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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甜甜的網戀”掏空你的錢包

  隨着互聯網的普及,網絡交友逐漸成為人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近日,開州區法院陳家法庭審結一起因網絡交友引發的民間借貸案件,依法判決被告小麗向原告小王承擔100萬元還款責任。

  據悉,小王與小麗皆係90後。通過網絡相識後,兩人一見如故,相談甚歡,很快便確定了情侶關係。

  此後的某天,小麗以做生意虧損為名提出向小王借款,憐香惜玉的小王毫不猶豫,立即通過微信向小麗轉賬數萬元。

  隨後,小麗多次向小王提出借款,2021年至2022年1年多時間裏,小麗借款金額高達100多萬。

  被愛情衝昏頭腦的小王一心想要博得女友歡心,不但把自己的工資和存款大部分借給了小麗,還賣掉自己的房子並支借公司的錢來支援女友,兩人的感情日漸升溫。

  後小王經親友提醒,要求小麗向其出具借條1張。小麗信誓旦旦地保證,一定按時歸還男友借款,但小王執着地要求女友出具借條。小麗雖然不悅,還是向小王出具了借條一張。

  此後,兩人關係開始走下坡路。小麗拖欠借款不還,小王多次催還無果,便將女友小麗訴至開州區法院。

  案件審理過程中,小麗一口否認存在借款事實,原告小王向開州區法院出示了借條、微信轉款、支付寶轉款記錄,以及數千份聊天記錄截圖等證據,用以證明借款事實的存在。

  人民法院認為,小麗向小王出具借條並通過微信承諾還款,雙方存在借貸的合意,且小王通過微信、支付寶、銀行轉賬等支付借款,故認定小麗與小王的借貸關係成立,小麗未按照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已經構成違約,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説法》》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六百六十七條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電子數據是指由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類似手段生成的傳送、接收或存儲的信息,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正時增加電子數據為新的證據形式。

  法官提醒,網絡交友需謹慎,尤其對一些要求轉賬等涉及金錢往來的,更要加倍小心防止犯罪分子以“交友”為名進行詐騙。情侶經濟往來中保留電子數據時,應注意保留其完整性以及原始載體,只有這樣,才能夠有效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記者 黃喬)

編輯: 陶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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