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正文
重慶法院發布多個案例,涉及隱私權、加強勞動保護以及人格權等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但許多人覺得它遙不可及。實際上,憲法就在我們身邊,與我們每個人都有着千絲萬縷的&&。實踐充分證明,我國憲法是推動國家發展進步、保證人民創造幸福生活、保障中華民族實現偉大復興的好憲法。

  12月4日是第十個國家憲法日。近日,重慶法院發布多個案例。通過這些案例,我們可以感受到,憲法就在身邊,與你我息息相關。

  關鍵詞 隱私權

  私自調查“情敵”信息

  女子登報道歉並賠償

  “我就是想證明那個女人品德敗壞,沒有資格當乾媽的兒媳,不想讓乾媽受騙,怎麼能算侵犯隱私呢?”近日,市五中法院審結了一起個人信息保護糾紛上訴案,判決侵權人熊玲(化名)停止侵權,刪除已獲取信息,登報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

  事情要回到2020年。當時,熊玲機緣巧合認識了張女士,對方想讓兒子程強(化名)與其交往,遂介紹雙方認識。熊玲對程強“一見鍾情”,對方卻明確&&拒絕。熊玲認張女士為“乾媽”並居住在其家中,試圖與程強“日久生情”。

  在2022年8月,程強帶回了女朋友袁女士,並於次月將熊玲“趕出”了家門。熊玲認為,是袁女士勾引了程強,便將其視為“情敵”,一心想拆散二人。她四處收集袁女士的個人信息,並向程強父母傳遞袁女士的不實消息。

  2023年3月,熊玲到袁女士剛購買房屋的售樓部,編造債主身份打探其具體房號,又向袁女士原來的房東打探袁女士的信息,並伺機保存了袁女士醫保卡的照片。

  袁女士認為熊玲的行為干擾了自己私人生活的安寧,造成精神損害,遂訴至人民法院。法院經一、二審認為,熊玲私自刺探袁某個人信息,侵害了其隱私權,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人格權是法律上作為權利和義務主體的人的資格,也是做人的起碼資格,包括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

  本案中,熊玲私自收集袁女士醫保卡信息、購買房屋信息、租房信息等的行為,侵犯了袁女士的隱私權和個人信息權利,給袁女士的生活和精神安寧帶來了影響,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關鍵詞 加強勞動保護

  裝修公司跑路後

  法院幫農民工拿到辛苦錢

  某裝飾公司雇傭32名農民工提供勞務,未結算工資就跑路了,農民工要如何拿到辛苦錢?近日,忠縣法院依法審結這32起勞務合同糾紛,判決裝飾公司支付農民工勞務工資70余萬元。

  汪某、冉某、龍某等32人在某裝飾公司承包的裝修工程中做木工、泥水工、水電工等,均未簽訂《勞動合同》。汪某等32人均係按件計費,自行製作工資單,由某裝飾公司財務人員不定時以該工資單為基礎與工人結算工資後付款。

  2022年7月,某裝飾公司突然關門停業,其法定代表人周某不知所終。汪某等32人多方尋求索要工資無果,最終訴至法院。

  忠縣法院在案件審理中,多次傳喚周某,其拒不到庭應訴,法院決定依法拘傳周某到庭,與32名工人當庭核對了工資金額並出具欠條。

  法院審理認為,汪某等32名農民工向某裝飾公司提供勞務,可隨時請求裝飾公司履行支付勞務工資的義務。遂判決某裝飾公司向汪某等32人支付尚欠勞務工資70余萬元。一審宣判後,原被告雙方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並在發展生産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用人單位接受勞務,應當支付勞動報酬。惡意拖欠勞動者工資的行為是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侵犯,嚴重破壞誠實信用的市場原則,是造成社會不穩定的因素之一。

  法官提醒,用人單位在用工過程中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誠實守信履行約定的義務;勞動者應當增強法律意識,注重對自身權益相關證據的收集留存,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 人格權

  看不慣別人“曬”朋友圈

  在微信群中侮辱誹謗被罰

  前不久,大渡口區法院審結了一起名譽權糾紛案,法院判決故意在微信群中辱罵他人者在指定的微信群及朋友圈,以指定的賬號賠禮道歉。

  周光信和湯明都是在重慶主城區執業的體能培訓教練,2018年彼此加了微信,但兩人沒有任何來往。

  周光信喜歡通過微信朋友圈展示日常信息,湯明經常在朋友圈看到周光信各種“曬”,內心覺得他非常高調,逐漸産生厭惡感。

  2022年3月的一天,湯明通過微信朋友圈看到周光信發了一張圖片。湯明對此非常厭惡,就開始惡意評論,並截圖在多個微信群轉發,製作文案文本對周光信的形象進行醜化。

  周光信發現湯明對其進行侮辱、誹謗之後,要求其刪除信息。

  湯明卻繼續我行我素並將某微信群名稱改為“周光信與狗不得入內”,還通過該微信群和另外一個同行群多次傳播侮辱信息,其中一個微信群的人數高達480餘人。

  湯明的行為給周光信的生活造成了非常負面的影響,導致周光信在親友圈、職業圈中的社會評價降低。多次溝通無果之後,周光信將湯明告上了法庭。

  大渡口區法院審理後判決湯明以指定的微信賬號在指定的微信群和朋友圈中向周光信賠禮道歉。一審宣判後,湯明&&服從判決,未在法定期限內上訴,該案已經生效。(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法官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人格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該項權利也是公民起碼的權利,我國民法典也將人格權單獨列編,充分證明我國憲法是人權的保障書。

  本案判決對侮辱他人者以指定方式賠禮道歉,既是對憲法精神的生動實踐,更是對憲法的生動宣傳。

編輯: 陶玉蓮
版權所有 新華網重慶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