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死我了”是日常生活中人們表達情緒時常用的話,但在爭吵過程中,如果一方真的被氣死了,另一方是否需要擔責呢?日前,江津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吵架氣死”引發的案件。
2022年春節期間,老劉騎摩托車到客運站接妻子回家,由於妻子還未到站,老劉便把摩托車停在了客運站附近的路口,徑直排在了正準備拉客的“摩的”司機小龔前面。
小龔見狀,誤認為老劉也是來客運站拉客的,於是和老劉説要按順序排隊。老劉認為這個年輕人不分青紅皂白地找茬,冒犯了自己,便和小龔爭吵起來。爭吵期間,老劉情緒愈發激動,聲音也越吵越大。
妻子到站後找到了老劉,然而,妻子不但沒有對老劉進行勸解,還加入了爭吵陣營,在兩人的“聯合夾擊”下,小龔一直處於下風。
爭吵持續了4分鐘左右,老劉和妻子取得了“勝利”。但老劉情緒一直很激動,直至吵完都沒有平復下來。當夫妻二人正準備離開時,老劉突然昏倒在地,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死因為心臟驟停。
事後,老劉一家將小龔起訴至江津法院,要求小龔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0余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老劉騎摩托車停在被告小龔前面,小龔認為老劉應排在後面而與老劉理論,小龔的溝通屬於一般公眾日常交流的範圍。雙方爭吵的時間非常短暫,期間被告小龔並未下車,也沒有傷害老劉的肢體動作,二人一直保持一定的距離。爭吵期間,老劉本可騎車帶妻子離開,但兩人卻繼續與被告小龔爭論。
小龔不論是否為“摩的”拉客,其與老劉溝通的行為均不足以導致正常人死亡,老劉死亡原因為心臟驟停,係自身原因所致,被告小龔對老劉的死亡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説法>>>
吵架“氣死人”當屬罕見,吵架者是否應當承擔責任主要看兩點,一是被告對死者死亡是否具有過錯,二是被告行為與死者死亡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
對於過錯的認定以注意義務為基礎,即行為人對於損害後果有期望、放任的心態或者對於應預見而沒有預見的損害後果具有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的心態。對於因果關係的認定通常要看行為人的行為是否為損害發生必不可少的條件,該行為是否達到相當程度從而實質上增加損害發生的客觀可能性,具體責任的大小應與行為人的過錯程度結合分析確定。
“良言一句三冬暖,惡語傷人六月寒。”本案法院裁判結果明確了法律不保護挑起糾紛者的不合理請求,倡導與人為善、和諧相處的理念,弘揚文明、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記者 黃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