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福州6月5日電(劉豐)2023年2月16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制定下發《關於推廣生態環境審判技術調查官制度助力打造美麗中國示範省的意見》。生態環境審判技術調查官如何發揮作用?6月5日是世界環境日。當天,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9件福建法院適用生態環境審判技術調查官典型案例,為後續妥善審理同類型案件提供明確指引。
非法採運海砂被判刑 附帶異地補植紅樹林
2022年3月8日,被告人袁某剛雇傭被告人晉某俊,未經許可在某海域向非法採砂船過駁運輸海砂6790.50立方米,價值人民幣393849元。經評估,海域生態服務功能損失價值為15817.90元。雲霄縣檢察院依法向雲霄縣法院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如採用異地海灘回填海砂的修復方案,各項費用合計446600元。雲霄縣檢察院聘請公益訴訟技術官,對這個修復方案的時效性、經濟性、可行性和費用進行論證,認為補植紅樹林替代修復更具經濟性和可執行性,相關補植方案費用合計135000元。針對補植紅樹林的特殊性,雲霄縣檢察院委託漳江口紅樹林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提出補植建議。
訴訟過程中,雲霄縣法院聘請廈門大學環境與生態學院教授陳鷺真擔任技術調查官,對紅樹林補植方案進行論證。生態技術調查官建議,進一步明確紅樹林的種植物種、苗齡、種植密度和種植時間,細化費用項目,確定技術指導單位和驗收監管單位。
經雲霄縣法院主持調解,雲霄縣檢察院與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由被告袁某剛、晉某俊共同預繳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135000元,並與第三方機構簽訂委託種植紅樹林合同。經論證,該補植方案預計未來三年內可增加38噸藍碳碳匯量。
雲霄縣法院認為,袁某剛、晉某俊自願認罪認罰,積極預繳修復資金,主動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責任,具有明顯的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依法調整量刑建議。據此,雲霄縣法院以非法採礦罪判處被告人袁某剛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以非法採礦罪判處被告人晉某俊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這是全國首例運用“檢察公益訴訟技術官+法院生態環境審判技術調查官”審結的涉生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入圍“新時代推動法治進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
生態環境審判技術調查官如何開展工作?
生態環境審判技術調查官制度,是指法院在審理生態環境案件中,聘請生態科學領域專家擔任技術調查官,作為審判輔助人員中的司法技術人員,全程參與案件審理,重點針對環境損害程度、生態修復方案等核心要素給予技術支持,並對相關訴訟活動開展監督,提升案件審判質效的制度。
截至目前,全省法院共適用該制度審理生態環境案件20余件,涉及刑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民事、民事公益訴訟、行政非訴執行案件,涵蓋水利、土壤、礦業、海漁、林業等領域,累計聘請生態技術調查官30餘人。福建高院從中選取出9件具有典型意義的案例,為後續妥善審理同類型案件提供明確指引。
“從發布的典型案例來看,全省法院已先後探索出‘生態技術調查官+公益訴訟技術官’‘生態技術調查官+專家陪審員’‘生態技術調查官+司法鑒定人’等模式,通過專家參審方式的聯合運用,實現技術支持疊加,取得良好成效。”華僑大學法學院院長劉超&&, 雲霄縣法院審結的袁某剛、晉某俊非法採礦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就創新適用“生態技術調查官+公益訴訟技術官”模式,使該案的替代修復方式更加科學。
專家點評
福州大學法學院院長黃輝認為,在生態環境審判領域,傳統的專家陪審、專家諮詢、司法鑒定、專家證人等專家輔助制度各有所長,但也分別存在着參與度低、司法成本高、中立性不足等局限。福建法院通過在個案中聘請特定領域專家擔任生態技術調查官並進行科學賦權,實現了專家全程深度直接參審。生態技術調查官的專業釋明和指導,讓裁判結果更具有公信力,也讓案件的鑒定周期、鑒定費用大幅降低。
全國人大代表、福建省環境科學院院長張玉珍説,生態技術調查官通過直接參與司法實踐,使被破壞的生態環境實現“一案一修復”,不僅有效解決了生態修復難的問題,也促生新的科研成果,實現了産學間的良性互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