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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印發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 對七種違法情形細化認定條件

  記者從重慶市生態環境局了解到,近日,《重慶市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印發,旨在強化全市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落實排污單位自行監測主體責任,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動監控為主的非現場監管執法體系。

  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總隊相關負責人介紹,該《辦法》適用於重慶市行政區域內污染源自動監控的系統建設、運行維護、數據管理、數據應用以及相關監督管理等活動。

  《辦法》包括正文與附件。其中,正文共22條,明確了《辦法》制定的目的依據、適用範圍、實施時間以及自動監控系統建設和運行維護經費來源;明晰了生態環境部門、排污單位、有關服務機構以及設施生産者、銷售者責任;規定了自動監測設備安裝聯網範圍、標準、聯網和驗收要求,傳輸異常、故障等特殊情形處理,數據運用要求以及數據超標、超總量判定方法;細化了污染源自動監控監督管理要求。

  “而附件則對涉及自動監控的主要違法情形分別細化了認定條件,既規範生態環境部門用好污染源自動監控手段,也便於執法人員使用,有利於形成有效震懾。”上述負責人介紹,附件涉及了以下七種違法情形的認定。

  未依法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情形的認定:未按照規定的點位、指標實施自動監測;自動監測設備不符合相關要求;安裝位置、採樣等不符合相關標準規範等。

  自動監測設備未按規定聯網情形的認定:未聯網自動監測設備或傳輸監測指標;未按標準規範聯網自動監測設備;未按期完成自動監測設備驗收、備案等

  未保證設施正常運行的情形的認定:擅自停運自動監測設備;未按規定報告、標記自動監測設備故障,或未按要求開展手工替代監測並及時上傳監測結果;自動監測設備操作不規範導致數據明顯失真等。

  未按規定保存原始記錄的情形的認定:記錄保存期限不滿足相關規定;記錄缺失或不全;電子記錄未上傳至信息管理&&。

  發現數據異常或超標等情況不報告的情形的認定:未及時核實反饋電子告知與督辦信息;未及時標記異常情況;發現數據異常未報告。

  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干擾自動監測設施行為的情形的認定:符合《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的行為;謊報設施異常或實施虛假標記;以逃避監管為目的致使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的情形。

  接受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情形的認定:虛報生産運行情況,或虛報自動監測設備故障,或提供虛假運維&賬記錄;故意關閉自動監測設備;其他掩蓋真實排污狀況的行為。

  “《辦法》還明確了排污單位和運維機構保障設備正常運行,確保數據真實、準確、完整、有效的主體責任,市、區縣生態環境部門的監督管理責任。明確排污單位自行審核數據有效性並及時報告生態環境部門的要求,並明確把‘聯網後正常運行産生的有效數據’作為非現場監管執法的依據。”

  該負責人&&,同時針對設備廠商、運維商和比對監測等第三方參與或協助造假等問題,從設備源頭封堵造假空間、運維過程全程留痕、存在隱患退出正面清單等方面強化對第三方服務機構的監管措施,將有效解決問題發現難、證據固定難、案件查處難等執法監管中的難點。(記者 林楠)

編輯: 陶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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