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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法院發布保護未成年人權益民事審判白皮書

  原標題:這份《白皮書》顯示: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主要集中在撫養費糾紛、探望權糾紛、侵權糾紛

  5月29日,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江北區教委、共青團重慶市江北區委、江北區婦聯召開聯合新聞發布會,發布《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保護未成年人權益民事審判白皮書》(以下簡稱《白皮書》)。《白皮書》顯示,去年以來,江北區人民法院辦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724件,集中在撫養費糾紛、探望權糾紛、侵權糾紛等。在涉未成年人的離婚、撫養案件中,隨案發放家庭教育責任告知書145份。

  “近年來,未成年人之間因為踢球、打鬧造成身體損害的案件時有發生。”江北區法院民事審判一庭負責人王中申稱,其原因主要是未成年人自身安全意識薄弱、安全教育不到位、安全保障措施存在疏漏、覆蓋不充分等。

  具體來講,在大部分涉及未成年人生命權、健康權的案件中,無論未成年人是行為人還是受害人,其都存在着對自身行為認知不到位的情況。究其原因是未成年人無法準確判斷自身所處環境安全程度,因此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識教育刻不容緩。

  在家長對於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不到位方面,部分家長未充分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甚至存在着家長教育方式不當,以“棍棒教育”的方式教導孩子,反而在家庭層面給孩子增加新的安全風險。

  在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安全保障措施存在疏漏方面,《白皮書》顯示,在現有侵害未成年人權益案件中,較多發生在學校及教育機構管理範圍內,案涉的部分地點存在着安全教育不足,安全設施安裝不到位、未張貼安全警示標語等情況,未能有效降低未成年人遭遇安全事故的潛在風險。

  對此,《白皮書》建議,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家庭、學校、社會等各方要形成合力。從日常生活細節入手,加大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能力和安全意識;相關場所加裝防護網、防護欄等安全設施,定期做好安全隱患排查防範,並在醒目位置張貼安全警示標語;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活動,凝聚保護未成年人的明確共識,共築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安全防護網。

  典型案例

  學校打鬧相互投擲瓷片受傷 學校及監護人承擔主要責任

  王某和張某是一年級的同班同學,兩人均只有六歲。

  2019年9月30日下午3時許,王某、張某等六名同學下課後到學校操場玩耍,幾人在花壇裏撿到瓷磚碎片,便相互扔擊玩耍。

  沒想,意外發生,王某的右眼被張某所扔的碎片擊傷。有同學向班主任老師報告了情況。班主任老師查看王某的傷情後,在班級微信群發送信息“張某和王某的家長馬上到校來一趟”,王某的外婆回復“好的馬上到”。

  當日下午,王某被送到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為右眼球破裂傷、右眼葡萄膜脫出等,建議行右眼玻璃體切除+眼球探查手術。

  王某為此輾轉各大醫院治療。經鑒定,王某傷情構成七級傷殘。

  隨後,王某將學校、張某及其父母一併訴至江北區人民法院,要求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張某均未年滿8周歲,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本案中,張某所扔的瓷磚碎片砸傷王某的右眼,造成了王某右眼七級傷殘的事故,其行為構成侵權,其父母作為張某的監護人應當承擔張某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

  另外,學校未及時清除瓷磚碎片的不安全隱患,存在管理上的疏忽,事故發生前及事故發生時均未有教職員工發現和制止,且在王某受傷後未在第一時間送往醫院救治,應當認定學校對此次事件的發生未盡到充分的教育、管理職責,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王某本人亦參與到相互扔砸瓷磚碎片的危險游戲中,對其自身的損害後果亦存在一定的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終,法院確定由校方承擔65%的責任,由張某的監護人承擔25%的責任,由王某的監護人自行承擔10%的責任。

  法官説法>>>

  中小學生的安全意識不強,加之心理髮育並未成熟,在一定程度上不能識別危險行為以及危險行為所帶來的後果。

  家長和學校應當加強對孩子的安全教育,對於何為危險行為、實施危險行為的後果有所認識,並加以防範,出現傷害事件後,學校、家庭應達成共識,不推卸責任,時刻注意防患於未然,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學習、生活、身體健康不受影響。

  另外,中小學生在校期間時間較長,作為承擔教育、管理職責的學校,應當定期排查學校的環境安全,以消除安全隱患,保障中小學生的安全。

  此外,中小學生在一旦發生傷害事故,應當第一時間送醫救治,以免耽誤病情。

編輯: 陶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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