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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7月,溫州再次爆出新聞:永嘉縣部分農民因縣政府遲遲不肯對一起水事糾紛做出裁定,以縣政府“不作為”為由將之推上被告席。
並非巧合的是,這起農民告政府“不作為”案,又一次在全國同類案件中開了先河。
永嘉縣南,有個位於甌北鎮梅園村的自然村——中村。多少年來,這個村的農民備受缺水之苦。村裏僅有的兩口井對幾百號人口的村莊來説,是杯水車薪。怎麼辦?村裏人想出一招土法:把毛竹對半劈開,連成1公里多長的露天“水管”,用它將村東面一座大山上龍潭溪的瀑布引入村。1986年2月,在村民迫切要求下,由永嘉縣愛國衞生運動委員會牽頭,縣計委批准並與當地生産大隊共同資助2000元,全村家家戶戶也集資、出勞力,在距村1千米遠、200多米高的山頭龍潭溪上築壩蓄水,安裝自來水管,引甘洌的溪水進了村。從此,全村43戶230人和設在這個村的甌北鎮第九小學200多名師生笑逐顏開,終於喝到了高山自來水。
人們哪料到,10年後,引水之福卻惹來爭水之禍。根源是與中村相隔2千米的開洋村“瞄”上了中村那管甜蜜蜜的自來水。這個村原先的水源是面積一畝、深10多米的水塘。1995年底,開洋村將之填平作房屋地基賣掉了。1996年1月,開洋村為“開闢”新的水源,跑到5千米外的龍潭溪引水,在中村水源的上游200米處築堰攔水、安裝水管。這一攔,猶如釜底抽薪,在無雨季節徹底截斷了下游中村的水源,把水流全部引入開洋村。這一引,便引發了兩村無休止的水事紛爭。
1996年春節過後,不堪忍受乾渴之苦的中村農民正兒八經與開洋村鬧將開來,非要對方“還水”不可。開洋村則滴水不讓,轟走了中村的“來使”。由此,雙方矛盾升級。兩村爭爭鬥鬥成了家常便飯。過去,兩村同屬一個大隊,村民中一半以上的人是親連親、戚帶戚。這下搞得親戚反目成仇人,連相互間的喜酒也不再喝,甚至孫子不認爺爺,外婆不理外孫。
糾紛鬧到甌北鎮鎮政府。鎮領導説:“大家都要姿態高一點,手心手背都是肉,還是一碗水兩個人喝吧。”怎麼個喝法?鎮裏又拿不出真正有效的措施。兩個村沒轍,又捲入“自我解決”的漩渦中。
1998年秋,當地遭遇多年不遇的乾旱。一天,中村群眾為了飲上一口龍潭溪水,悄然用塑料水管從開洋村的水源接出一條細細的“生命泉”。可只接了一天,水管便被開洋村剪斷了。無奈之中,中村村民於10月11日“奏表”上呈縣政府,請求上級好好解決這一惱人而曠日持久的水事糾紛。縣、鎮兩級政府加以協調後,拿出一個意見:在龍潭溪兩個村的水庫中間,再建造一個小水庫為中村供水;小水庫未建之前,被開洋村截取的水源由兩村分着用。
然而,這意見並不現實。山上溪崖險陡,新建水庫蓄水難度很大。結果,方案成了紙上談兵。中村村民為此又無數次找縣、鎮兩級政府,但他們得到的是滿肚子的失望。這起水事糾紛就像打了死結一樣,始終解不開。
1998年11月18日,中村一批農民自發聯合起來,要與開洋村打民事官司,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他們代表全村村民向永嘉縣法院提起訴訟,狀告開洋村侵犯他人合法權益,要求法院依法處理這起水事糾紛。
中村村民的理由是:水資源誰開發,誰利用。中村在龍潭溪上建的水源,是在《水法》頒佈之前,經縣政府主管部門批准,以自我投資為主開發建成的,而且開發利用的時間已有12年的歷史。因此,他們的要求符合《水法》有關“國家保護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和“任何單位和個人引水、蓄水、排水,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等規定。
開洋村則認為,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我們在本村地盤的溪水段位建壩蓄水,這樣取水天經地義。
永嘉縣人民法院接到這起民事官司後,作出裁定:“起訴人已向縣政府主管部門水利水電局要求解決,應依法由他們作出處理,法院不予受理。”農民們咽不下這口氣,上訴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但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1999年秋天,中村再次斷水。為爭奪水源,兩村爆發了一場激烈的衝突。中村割斷了開洋村的水管。開洋村“以牙還牙”,也敲斷了中村的水管。衝突中,還有人扔石頭,一些人腦袋被砸出血。幸好頭腦清醒者死命阻攔,加上鎮政府出面制止,才避免釀成大的流血事件。
為使水事糾紛得到徹底解決,中村農民再次把希望投向縣政府。1999年12月1日,中村農民向縣政府呈上一份《處理水事糾紛請求書》。縣政府接書後,責成甌北鎮鎮長牽頭,會同水利部門與兩個村的若干村民進行協調。一方面,規定兩個村維持現行在各自蓄水壩內取水的現狀;另一方面,由鎮政府組織清理、凈化用於農田灌溉的臟水庫,以供中村飲用。
但是,中村村民對這一決定卻不“領情”。他們反對的理由是:中村飲用龍潭溪自來水已有10多年,這是一個既成的歷史事實,依據國家有關法律精神,要尊重這一合法的“飲水權”。而政府卻把它“劃”給開洋村,反叫我們飲用供給相鄰4個村灌溉2000畝農田的庫水,這太不公道。而且,一遇乾旱,4個村就會為灌溉農田與我們爭水,雙方必然産生生活與生産用水的激烈矛盾,這樣,我們飲用庫水實際上仍得不到保障。再説,取人家生産用水,還背上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罪名”。
面對爭議,鎮政府有關調解人態度粗暴,非要中村代表在協調方案上簽字,否則不讓回家。中村代表迫於高壓,無奈違心地在協議上簽了字。這一不尊重農民意願的行為,激起中村農民強烈憤慨。結果,協議無法付諸實施。
從那以後,縣政府對這起水事糾紛就再也沒有作出根本性的處理。失望的中村農民又踏上了上訪路。
在新一輪的上訪中,他們的思想“開了竅”。從溫州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市法制局一些同志的指點中,他們得到啟示:永嘉縣人民政府對解決這起水事糾紛負有不可推卸的法定職責,它不履行這一職責,是違法行為,老百姓可以依法告之。
通過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庭諮詢,他們得到了“狀告政府於法有據”的肯定答覆。自此,農民們決定從兩村爭鬥的誤區中走出來,轉變目標,與縣政府打一場行政官司。就這樣,原本是兩個村之間的糾紛,夾在其間的政府因為沒當好“娘舅”,反倒兩面不討好,竟成了矛頭的所指。
2000年3月3日,中村村民經慎重磋商,推舉陳政、陳松芹為訴訟代表,代表全村110名群眾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一紙訴狀,將本縣最高行政權力機構——永嘉縣政府推上被告席,狀告縣政府“不作為”,要求法院判令縣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盡快就原告與開洋村的水事糾紛作出處理。
2000年6月13日,在溫州市中院舉行的公開庭審中,陳政、陳松芹列舉了大量事實,證明縣政府“不作為”的違法行為。他們説,依法處理兩村的水事糾紛,是縣政府的法定職責,但縣政府未依法履行職責,導致兩村多次發生並加深了矛盾。我們代表全村起訴縣政府,是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廣大村民的合法權益。
被告永嘉縣政府的代理人——縣政府法制科科長卻表現得出乎意料的“大度”,既不向法庭提交答辯狀,也不對原告起訴的事實和意見提出異議。審判人員詢問他有什麼意見,他滿不在乎地揮揮手道:就這個樣,沒有什麼好説的。這一態度表明,縣政府對中村農民提出的事實和意見基本“認賬”。如此“瀟灑”,令法庭和原告頗感驚訝。
一場被料定會是劍拔弩張的公堂對簿,想不到以強者不屑一顧而輕鬆收場。人們想象中的“持久戰”成了“速決戰”,從開庭到休庭前後竟不到半小時。
2000年8月10日,溫州市中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作出一審判決:永嘉縣人民政府對水事糾紛負有處理的法定職責,縣政府不履行此職責,對兩村的水事糾紛不作處理是違法的。中村百餘名農民要求縣政府履行其職責,於法有據,應予以支持。責成永嘉縣人民政府在本判決生效後兩個月內,對原告與開洋村的水事糾紛作出處理。
消息傳出,輿論一片譁然,許多人想不到法院會判得這麼快,而且判得這麼無情。一時間,永嘉縣政府陷入較為被動的境地。
輸了官司給農民,縣政府還是不願接受這個不大光彩的事實。為了扳贏這場官司,永嘉縣政府立即聘請了一名資深律師擔任縣政府的常年法律顧問,並要求律師為之代理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
想不到,那位律師接受了常年法律顧問的聘任,卻推辭了這場上訴官司。他坦率地説,縣政府在一審法庭中不舉證、不異議,這就視同默認,庭後再補證據也不頂用了。一審法院不認賬,二審法院也不會採納。永嘉縣政府不甘心,堅持向省高院上訴。他們在訴狀中稱:自1996年以來,縣政府對兩村的水事糾紛已採取了積極的調解等處理措施,但終因雙方各執己見,以致調解未果,溫州市中院認定永嘉縣政府不履行職責與事實不符。
在二審法庭審理中,縣政府又稱其當年並沒有收到中村農民上報的《處理水事糾紛請求書》。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後確認:綜合全部案情,可以認定永嘉縣人民政府已經收到陳政等110人要求處理兩村水事糾紛的請求,縣政府稱其未收到這份申請報告與事實不符。浙江省高院進而認定,根據我國《水法》第36條之規定,處理這起水事糾紛,是永嘉縣政府的法定職責,雖然永嘉縣水利水電局和水事糾紛發生地的甌北鎮政府在縣政府的領導和指導下,為處理水事糾紛已做了一些工作,但糾紛並未解決,負有法定職責的永嘉縣政府亦未及時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應認定其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省高院最後確認:永嘉縣人民政府在一審訴訟過程中未提交其已對兩村水事糾紛進行調處的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我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6條之規定,應當認定永嘉縣政府對水事糾紛已作出處理沒有證據,故一審判決認定永嘉縣人民政府未履行法定職責並無不當。據此,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2001年2月下達判決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塵埃落定後,敗訴的政府一方覺得輸得很冤、很窩囊。甌北鎮政府一位負責人的意見頗具代表性,他説:沒想到農民會告我們政府“不作為”。政府替百姓辦了那麼多實事、好事,還叫“不作為”嗎?!
針對政府的“疑問”和“委屈”,法律界人士認為,依照我國《水法》的有關規定,兩村之間為水資源使用問題發生糾紛協商不成要求縣人民政府解決時,縣人民政府有責任予以處理。縣人民政府不作處理即為失職。失職的行政行為在行政法上叫“不作為行政行為”。中村農民敢於通過法律途徑,狀告政府,這是民主與法制建設在農村得到發展的一個表現。遺憾的是,我們政府的一些官員對行政訴訟的基本知識卻知之甚少,把“不作為”理解為“無所事事”或“無所作為”,以致成為笑柄。(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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