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打傷了我,我要讓他賠一百萬,不然我絕對不諒解他!”被害人張某憤憤不已。
“我雖然願意賠償,但他卻獅子大開口漫天要價,我堅決不同意!”犯罪嫌疑人黃某也有怨氣。
司法實踐中,像這樣因為賠償要求過高而不能達成和解的輕微刑事案件不在少數。渝中區檢察院深耕新時代“楓橋經驗”檢察實踐,創新運用“看、詢、聽、調”四步工作法,讓矛盾糾紛得到就地化解。
一場口角引發的肢體衝突,黃某將張某左眼打傷,後鑒定為輕傷二級。2023年3月,渝中區公安分局將案件移送到渝中區檢察院審查起訴。剛一接手案件,該院辦案檢察官通過核查在案證據、走訪覆核案發現場情況、詢問在場群眾等方式,全面還原了案件的來龍去脈。
原來,該案係雙方因瑣事引發口角,張某先動手致使事件升級,爾後雙方才發生了相互毆打的行為。從證據上看,該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黃某將張某打成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案發後,黃某&&願意積極爭取被害人的諒解,對張某給予20萬元的賠償,但張某因受傷情緒較為激動,提出要求賠償100萬元的訴求,雙方多次磋商無果。
“該案完全符合賠償保證金提存的適用條件,這個辦法應該可行!”辦案檢察官想到了一個“破題”思路。
辦案檢察官在對被害人損害或損失進行調查核實後,向民事法律專家進行了諮詢。專家結合張某病情鑒定分析、醫療費用、康復治療等情況,依據相關民事侵權損害賠償的法律法規,提出了建議性賠償方案。
2023年6月,渝中區檢察院綜合被害人具體傷情及專家賠償建議,引導當事雙方在合理、合法的範圍內再次協商。這次協商最終認定,黃某自願預繳提存賠償保證金20萬元,能夠完全覆蓋被害人損害、康復、補償等費用。
“此案屬於民間糾紛引起的輕傷害案件,黃某犯罪情節輕微並真誠悔罪,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並取得諒解,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我們聽證員一致同意檢察機關對黃某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意見。”2023年8月,渝中區檢察院就黃某某故意傷害案舉行公開聽證。
“本案中,雖然黃某具有作相對不起訴的條件,但當時雙方因賠償數額爭執不下,一直無法達成刑事和解……”聽證會上,辦案檢察官介紹了基本案情,並對黃某自願提存賠償保證金的情況也作了説明。
在充分聽取黃某及其辯護人、張某及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後,偵查機關、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等參會聽證人員均認為該案符合作微罪不起訴的條件。
最終,在檢察機關的主持調解下,雙方達成刑事和解,黃某當面向被害人進行賠禮道歉,被害人主動將賠償金減少至19萬元,並&&對黃某予以諒解。2023年8月,渝中區檢察院對黃某作出了相對不起訴處理。
2022年12月,渝中區檢察院被重慶市檢察院確定為適用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試點單位。試點以來,該院在辦理輕微刑事案件中積極探索適用,截至今年4月,已在5件案件中適用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提存賠償保證金共計77萬元。
“接下來,該院將依託半島輕‘楓’工作品牌,深化‘看、詢、聽、調’四字工作法,進一步優化刑事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更好促進社會矛盾實質性化解。”渝中區檢察院相關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