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義(化名)與李霞(化名)離婚後,婚生子由父親張義撫養,李霞認為張義教育方式較為嚴苛,存在過度責罰孩子的情況,不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變更撫養權。近日,北京朝陽法院開庭審理該案後依法宣判。宣判前,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張義過度責罰子女的行為進行了訓誡,並邀請專業人士對張義進行了家庭教育指導。
案情回顧
2008年2月,張義與李霞登記結婚,婚後二人育有一子一女,2019年5月,二人協議離婚,婚生子由張義撫養,婚生女由李霞撫養。2021年5月,李霞發現孩子身上有外傷,經了解,係張義過度責罰孩子所致。對此,張義承認,平時對孩子教育較為嚴格,在孩子犯錯時,有時會為了管理教育而責罰孩子。但李霞認為,張義未盡到父親應盡的義務,嚴重損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為此,李霞訴請變更孩子的撫養權。
朝陽法院經審理認為,父母負有撫養、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應當用正確的理念和方式教育子女。本案中,根據李霞提交的證據及雙方的陳述可見,張義在日常管理教育子女過程中確實存在過度責罰孩子的行為。雖然張義主張其目的是管教孩子,且行為不具有持續性、經常性,但其過度責罰子女的行為依法應認定為不正確實施家庭教育,侵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法院依法對張義予以訓誡,並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對於李霞主張變更撫養關係的訴求,法院經充分詢問已滿11周歲孩子的意願,孩子錶示張義能夠照顧好其生活、管理其學習,能夠做一個好父親,仍然願意繼續隨父親張義共同生活。另結合查明的事實及證據,張義已經認識到錯誤並明確&&悔改、且已經接受家庭教育指導,故對李霞主張變更撫養關係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法官説法
案件主審法官魏慧彪介紹,依據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有關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正確實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根據情況對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並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本案中,法院依據該條款對被告張義進行了訓誡,並責令其接受了花家地南裏社區書記吳長清以及心理諮詢師王玉平的家庭教育輔導。宣判後,李霞及張義均當庭&&服從判決,不上訴。對此,法院提示未成年子女家長,管理教育子女應當以立德樹人的方式傳承良好家風,尊重未成年人身心發展規律和個體差異,既要嚴慈相濟、關愛與嚴管並重,也要潛移默化、言傳與身教結合,關注孩子青春期的心理健康,注重通過平等交流、互相尊重的方式進行家庭教育,避免“威權式教育”、“壓迫式教育”,以正確的思想、方法和行為教育子女,培育、引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朝陽法院 焦曉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