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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該公司未按設計方案施工,違反了《爆破安全規程》規定,市公安局根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對該公司處以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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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公布3起安全生産違法典型案例

2024-09-19 11:54:28 來源: 福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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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安辦從近期辦理的安全生産行政處罰案例中,篩選公布3起典型案例。

  5月22日,市交通運輸局執法人員對福建某運輸服務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在2024年2月未按照企業培訓管理制度開展對全體駕駛員的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且事後未組織開展補學習工作,後期經辦人員直接將4月份《駕駛員安全學習會議記錄》、簽到表複印一份用作2月份培訓記錄。該公司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因屬於初次違法行為被查處,且不存在其他情節,市交通運輸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九十七條第三項,比照《福建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並給予罰款19999元的行政處罰。

  4月24日,消防部門行政執法人員檢查發現福州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多處煙感探測器故障,且影響系統功能,存在消防設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市消防救援支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對該公司處以罰款6200元的行政處罰。

  4月25日,市公安局行政執法人員在檢查福建省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時發現,4月19日,該公司在福州市羅源縣某項目工地內負責場地平整爆破作業時,一次性爆破藥量超過爆破設計方案,違反了《爆破安全規程》相關規定。由於該公司未按設計方案施工,違反了《爆破安全規程》規定,市公安局根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對該公司處以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記者 譚湘竹 通訊員 李楠)

[責任編輯:蔣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