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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泄水需提前24小時發布信息 新修訂《重慶市航道管理條例》 明年實施

  10月8日,重慶日報記者從重慶市交通執法港航海事支隊獲悉,新修訂的《重慶市航道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2024年1月1日起實施。《條例》規定,因調水、泄水影響通航條件的,樞紐運行單位或者其他調水作業單位應當在實施前24小時發布相關水情信息。

  據了解,新修訂的《條例》共7章,46條,進一步明確了航道管理職責,完善了航道保通保暢制度,強化了航道管理各環節安全要求,規範了與航道有關的生活生産活動。《條例》循統籌兼顧、合理規劃、綜合利用、安全暢通、保護生態的原則,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航道的規劃、建設、養護、保護以及相關監督管理等活動,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直接管理的航道除外。

  根據《條例》,市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市航道管理工作,市、區縣(自治縣)交通主管部門分級負責航道的管理工作。具體管轄航道的範圍由市交通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區縣(自治縣)交通主管部門所屬的航道機構負責管轄範圍內航道管理的具體事務性工作;市、區縣(自治縣)交通主管部門所屬的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具體負責管轄範圍內航道執法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條例》明確出現下列五種情形之一的,航道機構應當依法及時發布航道通告。其中包括航道實際尺度達不到航道維護尺度,航道養護影響船舶正常通行,與航道有關工程施工影響通航安全,通航建築物不能正常運行以及其他影響通航安全的情形。

  根據《條例》,樞紐運行單位或者其他調水作業單位應當履行相關職責,包括建立水情信息傳遞、通報和預警制度;緊急情況下,應當在作出決定後立即發布,並及時將相關水情信息告知船舶業主、有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航道機構、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此外,如果有發生危岩崩塌、沉船等突發事件影響航道通航安全的情況,航道機構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並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門。

  據介紹,建設與航道有關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依法進行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並報交通主管部門審核;未按照審核通過的意見建設,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恢復原狀,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編輯: 陶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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