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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貓傷人 愛心紙箱提供者是否應擔責?

  本是一片愛心,卻被人告上了法院,胡某對此很無奈。近日,綦江區法院審理了一起飼養動物致人傷害案件,蔣某被流浪貓抓傷後,以胡某為流浪貓提供紙箱棲身,存在投喂行為為由,請求判決胡某承擔賠償責任。

  蔣某、胡某均在綦江區河東綜合市場內負一樓百貨區從事床上用品零售,蔣某的門市在10號攤位,胡某的門市在18號攤位,二人門市位於同一排。

  今年3月,有一隻懷孕的三花貓在該市場百貨區進出,由於該三花貓性格較溫順,百貨區的攤主並未對其進行驅趕。月底三花貓産了四五隻幼崽。

  事發前一日,16號攤位經營者杜某某為避免貓崽四處亂爬,拿出一個紙箱,胡某接過紙箱將三花貓及幼貓一併放置空置的17號門面(門口有簾子遮擋)進門左側墻角安置。4月12日13時左右,蔣某與市場內另一店舖經營者一邊説話一邊往自己門市方向行走,蔣某飼養的寵物狗泰迪犬未拴繩跟在蔣某身後,路過18號門市時,泰迪犬未跟上蔣某,反而走到17號門面外繼而與三花貓發生廝打。

  蔣某聽到聲音後便轉過頭來,迅速跑回來把泰迪犬抱起,三花貓遂撲在蔣某左腿上,致其左腿被咬傷、抓傷。蔣某受傷後氣憤之餘去踢貓、拿板凳打貓,三花貓才跑開。

  事後,蔣某電告17號攤位所有權人,該所有權人將攤位內貓崽移走。蔣某受傷後報警,民警於4月12日出警走訪,周邊攤主均稱抓傷蔣某的係野貓。蔣某於事發當天下午到河東市場二樓市場管理辦公室看監控,發現胡某為三花貓提供了貓窩。遂訴至法院,要求胡某承擔醫藥費、誤工費、精神撫慰金等共9630.08元。

  綦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本案證據及證人證言足以證明本案涉案的三花貓係流浪貓,胡某將貓崽放置入紙箱,只是一種臨時的幫助行為,而非長期的飼養或管理行為,胡某並未與涉案貓形成一定的管理或飼養關係。評判一個行為本身有無危險性,應當考慮作出行為當下該行為的合理性和當事人的預見性。胡某出於對動物的保護,撿起趴在地上的幼貓後將其轉入紙箱中,並順手放置在二人門市中間的有彩條布遮擋的閒置的17號攤位內,符合人之常情。

  對於次日下午發生的貓狗打架事件超出了其能夠預見的範圍,不應認定胡某該行為存在過錯。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不得妨礙他人生活。蔣某飼養寵物犬帶其上街未拴狗繩是引發貓狗打架的直接原因,蔣某受傷係因制止貓狗打架採取了不恰當的措施所致。綜上,遂依法判決:駁回原告蔣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編輯: 陶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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