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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該不該收提前還貸違約金
 
 

  新華網浙江頻道7月18日電 近段時間以來,社會上對上海銀行界對房貸提前還款收取違約金一事議論紛紛。房貸提前還,違約金到底該不該收?怎麼收?

  首先,我們應從法律的角度對此作出判斷。

  銀行收取違約金的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第七十一條:“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銀行以債務人提前還款打亂了銀行的信貸計劃,增加人工費用為由,加收違約金。看似法律依據充分,其實不然。《合同法》的基礎是誠信原則,“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雖然房貸合同沒有對提前還款作出具體約定,但在合同簽訂前銀行方面已向社會作出過公開的承諾:可以提前還貸且無須交納違約金。這種公開的口頭承諾在法律上構成合同的“要約”,是雙方簽約的條件。好比購房樓書作出的承諾雖然在購房合同中未提及,但開發商也必須履行一樣,因為樓書構成了合同簽約的基礎。所以,銀行必須對已依法訂立的合同履行承諾。

  其次,我們還必須站在市場的角度對此加以分析。合同是買賣雙方意願的體現,中國人不習慣支付銀行利息的傳統觀念根深蒂固,“可以提前還貸且無須交納違約金”已成為債務人承擔房貸債務的重要條件。如果不能提前還貸或者一旦提前還貸要加收高額違約金,客戶對貸款的風險就失去了最後的一點控制權,無疑將大大制約房貸需求。失去了需求的市場便會消亡。

  最後,我們再回到銀行的角度審視一下收取違約金的利弊得失。筆者認為銀行此番作為弊大於利:一是與國家支持房地産開發,鼓勵居民貸款買房的信貸政策相左;二是與其他各類貸款的提前還貸政策不一致;三是加大了房貸的風險(迫使客戶縮短貸款年限,增加月還款金額);四是導致房貸業務量出現萎縮;五是有損銀行的信譽。收取違約金無疑有利於降低信貸成本,執行信貸計劃,但商業銀行應該謹慎行事,切不可因小失大。至於信貸計劃,不能沿用計劃經濟靜態的方法,而應該在動態中求得信貸平衡。總之,切忌將房貸“活水”變成“死水”。 (據《錢江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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