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上海4月23日電(記者蘭天鳴)記者從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23日一審公開宣判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院長張錚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張錚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10萬元。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至2021年間,被告人張錚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多次收受請託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110.96萬餘元。
上海一中院認為,被告人張錚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綜合考慮該案犯罪事實,張錚到案後的認罪態度、追繳贓款贓物等情節,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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