售“身份不明”的煙花爆竹産品。對此,省應急管理廳有關負責人&&,在互聯網和微信上銷售煙花爆竹涉嫌違法。

  “在朋友圈售賣煙花爆竹涉嫌違法,一旦所銷售的煙花爆竹出現問題,售賣方、轉發者均要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省應急管理廳有關人士指出,商家如果在朋友圈發布銷售信息,是一種指示性或者提示性的信息,即告訴大家去指定地點購買煙花,不算違法。但是,如果在朋友圈發布的信息中,交易地點不是指定銷售地點,包括送貨上門這種方式,不管有無銷售許可證都涉嫌違法。朋友圈私自販賣煙花爆竹,非法經營數額超過5萬元,或者違法所得超過1萬元的,就已經達到非法經營罪的入罪標準。

  朋友圈販賣煙花爆竹的相應法律責任有哪些?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産。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對未經許可生産、經營煙花爆竹製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産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産、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生産、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非法生産、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轉發也要擔責。(記者 何祖謀 整理)

  

[責任編輯:程立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