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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15萬元請團隊“直播帶貨” 一瓶酒都沒賣出

  近年來,網絡直播帶貨作為線上消費業態發展迅速,許多商家緊跟潮流進行直播賣貨,但銷量未達預期,商家能否要求退還已經支付的服務費?近日,兩江新區(自貿區)法院審結一起因直播帶貨銷量慘澹,商家要求退還服務費的案件,法院認定帶貨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線上銷售義務,致使商家合同目的不能實現,遂判決帶貨公司退還全部服務費。

  原來,2020年9月,任某與A公司簽訂《線上銷貨合作協議》,約定A公司負責對任某提供的貴州某白酒通過抖音短視頻、快手、開設抖音小店及直播進行銷售,A公司安排旗下8-10名(包含主播)銷售運營人員成立項目組。

  本次合作銷售運營費用15萬元,銷售時限為四個月,雙方商議確定直播售賣價格為每瓶不低於199元。直播利潤在扣除産品相關成本後每日支付50%給任某,剩餘利潤每月15日結清。

  A公司負責制定直播計劃,並組織好直播前準備和直播過程中粉絲維護、促銷等相關工作,並保證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月內銷售數量達到20000件;産品按照制定的售價售出,如沒有達到保證的銷量,乙方按照銷售量比例返還甲方投入的運營費用。

  2020年9月12日,任某向A公司轉賬15萬元。合同簽訂後,A公司未開展任何在線銷售活動,未售出一瓶白酒。故任某向法院起訴,要求A公司退還全部服務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線上銷貨合作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合法有效。協議簽訂後,任某按約向A公司支付15萬元服務費用。協議約定,A公司保證合同簽訂日起三個月內銷售數量達到20000件,産品按照制定的售價售出,如沒有達到保證的銷量,A公司按照銷售量比例返還運營費用。

  現A公司未按協議約定履行線上銷售義務,致使任某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根據上述約定,任某有權要求A公司返還全部服務費15萬元,故對任某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法官説法》》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直播帶貨作為一種新型商品銷售模式,往往需要商家支付較高的服務費。對此,商家要謹慎選擇,不可輕易相信網紅或明星的帶貨能力,以免得不償失。商家與帶貨銷售公司或主播簽訂合同時要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寫明合同所要達到的目的效果,建議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産品推廣效果的評判標準、合作期限、具體銷售額、直播次數及時長等條款,且應特別注意違約條款的設置。

  同時,企業和商家應誠信經營、規範管理,提高産品質量和吸引力,過硬的産品質量才能贏得消費者的青睞。作為消費者,也需要根據商品質量、自身購買力及對商品需求程度等因素理性消費,不要盲目跟風。(記者 黃喬)

編輯: 陶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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