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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浙江頻道5月23日電 業主購買了住房後,除了對住房擁有所有權以外,還有沒有對其他物業的所有權?對此,很多人可能並不了解,而凱旋公寓業主委員鄭邦傑卻已經為爭取這份權益奔波了幾年。
鄭邦傑爭取的是包括物業管理辦公用房、公共活動用房和商業用房的所有權,按規定這些所有權歸屬該物業管理區域全體業主所有。其所有權不得分割、轉讓、抵押。
至於産權轉移時間,在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上也做了明確規定:在業主委員會成立後,市、縣(市)物業管理部門應將物業管理辦公用房、公共活動用房和商業用房全部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但是鄭邦傑説,在其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長時間裏,從沒有人向他主動提及物管用房的産權問題。而業主委員會也不知道自己還有這些物業的所有權。他只是在偶然的機會中,才得知還有物管營業用房、辦公用房這一説法。偶然覺悟鄭邦傑曾是凱旋公寓第二屆業主委員會的主任,後辭去主任職務,保留委員身份。此屆業主委員會是在罷免了第一屆業主委員會以後由全體業主共同選舉成立的。
當年,凱旋公寓的業主對第一屆業主委員會不滿,認為它不能代表其利益。後來,在確定物業管理費的問題上又認為業主委員會定價太高(物管費是當年的甲級標準),並以此為導火線,在政府協調下召開業主大會罷免了第一屆業主委員會。
由此,第二屆業主委員會當時的主任鄭邦傑對物業管理費問題非常重視,在杭州市物價局公布了物業管理收費標準之後,他馬上去有關部門詢問。在那裏他第一次聽到了物管用房、公共活動用房和商業用房(統稱物管配套用房)所有權歸業主委員會的説法。而他對此並不知情。
鄭邦傑説,他不久後就開始找開發商及相關部門,詢問物管配套用房的問題,但是得到的回答卻是,凱旋公寓第一期沒有配套用房。但是,他卻沒有死心。事實上,也讓他找到了證據。
找出證據為了尋找相關證據,鄭邦傑花了一年多時間,多次到規劃局檔案室、房管局、甚至居委會等有關部門尋找材料。功夫不負有心人,一些重要證據被鄭邦傑掌握了。
翻開江幹區房地産管理局199841號文件,他發現在1998年11月份,有關部門曾向第一屆業主委員會作出指示,文件寫明:“小區開發建設單位已給小區物業管理公司配置營業用房112平方米,辦公用房56平方米,請你們督促並給予落實,以使小區物業管理能正常運轉。”
這裡載明面積和用途的配套用房即是凱旋公寓第一期的配套用房。可是為什麼第二屆業主委員會卻不知道配套用房的存在呢?這些房子的所有權最終落在誰手裏呢?鄭邦傑至今仍在尋找這些疑問的答案。
鄭邦傑的疑問,業主們是否也會遇到呢?讓我們一起來回顧。幾年來物業管理條例的變遷,解釋在不同時期置業的人們擁有怎樣的權利。
幾個文件及提醒杭州市實行物業管理,是從1996年11月杭州市政府發布《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杭州市住宅小區管理工作的通知》開始的。
其後,在1997年的2月和10月,杭州市房管局又印發了《杭州市住宅小區房屋維修基金繳交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及《杭州市房地産管理局關於加強住宅維修專項基金統交和使用管理的補充通知》。對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經費來源和使用及繳交比例、時間,都作了明確規定。
到了1999年6月,杭州市人民政府又發布了138號令即《杭州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暫行辦法》,對開發商應繳納的公共維修基金和公共用房作了相應調整。
最後,在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通過《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在1996年&&的《通知》中,就已對住宅物業管理經費來源和使用管理作了規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經費主要來源是建立住宅小區房屋維修專項基金,由開發建設單位在新建房屋交付使用前按房屋建築安裝工程總造價的2%的比例繳納。開發建設單位在住宅小區交付前,按單位建築安裝工程造價有償提供小區房屋總建築面積4‰的物業管理經營用房,無償提供1‰的物業管理辦公用房。
小區物業管理經營用房所獲取利潤,必須用於彌補物業管理維護經費不足。
文件&&日期為1996年11月19日。也就是説,在此之後竣工驗收的住宅,開發商必須照此規定,交出小區配套用房。
在1997年的《補充通知》中,又對繳交比例、時間作了進一步明確規定。多層住宅專項基金按相關房屋建築安裝工程決算總造價的2%比例、高層住宅和高級別墅按相關房屋建造成本的2%比例繳納,開發建設單位在領取房屋預售許可證時,繳納30%,其餘70%專項基金在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後,領取《驗收合格證》和《房屋所有權證》前足額繳納,並須足額提供物業管理辦公用房和底層商業經營用房。
此外,還設了監督條款:申領房屋所有權證須以房地産管理局物業管理部門發放的《杭州市物業管理專項基金和用房繳交確認單》作為業務憑證。
而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號(1999年6月30日實施)規定商業用房也須無償提供,並且增加了無償提供物業管理辦公用房和公共活動用房的面積。
它規定,開發建設單位在住宅區房屋交付使用時,應當無償提供佔住宅區房屋總建築面積3‰的物業管理辦公用房和公共活動用房,無償提供佔住宅區房屋總建築面積4‰的為本住宅區服務的商業用房。
物業管理辦公用房、公共活動用房和商業用房,已列入開發成本的,全部由市物業主管部門接收,並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提供給物業管理公司使用和經營。
它還強調了配套用房的所有權歸屬,即物業管理辦公用房、公共活動用房和商業用房的所有權屬於該住宅區全體業主,其所有權不得分割、轉讓和抵押。
業主委員會接收的商業用房由物業管理公司負責經營,其收益用於住宅區物業管理。
因此,在本辦法實施之日後,竣工驗收的住宅,物管用房面積將增加。 而經省人大批准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的《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相關條款與138號令相同。
廣大業主可以對照以上條款及自己的實際情況,看看是否享受了合法的權益。(據《杭州日報》/周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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