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海南萬寧市被遺忘在校車內致昏迷的4歲半男童牽動著眾人的心。據報道,6月2日,這名男童因搶救無效永遠離開了這個世界。當地公安機關已依法對該幼兒園園長張某玉、班主任林某娜、接送老師符某花 、接送司機文某強進行立案偵查,並對符某花、文某強、林某娜刑事拘留。因張某玉懷有8個月身孕,警方依法對其採取取保候審。
把幼兒遺忘在校車中,導致幼兒死亡的悲劇近年來屢有發生。我國校車安全管理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最近剛發布預警,提醒學校、校車運營單位以及師生家長落實安全乘車責任,切實保障中小學生和幼兒上下學乘坐校車的人身安全,要求校車所屬單位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照管、誰負責”的原則,切實壓實安全責任。但是即便這樣的三令五申,還是沒有阻止悲劇再次發生。
在悲劇發生後,人們都在追問,為何司機、跟車教師、帶班老師這幾個環節全部失靈?只要其中任何一個環節盡到責任,悲劇都可避免。要避免悲劇再次發生,除了要加強安全責任教育和問責機制建設外,還需要改革校車運營機制,建立學區主導運營的校車體係。
強調校車司機、跟車教師和班主任、學校負責人的安全責任,這些都很重要,但是必須意識到,要根本治理這類問題,還應思考當前校車運營體係的問題,應該改變由學校(幼兒園)自己負責校車運營的機制,實行由學區運營校車,把專業的校車運營事務交給專業機構做,也把學校(幼兒園)從運營校車中解放出來。
本來,幼兒就不適合乘坐校車,因為幼兒缺乏自理能力,應該由監護人本人或委託他人送幼兒去幼兒園,但是,這要求幼兒必須就近入園,而現實是不少幼兒不能在家門口上幼兒園。2012年,我國制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把校車界定為“用于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而對于幼兒園校車則規定,“幼兒園幼兒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委託的成年人接送。對確因特殊情況不能由監護人或者其委託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車輛集中接送的,應當使用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幼兒專用校車,遵守本條例校車安全管理的規定。”但在現實中,使用車輛集中接送孩子上幼兒園的情況並非個例,尤其是一些民辦幼兒園,把提供校車接送作為招生的賣點之一。對于幼兒園校車的管理,監管部門只負責監管,一些經濟實力有限的幼兒園所配備的校車可能並不達標,但由于幼兒上學沒有其他選擇,監管部門也只能睜只眼閉只眼。
由學校(幼兒園)自己運營校車,監管部門只負責監管(校車是否達標、是否按規定招聘駕駛員等),這貌似責任清晰,但卻很難消除安全隱患。一方面,配備校車取決于學校的財力,沒有實力配備合格校車的學校、幼兒園,就可能用不合格的社會車輛或者私家車做校車,對于這類車輛監管部門很難取締,取締之後也會死灰複燃;另一方面,學校和幼兒園本來應該專注辦學,但卻把很多精力用于考慮校車安全上,要管理校車司機,要派教師跟車等等,由于精力分散,缺乏專注度,當事務一多就可能出現安全事故。
在短期無法做到就近入學的背景下,解決這類問題的辦法,應該是由政府部門負責,具體到學區,可由學區教育部門主導校車運作,統一配備、運營校車,為學區內的學校、幼兒園提供校車服務,這樣就可確保校車運營的規范,這也是減少校車安全事故的根本機制。像美國、加拿大等國家,學區裏都有統一運營的校車,校車的運營事務不由學校操心,經費由政府撥款或者乘坐校車的學生每天自己繳納一定費用來解決。由專業車隊、專業司乘人員負責校車運營,既提高了校車的安全運營水準,也可減少校車安全事故。(熊丙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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