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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龔建平最高可判15年
         ——律師王冰會見龔建平全過程

  新華網浙江頻道4月1日電 昨日,記者與龔建平的律師王冰取得&&,就他於周五上午會見龔建平一事做了詳細詢問。

  龔建平沒有遭遇刑訊逼供

  記者:您是何時接到公安機關批准會見龔建平的?


  王冰:上周四晚上。我們定的時間是周五上午九點多鐘,在宣武公安分局設在豐台區的看守所裏。

  您在周五到達看守所時,直接就見到了龔建平了嗎?

  沒有。我和同時負責這個案件的助手侯冀雁九點多鐘到達,先與主管龔建平案件的領導進行了交流。內容主要涉及兩個方面,一是會見龔建平的程序問題,在是否派員在場問題上沒有爭議,律師會見當事人時可以要求公安人員不在場,但就這個案件的特殊性和在社會上的影響,我們和公安機關雙方都認為在會見龔建平時應該有公安人員在場。二是與龔建平一案的辦案領導就案件進展情況進行了交流。在這之後,我們才見到了龔建平。

  聽説您以前就認識龔建平,您感覺現在的他與以前有什麼不一樣嗎?

  和以前一樣。他在語言、表達和思維方面都很正常,而且提問題的能力也很強。在我見他之前,他已經知道我要出任他的律師,並知道我要在哪天與他見面,他已經有心理準備了。

  能簡單介紹一下你們見面的情況嗎?

  首先,我們先簽署了一份正式的律師委託協議書,因為在此之前,是他的妻子與我簽的委託協議書,現在我們明確了雙方的身份關係。

  第二點,我向他講了,在我們的委託關係成立之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6條的規定,在偵察預審階段律師向他服務的內容。第一是有權向公安機關了解他的涉案罪名,即商業受賄罪。第二是向他提供法律諮詢,我有權向他反映情況。第三,根據他的請求需要,律師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控告、申訴等,比如在這個階段受到虐待等等。

  第三點,我向他詳細了解了被拘留的時間和第一次受審的時間,拘留應該是3月15日晚上,第一次受審也是在那天晚上。並向他詢問在他失去人身自由之時,到我們會見之前,有沒有受到刑訊逼供或不正當的對待。龔建平&&沒有,而且説辦案人員對他還多有照顧。

  第四點,我向他介紹了有關的法律規定。我看到他的拘留通知書上寫着涉嫌商業受賄案,但在我國現行的刑事訴訟法400多個法定罪名當中,並沒有這個罪名。根據2月25日最高檢察院下發的通知,裁判受賄按照刑法第163條“公司企業人員受賄”批准批捕和審訊,並依照企業公司人員受賄案定罪。根據刑法第163條,我詳細向龔建平介紹和説明了法律規定和概念。即“公司、企業工作人員利用工作職務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對他人索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構成犯罪。

  龔案走向:最高15年

  記者:根據刑法第163條的規定,最高可以判多少年?

  王冰:根據收受賄賂的數額和情節,最高可以判15年。

  在您向龔建平説明完以上情況後,他怎麼反應?

  龔建平向我解釋了一些事件,並詢問了一些自己關心的問題。

  您在向龔建平了解案情當中,陪同會見的公安人員有沒有打斷你們?

  法律規定,律師在會見中有權了解案件情況,如果公安人員在場,你敘述的情況和提問妨礙了公安機關辦案,公安人員可以制止。但在整個會見過程中,公安人員沒有打斷過我們的談話。

  您與龔建平會見持續了多長時間?

  持續了很長時間,談得很充分,超出了一般的會見時間。

  就龔建平一案,公安機關何時移交檢察院?

  根據法律規定,在拘留審查階段,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提請檢察院的,會在37天內完成。如果仍有問題,可以變更為取保候審。所以,龔建平的案件從3月15日開始的37天內可能有三種發展趨勢,一是公安機關查清情況,面臨逮捕移交檢察機關;二是37天內仍查不出問題來,變更為取保候審;三是37天內查清問題構不成犯罪的,將撤消案件,無罪釋放。

  取保候審是什麼概念?

  在拘留審查階段和逮捕階段都可以取保候審,而且時間最長為一年。目前,我已當着龔建平的面,將其家人對他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和保證書交給了公安機關。

  龔建平家人採取什麼形式取保候審,公安機關有沒有批准他們的請求?

  取保候審主要有兩種形式,即人保和財産保,目前龔建平的家人是以人保的形式提出取保候審的,只要他的直系親屬即可以提出人保的要求,在這個問題上公安機關還沒有正式答覆。

  行賄和介紹賄賂同樣有罪

  記者:您和龔建平已經見面了,並對案情有了相當的了解,那麼您下面的工作重點是什麼呢?   王冰:根據法律規定,在嫌犯偵察預審階段,律師不得進行取證和調查工作。只有在公安機關確有結論,並移交檢察機關後,根據公安機關的結論才能開展工作。

  您現在只有等待公安機關的最後結論而不能做任何工作了?

  是這樣的。

  如果公安機關的結論有了,您為龔建平辯護的重點在什麼地方?是辯護其無罪?還是為其減輕罪名?

  這要看公安機關的具體結論而定。

  龔建平是否可以作為“污點證人”來減輕自己的罪行?

  這個提法是不對的,在中國法律上沒有這個用詞。當然,如果有坦白和檢舉他人的行為可以從輕處罰,甚至免於刑事處分。但這要看涉案大小及立功的表現來定。

  一旦龔建平受賄案名成立,是否也意味着對方的行賄案名成立呢?

  這很難説。

  如果是一般的受賄案呢?

  行賄和介紹賄賂都會根據具體案情大小和情節,與收賄案一樣受到法律追究。

  您與龔建平下次會見時間有沒有定?

  這也要根據我們申請和公安部門批准。(據《足球》/胡松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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