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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權究竟該歸誰多方因素參考衡量
2019-06-16 07:57:03 來源: 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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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畫/高岳

  溫馨的家庭氛圍、良好的家庭風氣、和諧的家庭關係,是孩子茁壯成長的重要條件。但是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家庭結構的變化,離婚率逐年攀升,産生了大量的單親家庭。在法律上,父母婚姻關係的解除導致對孩子的共同撫養無法繼續,撫養權的歸屬往往成為雙方爭奪的焦點之一。夫妻雙方爭搶孩子、不要孩子等情況,對即將面對父母離異的孩子來説無疑是雪上加霜,甚至會給他們幼小的心靈留下深深的心理陰影。

  作為專門審理家事案件和未成年人案件的專業化審判庭,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民二庭對近年來審理的涉子女撫養問題的離婚糾紛案件進行了歸納,《法制日報》記者從中整理了4個典型案例,以此呼吁全社會,父母在遇到情感變故時,要妥善化解矛盾,理性協商處理,盡量將婚姻破裂給孩子造成的傷害降到最低,最大化保護子女權益。

  撫養不能只看收入有利身心更為重要

  由于社會職能和家庭分工的差異,有的家庭中男方的經濟條件會優于女方,因此男方經常以收入、學歷、戶籍等撫養條件優于女方為由,主張對孩子的撫養權。不過,這樣的主張其實是一種誤區,在西城法院審理的一起子女撫養權糾紛中,法院綜合考量後將孩子的撫養權判給了收入較低的女方。

  趙先生和劉女士相識、相戀于大學時期。畢業後,趙先生創辦了一家手機軟件公司,經過幾年打拼,收入豐厚,名下資産過億。劉女士畢業後進入了某公立小學擔任教師,月薪雖然不多,但足以保障日常生活需要。

  兩人婚後不久生育了一個女兒。由于趙先生平時工作繁忙,雖在經濟上給予了女兒最大的支援,但是很少照顧女兒的生活起居,對女兒的陪伴也很少。而劉女士的工作時間較為固定,還有寒暑假等節假日,其業余時間基本上都和女兒一起度過。後來,兩人因長期聚少離多,感情發生破裂。劉女士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並主張由自己撫養女兒。

  趙先生同意離婚,但堅決要求由自己撫養女兒,並稱自己的收入、學歷均高于劉女士,能夠給予女兒更好的物質生活。

  法院審理後認為,與劉女士相比,趙先生無論是工作收入還是學歷均具有明顯優勢,但趙先生本人也承認平時因工作繁忙,很少陪伴女兒,一直是劉女士在照顧孩子的生活。此外,劉女士的工資收入加上趙先生承擔的撫養費,足以保障孩子的生活水準不至于存在過大的落差。據此,法院支援劉女士的訴訟請求,將孩子撫養權判歸劉女士所有。

  法官庭後表示,“誰賺錢多誰撫養”的思維方式其實並不符合子女撫養權歸屬判定的基本原則,即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則。物質條件的對比只是一個外在量化條件,但並非絕對,一些非物質的條件,比如陪伴時間、父母的幫助等,都是綜合對比的因素。

  撫養爭奪陷入僵局孩子意願應予考慮

  肖某和妻子王某婚後育有一子,但後雙方因生活瑣事經常爭吵,肖某感覺兩人實在無法繼續維持婚姻關係,便起訴至法院要求與王某離婚,並主張7歲大的兒子由自己撫養。王某雖然表示同意離婚,但堅決要求兒子由自己撫養。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雙方圍繞子女撫養權歸屬提交了大量證據,證明己方有撫養條件和撫養能力。

  法院經審理查明,雙方工作強度、經濟收入相當,平時孩子跟著雙方一起生活,並沒有讓老人帶孩子,也沒有明顯的不利于撫養的情形。于是,法院決定對孩子進行單獨詢問。在交談中,孩子説,爸爸脾氣好,平時更喜歡和爸爸一起玩,而媽媽平時對自己過于嚴苛,脾氣不好,如果兩人確定離婚了,會選擇跟著爸爸過。

  對于兒子的這一想法,王某認為孩子年紀太小,還沒有發表獨立意見的能力,不能作為撫養權歸屬的參考。

  不過,王某的這一觀點並未得到法院認可。法院審理後認為,在雙方撫養條件和能力相當、均無明顯優勢判定子女撫養權歸屬時,要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權益的角度出發,聽取子女的獨立意見是重要的考量因素。據此,法院綜合案情後,將子女撫養權判歸肖某所有。

  庭後,法官解釋稱,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規定,父母雙方對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但這並不排除法庭可以對6周歲至10周歲之間的子女單獨詢問其意見,該意見于1993年實施,而如今兒童的心智和認知能力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已經極大提高,這種提升在大城市的表現格外明顯,這個年齡階段的子女在獨立、自願發表意見的前提下,已能夠認知父母的離異和發表自己想隨誰生活的意願。基于實際情況,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婚姻糾紛案件若幹疑難問題的參考意見》中規定,對于年滿6周歲未滿10周歲的未成年子女,人民法院處理撫養問題時,也可以根據案情徵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見。

  父母雙方拒絕撫養法定義務依法承擔

  在子女撫養權糾紛中,父母對孩子的撫養權往往都會據理力爭,但也有極少數父母對子女缺乏基本的責任感,離婚時往往以各種理由推脫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拒絕子女隨自己生活,李某和陳某就是其中之一。

  據了解,李某和陳某都是“95後”,兩人剛到法定婚齡就結了婚,婚後不久生了一個孩子。然而,他們都沒有穩定的工作,在各自父母的寵溺下,平時工作都是“三天打魚、兩天曬網”,也沒有好好照顧過孩子的生活,均是依靠自己的父母輪流照顧孩子。

  後來,兩人的感情出現不和,李某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並以自己患有先天性心臟病、沒有穩定工作為由,要求陳某撫養孩子。而那時,孩子才剛滿3歲。對此,陳某表示同意和李某離婚,但主張自己也沒有穩定收入,沒有能力撫養孩子,因此要求李某撫養孩子。

  法院審理後認為,父母雙方均拒絕撫養,有可能導致子女處于無人撫養的危困狀態,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本案中,李某和陳某都正值青年,未喪失勞動能力,應當肩負起撫養子女的法定責任。根據孩子的年齡和實際生活情況,法院判決孩子由母親陳某撫養,李某每月按照北京市平均收入水準的25%支付子女撫養費。

  天價養子與法無據撫養費用合理分擔

  夫妻離婚後,往往會涉及孩子的撫養費問題,但撫養費給多少“合適”,是不是孩子的所有花銷都要父母均攤,很多人卻不清楚。

  趙某和馬某結婚不久,便因家庭矛盾分居。分居期間,兩人的兒子由馬某照顧。後因感情破裂,馬某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並要求兒子由自己撫養,同時列出一長條課外興趣培訓班的報班計劃和收費明細,要求趙某共同分擔,每月支付兒子撫養費5萬元。

  對于馬某的訴訟請求,趙某表示同意離婚,也同意兒子由馬某撫養,但對這張天價的培訓班和撫養費帳單提出異議。趙某稱,自己月均收入不到兩萬元,根本無力承擔如此高額的撫養費,並且兒子義務教育期間的費用加上合理的課外培訓班費用根本達不到如此高的金額。

  法院審理後認為,撫養費是子女生活、教育、醫療的合理花費,一般是基本生活、公立教育、公立醫院的相關花費,課外培訓班的費用不屬于公立教育范疇,屬于自願開支,需要父母共同商議。本案中,馬某主張的撫養費數額包含了未經趙某同意的私立培訓班開支,超出了趙某的收入水準和負擔能力,且趙某明確表示拒絕支付該撫養費,法院據此沒有支援馬某的此項主張。

  法官庭後表示,子女撫養費的數額計算應是3種因素相互制衡的結果,包括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準。由于收入水準可量化性強,因此法律規定以此為基數進行計算,但如果非直接撫養方收入水準的20%至30%明顯高于子女的實際需要,則應當以當下的實際需要來衡平撫養費的數額,否則會導致實際多余部分給了直接撫養方,沒有用于子女花費。

  婚姻法相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份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未成年人保護法相關規定

  第五十二條第二款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的,應當聽取有表達意願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見,根據保障子女權益的原則和雙方具體情況依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

  第七條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準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俗話説,城門失火,殃及池魚。夫妻感情破裂導致離婚,身心受到傷害的往往是子女、尤其是年幼的子女。

  因此,夫妻離婚的原因盡管各不相同,但是雙方都應當認識到,無論離婚與否,撫養、教育子女都是夫妻雙方應盡的法律義務,離婚的夫妻雙方對此應當理性對待、友好協商、實事求是,共同擔負起撫養教育子女的責任,盡量把對子女的傷害降到最低限度。

  當前,離婚夫妻在子女撫養方面的爭議,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撫養權的爭奪,一是撫養費的承擔。無論是解決撫養權爭議還是撫養費爭議,都應當從子女立場出發,實現子女權益最大化。在隨父還是隨母生活方面,應當盡力詢問、了解有表達意願能力的子女的意見,貫徹有利于子女良好教育和健康成長的原則,避免僅僅考慮收入多少。在撫養費承擔方面,應當實事求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準加以確定,既要防止逃避責任,也要避免不切實際的漫天要價。

  在離婚率居高不下的今天,離異家庭子女的良好教育和健康成長問題不僅僅涉及父母雙方,還應當引起政府機構、司法部門以及全社會的高度重視,綜合施策,各負其責,使所有孩子的心裏都充滿陽光,生活快樂幸福。胡勇 (記者 徐偉倫 實習生 曾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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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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