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騎手因包裝破損被索賠一萬五”話題衝上熱搜榜,引發廣泛關注。據報道,李師傅是閃送&&的一名騎手,1月16日接了一個訂單,幫某體驗店送一台平板電腦到另一家店,接單後,李師傅將其放在外賣箱裏進行閃送。訂單完成後,李師傅走出店門口,店員才發現外包裝有磨損瑕疵,稱此瑕疵影響産品二次銷售,要求李師傅照價賠償15000多元。李師傅承認,外包裝破損自己有責任,但這個單一共才收入二十幾塊錢,感到很冤。經&&與門店協商,最終李師傅賠了3000元。
那麼,因外包裝破損,商家索賠15000元是否合理?貴重物品在交付閃送時要特別約定嗎?騎手在面對高額索賠時,有哪些維權途徑?本期【你問我答】由《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欒燕律師對此進行解答。
問:因外包裝破損,商家索賠15000多元是否合理?法律依據是什麼?
答: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在本事件中,商家因包裝破損所遭受的損失應當是合理的、可預見的損失,即塑封膜破損是否影響商品使用價值或銷售價值?從報道來看,破損的僅為産品的塑封包裝,連包裝盒都沒有破損,産品本身更沒有損壞。一般來説,若商家自身不小心損壞了塑封包裝,通常仍會繼續銷售該産品,最多可能給予客戶一定的優惠。因此,商家索賠15000多元明顯超出了合理的損失範圍,違反了民法典中關於損失賠償額的合理性和可預見性原則。騎手責任應限於修復或更換包裝的費用,而非商品全價。
經過&&與商家協商,商家作出讓步,但最終讓騎手賠償了3000元。從公眾輿論角度看,多數人認為商家應考慮實際情況,索賠金額與實際損失不匹配,對騎手顯失公平。從法律角度看,這3000元的修復或更換包裝的費用也過於昂貴,顯然不合理。
問:如何界定騎手在配送過程中對包裝破損的責任?
答: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條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在本事件中,騎手李師傅作為承運人,對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包裝破損負有責任。然而,如果騎手能夠證明包裝破損是由於貨物本身的商品特性(如易損包裝),或者托運人(商家)的過錯造成的,則可以減輕或免除責任。
從報道來看,商家將産品交給騎手時,産品部分露在紙袋外面,這本身就存在一定的包裝隱患。商家在交付貨物時未採取充分的保護措施,對包裝破損的發生也有一定的責任。因此,在界定騎手責任時,應綜合考慮商家交付貨物時的包裝情況以及騎手在運輸過程中的操作是否符合常規要求。
根據一般民事責任歸責原則,若騎手在配送過程中存在疏忽、不當操作導致包裝破損,如粗暴搬運、未合理放置物品等,則騎手應承擔責任。但商家包裝亦存在明顯不當,導致在正常配送過程中易破損,商家自身應承擔一定責任。
問:貴重物品在交付閃送時需要特別約定嗎?若無特別約定,出現外包裝破損,寄件人要擔責嗎?
答:《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寄件人交寄貴重物品的,應當事先聲明。第二十七條規定: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對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對未保價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本事件中,商家若未聲明物品貴重且未保價,則視為一般物品,賠償責任受限。
如果寄件人與閃送&&或騎手之間對貴重物品的運輸有特別約定,如保價條款、包裝要求等,應按照約定執行。貴重物品交付閃送最好有特別約定,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如對包裝要求、保險購買、賠償標準等進行約定,以便在出現問題時更好地劃分責任。
若無特別約定,出現外包裝破損,寄件人是否擔責需看是否盡到合理包裝等義務。若寄件人按一般合理標準進行包裝,無明顯包裝不當等過錯,且無法預見包裝會破損,通常不應擔責;若存在包裝過於簡易等明顯不當行為,導致在正常配送中易破損,則可能需承擔一定責任。
問:騎手若面對高額索賠,有哪些維權途徑?
答:首先,騎手可先與閃送&&協商,要求&&介入調解,依據事實和&&規則,爭取合理的解決方案,如該事件中騎手可要求&&重新審查賠償金額的合理性,以及責任劃分是否準確。
其次,可向法律援助機構或律師諮詢,了解自身權利義務和可能的應對策略,獲取專業法律意見,判斷商家索賠是否合理、自身責任範圍等。
若協商無果,&&不合理地剋扣騎手費用等,騎手可向相關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要求仲裁機構或法院依法判定責任和合理的賠償金額。(記者 朱雨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