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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浙江頻道4月8日電 自打龔建平被拘後,對龔案審查進展及涉案人“犯罪事實”的報道便出現了多個版本。有説龔家被“查抄”的,有説龔建平受賄逾百萬元的,有説已牽扯出40餘人的,還有的説龔建平只招了綠城給的那4萬元錢。
與此同時,媒體也開始了新一輪的“爆炒”、“揭黑”。曾經有過在俱樂部供職經歷的記者,出來現身説法,坦陳如何給裁判送黑錢;通過有關渠道了解到某些裁判、足協官員
受賄經過的媒體,則將手中“猛料”不停曝光。因為具體到某賽季某場比賽,或者具有針對性的相關事件,讀者翻翻資料便能猜出具體當事人。
由於高檢已經下發通知給“黑哨”定了性,“黑哨”已經不僅僅是壞人,而是罪人,媒體爆出的“猛料”相當於公開檢舉的犯罪事實。也就是説,如果犯罪事實不成立或者找不出證據,媒體可能會面臨侵害名譽權的訴訟,就像當年陸俊狀告南方某媒體,及中遠俱樂部與《球報》正在進行的官司。難怪一位跑了多年法制的記者感言:“體育記者膽子真是大,當事人還未被定罪,有的還在繼續執法,你們就敢把人家的‘犯罪事實’抖出來。手中沒有當事人的犯罪證據,或者不是司法機關認可的犯罪事實,這種報道在法制口中很少見,而且多半要吃官司的。”
公眾有知情權,媒體有新聞監督的權利,有追索事實真相的權利,這是新聞媒體的職責,也是國家賦予媒體的權利,但輿論並沒有審判權。日前被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為死刑的“三湘女巨貪”蔣艷萍,其犯罪事實可謂觸目驚心。但在法院未對其定罪之前,對其具體犯罪事實如何報道,新聞媒體有無權利提前對其進行“審判”,就曾引起不小爭議。
儘管我們認為新聞監督不會影響司法獨立,但媒體對中國足球圈的曝光力度,痛陳中國足球腐敗事實的膽量,堪稱中國新聞界一絕。倒不是敢於抖料的足球記者手中都握有“黑哨”確鑿的犯罪證據,也不是體育媒體對打官司毫不畏懼,而是他們捏準了這些人的“七寸”:不敢接受司法調查的心態。
被媒體戳着脊梁骨指為“黑哨”、貪官,作為足球圈內的公眾人物能夠做到不理不睬,跟沒事人似的,不外乎兩種可能性,一是這些人“氣量”非凡,已經“沒皮沒臉”,壓根兒不把名譽當回事兒;二是原本不幹不凈,避之惟恐不及,哪還敢與人對簿公堂,主動把自己送到司法機關的手中。考慮到足球圈內與假新聞作鬥爭、捍衛自身名譽的官司已有數起,第一種可能性即便有,也是少數,看來只好以第二種可能性説事,這就叫做“己身不正,何以正人”。
裁判需要被監督,足協官員需要被監督,新聞記者和媒體同樣需要被監督。如果不存在監督機制及執行該機制的氛圍,自然會陷入無序狀態。輿論沒有審判權,但有些媒體依然敢“審判”“黑哨”,敢抖出“犯罪事實”,正是源於中國足球圈眼下人人自危的氛圍,源於對己身不正的怯懦。(據《中國青年報》/曹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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