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福建省物業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加強我省物業服務招標投標活動管理,明確市場各方主體的權利義務,進一步規範物業管理行業秩序。
據了解,《辦法》共5章48條,主要涉及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的基本原則,各級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和街道辦、居(村)民委員會的職責,招標和協議選聘的範圍、條件,招標公告、招標文件的內容和發布等內容。
《辦法》明確招投標範圍。物業服務招標以符合規定的物業服務區域為單位進行,不得通過將物業服務區域化整為零的方式規避招標。多個物業服務區域經各自業主共同決定可以整體打包一併進行招標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同時,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投標人的信用等級的分值,並在福建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系統中查詢投標人的信用等級情況。若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之日前兩年內,投標人有被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退出物業服務項目仍拒不退出的情形,不得參與新的物業服務項目投標。
此外,《辦法》還對招標文件內容進行了完善。一是規定在招標文件載明“共有部分經營和公共收益分配”等內容。記者了解到,在住宅小區公共收益“點題整治”過程中,物業服務合同中沒有共有部分經營和公共收益分配的約定,是導致問題和爭議的重要原因。二是增加規定招標文件應明確各類建築的建築面積,以保證參與投標物業服務企業能夠準確評估、制定投標方案。(記者 賴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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