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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檔 案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清理整頓豐&&紅門地區的通告

  為了保障豐&&紅門地區良好的社會秩序和人民群眾的正常生活,促進經濟的發展,維護首都的政治穩定和社會安定,根據《北京城市總體規劃》和本市外地務工經商人員管理的法規、規章,決定對豐&&紅門地區依法進行清理整頓,現通告如下:

  一、凡持有齊全、有效的身份證件,已領取暫住證,依法在京務工經商的外地人員,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二、凡符合外地人員出租房屋的條件,履行有關法規、規章規定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其房屋可以繼續出租。

  三、凡符合規劃要求,經市政府有關部門的批准的合法經營場所,予以保留。

  四、未領取暫住證,又無有效身份證件的外地人員,自本通告發布之日內,應自動離開本市。有有效證件,未申辦暫住證或辦理暫住證已逾期的,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外,允許其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15日內補辦暫住證,無固定住所、流浪街頭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規定收容遣返。

  五、來京經營的無照人員,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罰,符合在京經營條件的,可以自本通告發布日起1個月內,向所在地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領營業執照。逾期未辦的,予以取締。

  六、來京務工的外地人員,未辦理外地人員就業證的除由勞動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罰外,應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1個月內到勞動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就業證。逾期未辦理的,不準繼續在京從事務工活動。

  七、嚴格禁止外地人員在京從事三輪車運輸行業,違者沒收車輛,並依法予以其他處罰。

  八、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擅自與大紅門地區各村、隊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均屬違法,一律無效,凡在違法租賃土地上建設的各類房屋或者侵佔道路、綠地、耕地、公共場所私自搭建的房屋、商亭、商棚以及其他設施,一律由違法建築單位或者個人於11月30日前全部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將依法強制拆除。

  九、未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開設的各類非法市場、門店和經營攤點,一律依法取締。

  十、對違反暫住登記、房屋租賃、勞動、工商行政管理、稅務、計劃生育、城建、規劃、市容環境衞生等規定的由有關管理機關依法處理。

  十一、非法持有槍支彈藥和管制刀具的人員必須在本通告發布後,立即送繳當地公安機關;隱匿或者拒不繳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懲處。

  十二、對拒絕、妨礙國家公務人員依法執行或者造謠惑眾、煽動鬧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懲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95年11月13日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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