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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球報不接受庭外和解 中遠告《球報》案周五開審

  新華網浙江頻道3月21日電 20日,本報律師與原告律師向上海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提交了證據。22日(周五)下午1時30分,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六里法庭將公開審理中遠狀告《球報》一案。

  20日下午13時,本報律師張海妮、張巍趕到上海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中遠俱樂部的兩位律師也到場。由於這樁官司是在掃黑的大背景下引發的,上海多家媒體聞訊也趕到法院。在雙方律師向法庭遞交證據前,到場的媒體記者經審判員同意,對原告與被告雙方進行了採訪。

  中遠俱樂部的聶律師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堅持認為被告2002年1月17日的報紙對中遠構成了名譽侵權。聶律師從本報刊登的“銀行匯票”和文章標題以及文章內容幾個方面論證了自己的觀點。但本報律師張海妮接受記者採訪時認為:“《球報》的報道是對發生在杭州的事件的如實記述,沒有對中遠俱樂部進行任何形式的侵害。相反,《球報》不僅沒有侵害原告的名譽權,在某種程度上説,還維護了中遠俱樂部的利益,因為《球報》在報道中對所謂銀行匯票和神秘中間人都提出了質疑。”

  在雙方接受完記者採訪後,審判員對被告的身份作出口頭裁定——原告狀告球報社一説不成立,駁回原告對球報社的起訴。《球報》不是獨立法人,它僅是遼寧日報社所屬的一個子報而已,原告狀告的應該是遼寧日報社。為此,原告也出示了國務院相關證據,其中提及“不是法人的報社,編輯部也可以做被告。”但此説也被審判員駁回,因為原告狀告的並不是《球報》編輯部,他們起訴書上寫的是狀告球報社。

  隨後,雙方向法庭遞交了證據。

  本報律師向法庭遞交了十幾份證據,其中包括綠城俱樂部董事長宋衛平的證詞,《足球之夜》的錄像帶等。而中遠俱樂部只提供了包括2002年1月17日《球報》在內的三份證據。

  遞交證據後,有記者再次採訪本報律師張海妮,問及是否接受庭外調解,張律師&&,《球報》的報道沒有對任何人構成侵權,《球報》相信法律的公正,不接受庭外和解。

  本報律師向法庭遞交的證據目錄

  一、浙江綠城足球俱樂部董事長宋衛平證詞。

  二、2002年1月17日《球報》頭版頭條標題新聞《張建軍妻子的公司收到30萬元?綠城球員夏青被5萬元收買?神秘中間人爆出涉黑猛料》

  三、2002年1月17日《球報》第3版文章《張建軍妻子的公司收到30萬元?綠城球員夏青被5萬元收買?神秘中間人爆出涉黑猛料》

  四、2002年1月21日《球報》第4版文章《匯票疑點再解析》、《簡擎出現疑中疑》、《一個公司怎麼能隱身?》   五、2002年1月28日《球報》文章《中遠官司闡述掃黑立場》

  六、中央電視台《足球之夜》1月17日晚播出的對《神秘中間人》的採訪錄像

  七、新華社記者方益波所著《黑哨調查》第十一章《雨夜來了黑衣人》

  八、新華社記者楊明所著《黑哨——足壇掃黑調查手記》第十三章《神秘中間人》

  九、遼寧大學文化傳播學院新聞系主任、碩士研究生導師文言先生關於新聞的專家文章《出處的重要》

  十、《球報》專欄作家、足球愛好者叢文輝(筆名“老漢”)的文章《讀報當時感受》(據《球報》/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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