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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浙江頻道7月18日電 律師説法問題一:開發商能否收取章先生的購房定金?有什麼法律依據?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産開發企業不得銷售商品房,不得向買受人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費用。該開發商未辦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一般認為房地産開發企業以與購房者簽訂《購房意向書》的形式收取定金是一種規避法律、變向收取預訂款性質的行為,應為法律所禁止。
問題二:如果房屋位置、朝向改動,章先生不滿意,他是否可退房?
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和第五款明確規定:商品房建築面積、使用面積、結構、朝向、樓層、交付時間等違反合同約定的;小區綠化率、房屋間距、容積率等外部環境以及其他配套設施與承諾(包括構成要約的商業廣告)不相符的,但因國家建設需要致使規劃改變的除外。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負責退房。《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也有類似的規定。
如果章先生購買該房後,發現實際交付的與合同約定的在上述內容上不符,章先生有權依據法律的有關規定向房地産開發企業要求退房,並由房地産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問題三:購買經濟適用房,章先生是否有權知道公攤面積、容積率?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和《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的規定,購房者不但有權知道,而且可以與房地産開發企業約定將上述內容在商品房銷售合同中標明,並標明相應的誤差幅度或者調整範圍。
問題四:在購買者的法律保障上,經濟適用房和商品房是否“一視同仁”?
經濟房僅對購買主體資格和條件有一些特殊規定,其他均受商品房銷售的法律、法規制約。
問題五:小高層房屋預售應符合什麼條件?
商品房預售應自房地産開發企業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開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
根據該法規定,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展和竣工交付日期。
《杭州市城市房地産開發經營管理若干規定》第十四條還規定:房地産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除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已有規定外,房地産開發項目的工程形象進度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多層建築已完成主體結構三分之一以上;(二)高層建設已完成地面以下的主體工程。(據《錢江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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