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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車悄變網約車 出了事故保險公司怎麼賠

  7月8日是全國保險公眾宣傳日。近日,川渝兩地自貿區法院、成渝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中心通過視頻連線,聯合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第二批《川渝自貿區法院金融審判典型案例》和《保險調解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利用私家車從事網約順風車,發生事故後,保險公司該如何賠償的案件引起了大家關注。

  2017年11月,梁某以其所有的私家車在某網約車&&註冊賬號後從事網約順風車。2021年7月,梁某作為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為該車輛在某財險重慶分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商業保險。2021年12月21日,梁某駕駛該車輛與汪某駕駛的小型客車碰撞,造成兩車受損、案涉車輛上三名乘客受傷的交通事故。經重慶市某交通巡邏警察支隊認定,梁某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經查明,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梁某以其私家車在&&接單共計121次,合計結算金額6334.19元。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2月6日,梁某每天接單次數1至7次不等,接單時間分佈在白天全天至晚上10時,每天均有次數不等的取消接單記錄,始發地與目的地亦較為分散。事發時,梁某正在從事網約順風車,車上的四位乘客均是以拼單方式搭乘梁某的車輛,搭乘路線、起點終點均不相同。

  某財險渝北支公司作為汪某車輛的承保公司,因理賠了汪某就本次事故而支付的修車費30485元,在汪某向其轉讓車輛請求賠償權利後,某財險渝北支公司行使保險人代位求償權並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梁某及某財險重慶分公司支付相應賠償金。

  重慶兩江新區(自貿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梁某發生事故時間為晚上9時,其未對自身出行目的和出行線路作出合理解釋。事發時,梁某搭乘4名乘客的出發地和目的地各不相同,且相互之間具有一定距離。從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2月6日梁某的接單記錄看,梁某每日接單次數較多,接單時間跨度大,已超出其自行使用私家車的範圍。梁某的搭乘行為不符合網約順風車的典型特徵,且屬於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行為,但梁某並未就其上述行為通知某財險重慶分公司,存在過錯。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某財險重慶分公司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故梁某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對方車輛損失的賠償責任應由梁某自行承擔。某財險渝北支公司要求梁某支付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應當予以支持。一審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法官説法

  本案是法院充分結合被保險車輛的出行頻率、接單數量、行駛路線等因素,綜合判斷車輛已超出網約順風車活動範圍,且屬於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行為,進而依法認定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的典型案例。

  網約順風車在倡導綠色出行、緩解交通擁堵、引領共享經濟理念等方面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網約順風車本身不以營利為目的且不具有營運性質,一般情況下,事故風險不會增加。網約順風車一旦在出行目的、行駛線路、出行頻率、費用分攤上出現違背常理、不符合客觀邏輯等情形時,則應認定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利用私家車從事網約順風車的行為改變了私家車非營運性質,屬於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行為。投保人未就上述行為通知保險公司,因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新聞延伸

  交通事故中,保險公司拒賠的原因有哪些

  1.保險合同條款不符: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投保人與保險公司所達成的約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如果保險合同中的條款與法律規定不符,保險公司就有權拒絕賠償。

  2.駕駛人的行為違法或者違規:如果保險事故是由駕駛人自身的過錯造成的,如酒後駕車、超速行駛等違法行為,保險公司一般會拒絕賠償。

  3.保險責任不明確:在事故發生後,如果無法明確保險公司所承擔的保險責任,保險公司也可能拒絕賠償。

  4.未及時報案:如果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未能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保險公司也可能拒絕賠償。

編輯: 陶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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