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19日電 《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五個五年規劃的建議》提出:“加快構建同高質量發展相適應的政府債務管理長效機制。”這對進一步做好政府債務管理和風險防範化解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政府債務管理工作,部署推動完善制度機制,形成法定債務“閉環”管理制度體系,加強債券資金分配使用管理,有力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十四五”時期,我國地方政府債務管理不斷加強,優化完善專項債券管理機制,實施專項債券投向領域“負面清單”管理,擴大用作項目資本金的範圍,開展“自審自發”試點,完善資金監管和債務償還機制,更好發揮政府債券功能,增強地方發展動能,有力推動高質量發展。同時,探索建立防範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長效機制,有序化解隱性債務存量、堅決遏制增量,有效減輕地方還本付息壓力,債務風險有效緩釋,債務管理更加規範透明,財政空間得到更大釋放,經濟微觀循環更加暢通。但也要看到,當前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和風險防範化解還存在一些困難和問題,有些地方超出財政承受能力上項目,脫離預算約束搞建設,新增隱性債務和虛假化債的現象仍時有發生。有的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雖然得到緩釋但償債壓力仍然較大。
加快構建同高質量發展相適應的政府債務管理長效機制,既是防範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必然要求,也是促進高質量發展、完成“十五五”規劃目標的客觀需要。需要按照黨中央決策部署,統籌當前和長遠,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在發展中化債、在化債中發展,為經濟行穩致遠提供有力支撐。
第一,完善政府債務管理制度。立足有力促進高質量發展,進一步明確政府債務分類和功能定位,優化政府債務結構,合理確定國債和地方政府債務、地方政府一般債券和專項債券的規模和比例。嚴格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管理,確保用得好、還得起、可持續。完善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探索編制全國政府綜合財務報告。推進地方政府隱性債務、法定債務合併監管,建立統一的長效監管制度。科學合理確定年度債務規模、結構,突出保障重大項目、重點領域資金需求,支持落實國家重大戰略任務,更好發揮政府債券資金的帶動效應。
第二,健全防範化解隱性債務風險長效機制。完善全口徑地方債務監測監管體系,加強部門協同和數據信息共享,多措並舉化解存量隱性債務,堅決遏制新增隱性債務,防止前清後欠。將不新增隱性債務作為“鐵的紀律”,加強政府支出事項和政府投資項目預算管理,未納入預算安排的政府支出事項和投資項目一律不得實施。強化風險監測預警,從事後“救火補漏”擴展到事前“防患於未然”。嚴格落實地方政府舉債終身問責制和債務問題倒查機制,加強對違規違法舉債問題的監督問責,加大問責結果公開力度,發揮典型案例警示作用。
第三,加強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管理。完善債務限額分配機制,優化項目申報審批流程,加強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監管,強化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借用管還”全流程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改進完善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償還機制,強化對專項債券對應項目所形成資産的監管,健全專項債券償債備付金管理機制,加強專項債券項目收入繳庫管理和償債資金籌集,確保專項債按期償還,防範兌付風險。
第四,加快地方政府融資平台改革轉型。分類推進融資平台市場化轉型,平台轉型後不再關聯政府信用,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運作。嚴禁新設或異化産生融資平台。妥善處理融資平台債務和資産,剝離其政府融資功能,防範地方國有企事業單位“平台化”。加強對轉型後公司綜合治理,推動形成政府和企業界限清晰、責任明確、風險可控的良性機制。防止金融、房地産等領域風險向財政轉移聚集,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底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