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建廳近日&&實施的《福建省物業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明確,多個物業服務區域可“打包”選聘物業服務企業,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調處物業服務企業選聘過程中的相關矛盾糾紛,招標文件應包括共有部分經營和公共收益分配説明等。
辦法增加多個物業服務區域“打包”一併進行招投標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規定。據了解,在日常實踐中,多個物業服務區域尤其是無物業服務的多個老舊住宅小區,通過打包招標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可以降低成本、平衡收支,有助於提升物業服務覆蓋面,推動無物業服務的住宅小區實現兜底物業服務。
辦法對投標人的經營行為提出了要求,新增了不得投標的相關規定。據介紹,2023年修訂的《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原物業服務企業拒不退出該物業服務區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並予以通報,兩年內不得承接新的物業服務項目。根據該規定,此次實施的辦法指出,在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之日前兩年內,投標人有被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退出物業服務項目仍拒不退出的情形,不得參與承接新的物業服務項目投標。
針對業主關心的“共有部分經營和公共收益分配”,辦法要求在招標文件中應包括共有部分經營和公共收益分配等相關説明。據了解,共有部分經營和公共收益分配在住宅小區公共收益“點題整治”過程中發現,物業服務合同中沒有共有部分經營和公共收益分配的約定,是導致問題和爭議的重要原因。
住宅小區一般包括住宅、商業及公建配套等各類建築,關係到物業服務的內容、成本和對物業服務企業的能力要求。為保證參與投標物業服務企業能夠準確評估、制定投標方案,辦法規定招標文件應明確各類建築的建築面積。
辦法增加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結果在招投標中的應用,規定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將投標人的信用評價結果作為評分內容,同時要求招標人根據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評標方法,制定綜合評分表及具體評分方法,規範評標活動,減少爭議。(記者 李錦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