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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為進一步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妥善解決下崗職工出再就業服務中心後面臨的實際困難,我部決定組織開展"再就業援助行動"(以下簡稱援助行動)。援助行動以協議期滿將出中心或已出中心但再就業困難的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為服務對象,通過上門指導、貼近服務、專項扶持、接續社會保險等援助措施,使他們在基本生活保障、再就業和社會保險等方面得到及時有效的服務和幫助。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將開展援助行動作為當前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各地要高度重視協議期滿下崗職工面臨的各種困難和問題,將開展援助行動作為落 quot;三個代表"要求、關心人民群眾生活、維護社會穩定的大事來抓。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及時向當地政府匯報,並主動與經貿、財政、工商、稅務、民政等部門以及工會、婦聯、共青團、殘聯等組織加強&&,共同做好援助工作。要在勞動保障系統內建立由各有關單位參加的援助行動協調組織或工作機制,實行領導責任制,抓緊部署援助行動,督促各項措施的落實。
二、 摸清底數,明確重點,落實各項援助措施。各地要通過深入調查,摸清協議即將到期和已出中心的下崗職工相關情況,重點掌握就業困難及生活困難的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的情況,確定本地的重點援助對象。要針對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面臨的突出困難,結合本地實際,按照《再就業援助行動要點》(見附件),以促進就業、接續社會保險關係、保障生活為重點,制定援助行動實施方案。
要協調有關部門認真落實各項再就業優惠政策,積極主動地開展就業服務,廣泛收集用工信息,大力開展有針對性、實用性的再就業培訓。對就業特別困難的人員,要開展專項就業服務。抓緊完善下崗職工出中心後社會保險關係的接續辦法,積極開展對自謀職業人員的社會保險和勞動事務委託代理服務。進一步完善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與失業保險、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銜接,使下崗職工協議期滿出中心後的生活能夠繼續得到保障。對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而生活特別困難的人員,要及時給予救助。
三、 完善保障措施,改進工作作風,確保援助行動取得實效。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積極爭取當地政府財政對援助行動的經費支持,對已列入財政預算的經費要抓緊落實,同時努力開拓其他籌資渠道。要按照有關規定,進一步落實對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職業介紹和培訓的經費補貼,保證援助行動順利開展。
各級就業服務機構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根據援助行動的需要,健全組織,完善服務職能。在勞動力市場綜合性服務場所設立專門窗口或服務區位,為出中心的下崗職工開展失業登記、社會保險接續、職業指導、職業介紹、推薦培訓的"一條龍"服務。健全街道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網絡,強化對失業人員的社會化管理和促進就業的職能。勞動力市場"三化"建設試點城市要充分發揮信息網絡的作用和公共就業服務的各項功能,在促進下崗職工再就業方面務求取得實效。
勞動保障部門要將出中心的下崗職工情況及時通知其居住地的街道和居委會,並指導街道和居委會建卡造冊,實行動態管理。努力做到對下崗職工的技能水平清、就業動態清、生活狀況清。對生活特別困難的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要建立跟蹤服務制度。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的同志要深入基層,傾聽群眾呼聲,及時了解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的思想動態。對群眾反映的突出困難和問題,要及時研究解決,杜絕官僚主義和形式主義。各級就業服務機構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樹立服務意識,改善服務態度,提高服務質量,為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多辦實事,切實把各項行動要求落到實處。
四、大力開展宣傳,動員社會力量,共同推進援助行動。各地要採取靈活多樣、生動活潑的形式,大力宣傳下崗職工再就業的有關政策和援助行動的各項措施,幫助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了解政策,消除疑慮。要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刊等媒體進行宣傳,擴大援助行動的影響,動員社會各界以多種形式關心和幫助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為其再就業創造寬鬆的環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應盡快提出要求並指導各城市制定援助行動實施方案。(本地區已部署安排或實施相應行動的,可按本通知要求進行調整和完善)。請於2001年7月15日前,將部署開展援助行動的有關情況報我部。
附件:再就業援助行動要點
一、 上門諮詢和政策援助
勞動保障部門組織人員深入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督促指導再就業服務中心為下崗職工提供諮詢服務。援助要求:
1、 保證每位下崗職工出中心前至少參加一次諮詢活動,請熟悉政策的同志宣講和解答下崗職工最關心的再就業和社會保障有關問題。
2、 為下崗職工提供一本專門的服務手冊,使下崗職工通過手冊了解可從政府哪些部門獲得何種幫助和如何得到幫助,做到"一冊在手、政策全通、心中有底"。
3、 主動協調再就業優惠政策所涉及的各有關部門,推行再就業政策優惠卡制度,使下崗職工享受政策優惠的渠道暢通,手續便利。
二、 職業指導援助
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對前來求職的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免費進行職業指導。援助要求:
1、 使他們了解當前就業形勢和國家就業政策,轉變就業觀念,樹立自主創業意識。
2、 幫助他們分析自身條件,確定適合自身狀況的職業定位,積極自謀職業和採取靈活方式實現再就業。
3、 介紹和推薦實現再就業者的成功之路和再就業途徑,激發他們再就業的主動性。
三、 就業信息和崗位援助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採取多種形式,開發一批崗位,掌握一批空崗信息,隨時免費提供給就業困難的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援助要求:
1、 主動深入用人單位,廣泛收集用工信息,集中掌握一批就業崗位。
2、 通過公告欄、信息網、新聞媒體等多種形式廣泛發布就業信息,向每一位有再就業願望的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提供三次基本符合其條件的就業信息。
3、 協調有關部門,積極開拓社區就業渠道,形成一批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基地。
4、 在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集中的地區,為他們組織專場招聘會。
5、 本地就業條件較差的地區,通過加強與經濟發達地區的&&,幫助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開展勞務輸出,實現異地就業。勞動力輸入地勞動保障部門對外來就業的下崗職工、失業人員,積極提供空崗信息,開展就業服務,並適當減免有關收費。
四、 技能培訓援助
為已出中心再就業困難的下崗職工提供適應其自身特點和市場需求的技能培訓。援助要求:
1、 選擇當地有需求,且適合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從事的職業、工種,採取政府購買培訓成果或其他方式確立一批技能培訓項目。
2、 使每一位願意接受技能培訓的人員至少得到一次減免費培訓機會。
3、 實現職業指導、推薦培訓、實施培訓、培訓後推薦就業等環節的有機銜接,培訓後再就業率達到一定水平。
五、社會保險關係接續援助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出中心的下崗職工和中斷繳費參保人員提供便利的社會保險關係接續服務。援助要求:
1、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後,要及時與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和職工本人對帳,審核繳費記錄和計算個人繳費年限等信息,免費為下崗職工查詢和打印個人帳戶對帳單,並向下崗職工公示和發放《社會保險繳費接續通知書》。
2、 《社會保險繳費接續通知書》內容應包括:(1)社會保險個人帳戶基金結存情況和累計繳費年限;(2)辦理社會保險繳費接續時應攜帶的相關證明材料;(3)下崗職工出中心後再就業的,不同就業方式的參保方式和相關政策;(4)社會保險待遇計發辦法;(5)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諮詢電話與&&方式等。
3、 對再就業的(包括從事個體經濟)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及時為其接續社會保險關係,徵收社會保險費,記錄個人帳戶;對未實現再就業或沒有固定工作的人員,開闢個人繳費服務窗口,方便自謀職業者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對無力繳費的人員,要妥善保存其社會保險關係,有義務為他們提供個人帳戶的結存情況,説明領取相關待遇的條件和辦法,並向社會廣泛宣傳。
六、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援助
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及其街道服務網點,為出中心的下崗職工提供勞動保障事務委託代理服務。援助要求:
1、 制定個人檔案代管和社會保險費代繳的辦法,幫助下崗職工接續社會保險關係。
2、 對出中心下崗職工,在失業期間免費存放檔案,並提供有關服務。
3、 下崗職工出中心後以各種形式實現自謀職業的,根據其要求,為其提供各項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服務。
七、生活保障援助
完善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與失業保險、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銜接。援助要求:
1、下崗職工出中心前,再就業服務中心對其家庭生活狀況進行逐戶調查,並將生活特別困難的下崗職工名單上報勞動保障部門,通知其所在街道。
2、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及時對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申請進行審核認定,對符合條件的按規定提供失業保險待遇。
3、 對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的失業人員,按規定發放醫療補助金。
4、 對下崗職工出中心人數集中且數量較大的企業,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可上門服務,提供失業保險政策法規諮詢。
5、 對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及時告知有關政策規定,提供幫助。
八、特困群體援助
對於就業困難而且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除開展以上援助外,勞動保障部門進行跟蹤調查和重點援助。援助要求:
1、 定期進行深入細緻的職業指導和就業信息援助。
2、 優先向他們提供社區服務就業崗位。
3、 指導街道、居委會定期走訪這類人員家庭,掌握第一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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