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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法律界的聲音
等了好幾天的足協傳真終於發來了。分社技術室收到了好幾大張紙。
上面用問答的形式,由閻世鐸表明了足協的基本態度。
看起來,這樣的態度……
這份稿子足協要求推遲到1月4日,也就是元旦假期過後的第一天發表。
幾天前足協還向廣州天河區法院發去了管轄權異議申請書,明確&&司法不應介入體育
競賽糾紛,吉利的法律顧問樓韜立即回應,發表意見進行反駁。審判還未開始,熱身已經先行。相信真理應會越辯越明。
---方益波2001年1月3日手記
司法機關的説法
我們經過仔細的分析,覺得司法介入將是解決這個問題的關鍵。
事件性質的認定需要證據,要獲得證據就需要司法機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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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入。就像閻世鐸説的,中國足協作為行業主管部門,手段有限,不可能對裁判採取怎樣的措施,而關係到收錢的事,已經涉及法律問題,沒有司法機關的介入是很難把事情搞清楚的。宋衛平也説了,俱樂部不可能來做這些事情,也沒有這個能力。
那麼誰能夠給這件事提供思路呢?只有司法機關才能掌握證據,也只有法律能夠為此事提供定性的依據和處理的思路。法律專家的意見是一種理論基礎,司法機關具有實踐意義。
我們驅車直奔浙江省某司法機關。
在威嚴的大門口,我們經過了嚴格的盤詢,又在傳達室打電話&&上了我的一位大學同學,上樓到了他的辦公室。
這位同學在重要部門工作。他的觀點非常鮮明,首先是足協的性質問題,司法完全是獨立的公共權力,不存在請不請求司法介入的問題。假如構成犯罪,你不請,司法也要介入,不構成犯罪,你請求了司法也不會介入。
他謙虛地認為自己才疏學淺,&&可以介紹一位比較有研究的幹部給我們談談觀點。這位幹部也是一個球迷,他&&,只是大家隨便討論討論而已。
他説,只要是收了錢,構成犯罪是沒有問題的。關鍵是定什麼罪。在這個過程中,履行職務的身份是如何産生的。既然裁判是足協委派的,那麼就要看足協的性質是什麼。這是一個犯罪主體如何認定的問題。
他説,假如足協是國有的,裁判就屬於國家工作人員,可以構成受賄罪,假如足協是民間的,就另當別論。從前有一些法律盲區認定有點模糊,現在法律規定越來越清晰,只要是國有單位,收錢就構成受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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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足協的性質?他認為可以看足協的註冊資金來源。
為了確認這一點,我們打電話給董華,董華仔細看了會議室的那個註冊登記證,最後也沒有弄清楚足協的性質。董華又請來會計,在電話裏告訴我們,中國足協的錢是自籌的,但是足球運動管理中心的錢是國家撥款的。實際上這兩個單位又是一家,還是一筆糊塗賬。
這位幹部説,假如足協是國有的,註冊資金中又有國有部分,那麼足協委派的裁判在執法比賽時就是履行公務,在這樣的情況下,裁判收錢就屬於受賄,是職務犯罪。
他認為,定罪還要看裁判在執法時是足協委派的還是與足協之間有合同,如果是比照企業、公司的相關人員,那麼就是以商業受賄來對待。商業賄賂和公務賄賂的定罪有很大差別。如果裁判和中國足協是勞務關係,則裁判收錢不能被定罪。
他解釋説,如果是受賄,就屬於檢察機關受理,如果是商業賄賂,就屬於公安機關處理。
中國足協和中國足球運動管理中心是一班人馬,兩塊牌子,前者是民間團體,後者是官方機構,但足協履行的是行政管理事務,具有實質性的官方色彩。目前,司法介入的焦點是澄清中國足協的真實"身份"。
當我們問到足協的責任時,他認為足協説得對,司法問題不是足協管得了的,但是足協可以把案情提交給司法機關,綠城也可以向司法機關舉報。
他認為,流行的"不報不管"的説法是錯誤的。如果是民事案件可以不報不理,只要是構成犯罪,司法就可以主動介入。只要是犯罪,反貪局或檢察院接受了匿名的舉報信後都可以介入調查。他説偵破"黑哨"其實並不複雜,因為俱樂部行賄不是個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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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肯定有其他人介入,比如有送錢人和財務方面的知情者。在反貪和其他經濟犯罪領域中,許多案件比裁判受賄更複雜、難度更大,不是都通過蛛絲馬跡予以偵破了嗎?
那麼,浙江本地的司法機關能否主動介入這一事件?這位幹部介紹説,賄賂罪的介入必須是由被告單位或戶口所在地的司法機關進行屬地管轄,當然,也可以由上級司法機關指定某地司法機關介入。綠城這樣的行賄者作為行賄罪的被告,屬於浙江本地管轄。
他認為,行賄不一定構成犯罪,有的行賄構成了犯罪但是沒有追究。比如説,是因為被勒索等原因,還有主動講清楚等,都可以不予追究。這是法律明文規定的。
他説,即使數額很大,但是積極配合司法機關,也可能不追究他的法律責任。
據了解,類似此案的一般法律程序應是舉報中心先受理,然後到反貪局,立案後,偵察通常是兩個月,最長為7個月;檢察院起訴期是1個月,法院審判期為1個月。順利情況下,4個月可以結案,最慢的則超過1年。
律師力陳危害
回到飯店,我和楊明正在討論,一個聲音從過道裏傳來,"方益波,方益波",是樓韜律師的聲音。
"你們住的地方條件可真夠差的。"樓韜西裝革履,好像即將出庭。
"要不到我那裏去辦公?"他熱情相邀,我們婉言謝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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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來向你們提供法律意見的。"樓韜説。這對我們來説,真是雪中送炭。
為吉利打名譽權官司的樓韜律師,本來是和"黑哨"問題沒什麼關係的,但這段時間以來,他已經對足球有了全面深入的思考,他認為,受賄的裁判肯定是犯罪,無法逃避法律的制裁。他認為裁判受賄構不構成犯罪的爭議主要是對《刑法》條文理解不一樣造成的。但是,裁判執法時與中國足協是委託關係,這和合同制民警的身份是一樣的,都是執行公務。另外,足協現在是特殊身份,是社團法人,和《刑法》第93條的國家工作人員有區別,是準國家工作人員。樓韜説,根據《體育法》,中國足協具有對全國單項比賽管理的職責,被賦予了行政管理職能;行業團體不具有罰款權力,只有行政單位才能罰款,而中國足協具有對俱樂部和球員罰款的權力。另外,中國足協的經費來源是多重的,有部分來自行政事業的撥款,足協的工作人員按其章程規定享受的是事業編制,而不是民間社團法人。所以,無論是從人員還是權力行使都帶有行政單位特徵。中國足協委派給裁判的權力不是私權而是公權,而拿人民的權力去交易無疑是犯罪。這也是裁判受賄的社會危害性非常之大的原因。樓韜認為我國的《刑法》還是比較先進的,他不同意法律上有盲點之説,不是法律上沒有規定,只是理解不同,認真分析了中國足協的特殊性質後,就能判斷裁判受賄屬於公務犯罪。
樓韜還拿出一份材料,是他專門撰寫的關於這一問題的論文。手持論文,他的論辯更加邏輯嚴密,鏗鏘有力。
他首先認為,裁判的"黑哨"行為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從刑法的立法本意上説,是不折不扣的犯罪。
學中文出身的樓韜律師在陳詞時具有很強的感染力。他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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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足球正成為一種産業,成為經濟活動極為頻繁的領域。足球牽動着每一個國人的心。因此,圍繞着足球,媒體、商家、政府等都投入極大的熱情。投資設立俱樂部、電視轉播權、球隊冠名權、足球彩票、球場廣告、球衣廣告、門票銷售、紀念品、周邊産品銷售,都圍繞着足球而産生。而這一切都與球隊的水平、成績有着密不可分的關係。作為管理足球的一種方式,國家通過裁判對足球的競技進行規範,以期能達到一種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以競技促進經濟,以經濟再推動競技,進而提升國家的形象,增強民族的凝聚力。
他憤怒地指出,如果裁判確實收受賄賂,不僅會使得上述目的無法實現,還造成了巨大的社會危害性。對俱樂部而言,"場外交易"使得一些俱樂部不再把主要精力放在對球隊自身的建設上,而是用 quot;場外工作"上,而俱樂部對球隊的投資也就變成了這種非法交易的犧牲品。對國家而言,"場外交易"使得俱樂部不再將主要精力用於競技水平的提高,而會影響國家相應項目的競技水平的提高,國家的利益受到損害;同時,球場腐敗還給國家的國際
聲譽、形象造成不良影響。對人民而言,由於比賽因為裁判的腐敗而不能體現其真實的競技水平,觀看比賽的熱情、投入受到欺騙和踐踏。對社會而言,安定受到嚴重影響。近些年,球員、球迷因為不滿裁判的"黑哨"而追打裁判的事時有發生,更有球迷因此在公共場所聚眾鬧事,使得社會的不安定因素增加。
"可以看到,由於裁判收了'黑錢'後,不顧規則、不顧國家賦予他權力的本意,隨意妄為、枉法裁判,為了非法的利益不惜將球迷、國家置之腳下。俱樂部上千萬、上億的投資因為裁判的'黑哨',變得毫無價值。裁判的這種行為,顯然已經遠遠超過了民事、行政領域所能調整的範圍,更不是僅靠中國足協這個社會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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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法人能夠解決的。"他説。
接着他又解釋到,我國《刑法》在第1、第2條中,開宗明義地對《刑法》的立法本意和任務進行了闡述。國家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和我國同犯罪作鬥爭的具體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刑法》。《刑法》的任務就是同一切犯罪行為作鬥爭,保護國家、政權、社會主義制度和公民的各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事業的順利進行。同時,《刑法》明確規定一切危害上述對象的行為都是犯罪。而《刑法》在第4條中規定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任何人都沒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因此,裁判受賄的行為,不僅損害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更侵害了國家的行政權力的實施,造成了社會的不安定因素,對社會的危害性極大。根據《刑法》懲治犯罪的任務和原則,受賄的裁判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
"那麼,法律上對於這一現象有沒有具體的條文規定呢?"我們問。
樓韜指着《刑法》上的條文説,我國《刑法》第385條第1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同時,我國《刑法》第93條對國家工作人員的概念進行了明確規定:在該條第1款中規定本法所稱的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並在該條第2款中還規定: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根據以上的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看到,一個人只要符合國家工作人員的主體要求,並且實施了利用職權或者職業的便利條件索取或非法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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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就可以構成受賄罪。
他又説,針對體育競技領域,我國《體育法》也在第51條第2款中明確規定:在競技體育活動中,有賄賂、詐騙、組織賭博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裡所依據的法律,顯然就是《刑法》。可見,法律明確規定體育界包括足球行業完全允許而且不能拒絕司法的介入。對照目前一些不法裁判的行為,我認為,裁判的身份應當視為國家工作人員,其非法收受財物的行為構成受賄罪。
"那麼,裁判到底算不算國家工作人員?"我們問。
樓韜律師給予了肯定的回答。他説,根據《刑法》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刑法》意義上的國家工作人員大致可分為兩類:一類是標準的國家工作人員,也就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我們通常所稱的"公務員";另一類是視為國家工作人員。在"視為國家工作人 quot;中包括兩種身份的人:第一種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第二種是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而我們認為,裁判就屬於《刑法》規定中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應當視為國家工作人員。
他還指出,這裡的關鍵是要研究中國足協對全國足球的管理工作的性質是否屬於"依照法律從事公務",這直接關係到裁判能否構成受賄罪主體的資格,直接影響對裁判的不法行為的法律適用問題。根據現有的法律、法規、相關材料反映,我認為,中國足協雖然以社團法人登記,但其具有國家行政職權,中國足協完全具備"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要件,其下屬人員包括其聘用的裁判在受中國足協委派執法時,其身份應當視為國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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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具體依據何在呢?他説,首先,中國足協具有的多種行政權力是法律授予的。根據《體育法》第29條規定:"全國性的單項體育協會對本項目的運動員實行註冊管理。"通過該條款,國家以授權的方式將足球運動員的註冊管理權交給中國足協行使。根據《體育法》第31條第2款的規定:"全國單項體育競賽由該項運動的全國性協會負責管理。"據此,國家把對足球的競賽管理權也授予中國足協行使。再根據《體育法》第40條的規定:"全國性的單項體育協會管理該項運動的普及與提高工作,代表中國參加相應的國際單項體育組織。"國家將相應的國家的代表權也授予了中國足協。《體育法》還通過第49、50條的規定,將對在競技體育中從事弄虛作假等違反紀律和體育規則的行為以及在體育運動中使用禁用的藥物和方法的行為的處罰權也授權給中國足協。可以看出,中國足協依據《體育法》取得了對足球項目的行政管理權、處罰權、國家代表權等多種行政職權。其權力來源是法律授權。
他解釋説,在中國足協依法行使的上述權力中,諸如管理權、處罰權、國家代表權等均十分明顯地屬於國家對相應體育領域的行政職權,屬於公權的領域。而中國足協就是一個被授予多種行政權力的機構。中國足協直接行使相應的行政管理權、處罰權,它行為就直接代表了國家對相應領域的管理;在足球領域內,它還有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代表權,這更是直接代表了國家。這些行為的公務性是顯而易見的。所以,中國足協"依照法律(《體育法》)從事公務(管理權、處罰權、國家代表權)"是毫無疑問的。
"據説,從單位的資金來源可以明確其性質?"
"這個問題是這樣的,……"樓韜不厭其煩地給我們上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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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課。他認為,中國足協的資産及所有制形式具備公有性。《刑法》追究國家工作人員法律責任的立法本意,主要是為了避免相關人員濫用權力,保證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懲治"權錢交易"是《刑法》的本意。這裡的權力主要指的是一種公權。而在國家機關中,公權比較集中。從中國足協章程第60條可以看出,其經費來源中有國家財政補助收入。其章程第67條規定,其專職人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而在章程第74條中也規定,中國足協終止後的剩餘財産也係由國家統一安排用於發展國家的足球體育事業。據此,我們完全有理由認為,其在所有制形態上應當屬於公有。
"還有一個問題,裁判的行為是否屬於依照法律從事公務?"
他堅決地説,關於裁判執法比賽的行為是否屬於職務行為,應當從裁判這一行為本身的性質來分析。職務在刑事司法領域的概念是當事人主管、負責或者承辦的某項公共事務的權力。國家已經通過法律授權將全國足球的管理等行政職權授予中國足協行使。而根據中國足協章程的第7條"中國足球協會的職責"中第3項的規定,中國足協具有研究和制定並組織實施本項目的全國競賽制度、競賽計劃、規劃和裁判法,負責本項目各類全國競賽的管理的職能。可以看出,組織比賽是中國足協行使管理職權中的一部分。又根據中國足協制定的《全國足球甲級隊聯賽規程》第13條第1項的規定:裁判員、助理裁判員、第四裁判員由中國足球協會裁判委員會選派。也就是説,
裁判在比賽中的行為應當屬於受中國足協委派從事公務,裁判就是中國足協行使管理比賽職權的具體執行人。
"你知不知道,裁判都是兼職的,都屬於業餘身份?"我們問。
他回答説,有人提出裁判是業餘的、兼職的、合同聘用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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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屬於"執行公務"。這個觀點是不能成立的。因為受賄罪的構成條件中,只要求具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並未對該職務的來源做出要求。而該職務是否屬於合同聘用並不是法律需要區分的條件。在最高人民檢察院2000年10月9日給遼寧省人民檢察院的《關於合同制民警能否成為玩忽職守罪主體問題的批復》中已經明確規定:根據刑法第93條第2款的規定,合同制民警在依法執行公務期間,屬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應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論。從該答覆中,可以看出是否採用合同聘用的問題並不影響受賄罪主體的構成。相反,只要裁判的行為是利用比賽中行使執法權這一職務的便利,不論該裁判是業餘還是專業,是兼職還是專職,都應當認定為具備構成受賄罪的要件。不論裁判個人在其他場合是何身份,但作為裁判,在具體執法某場足球競技運動中,其所行使的就是國家授予中國足協的對全國性比賽的行政管理職權。裁判的行為顯然應當屬於"依照法律從事公務"。
"那麼,'黑哨'肯定就是構成了受賄罪嘍?"
他用不容置疑的口氣説:"當然。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受賄罪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
他説,裁判的行為也可大致分為兩類:(1)主動向有關俱樂部索取財物,許諾幫其吹"黑哨";(2)俱樂部主動給其財物,其在收受後,為俱樂部吹"黑哨",實現俱樂部獲取利益的要求。而這兩種行為形式和受賄罪的構成要件相吻合。正如我們在前幾個問題中討論的那樣,裁判首先屬於國家工作人員,同時其行為明顯屬於職務行為,完全符合受賄罪對犯罪主體的要求。同時,"黑"裁判主觀上具備犯罪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所以,我們認為裁判的相應行為已經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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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受賄罪的全部要件,應當受到《刑法》的制裁。
"你覺得司法應該怎樣介入?"這是我們最關心的問題,儘管樓韜不是司法機關的人,但是我們希望從他這裡得到指點。
他説,司法介入主要是指偵查機關介入裁判收受財物問題的一種方式。根據司法部門的分工,人民檢察院負責對受賄等職務犯罪進行偵查。根據實際情況,我們認為檢察院可以從以下角度切入:根據媒體報道的線索,通過受理、立案和初查,對受賄的線索和證據掌握比較充分的,可以以受賄罪為基調進行深入偵查。根據立案標準,對涉嫌受賄5000元以上的個人,人民檢察院就應當立案。當然,對以受賄罪為基調的偵查,行賄人的證言及相應的證據就顯得尤其重要。而證據是否確實也就成為檢察院能否將"黑裁判"送上法庭的關鍵。這種介入的方式,對檢察院的要求比較高,難度也相應比較大,但相信只要有俱樂部的配合,以及知情者的檢舉,問題還是可以查清的。
他自信地説,司法是完全可以介入裁判問題的,而不法裁判也一定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聽了他引經據典的陳述,我們對司法介入足球的信心增加了,但是心中的疑點並未完全消除。
司法介入三大難
1月8日,來自浙江司法機關、高等院校、學術團體等單位的10多名法學專家參加了"黑哨"問題法學研討會。對於這個困擾人們已久的問題,與會者暢所欲言。
如果説,前段時間的"揭黑"是充滿激情的,那麼,法學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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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則是理性精神在這一領域的照耀,是從實際操作的角度,對這一問題展開思考。
這次會議是全國範圍內首次對足球問題進行法律上的研討。值得關注的是,受邀的司法機關,有的缺席,有的來了也不發言。主要是搞理論工作的一批法學專家開了個"務虛"會,當然,他們中很多人是律師,不能排除擔當法律代理人直接介入司法操作的可能。
這次會議上,除了桂生悅在接受記者採訪時繼續"炮轟"足協,展現強勁火力之外,最引人關注的就是有關專家提出了司法介入"黑哨"存在三大難點的問題。
第一難:中國足協性質"面目模糊"。
司法機關介入"黑哨"一個很大的難題是足協的機構性質不明確。記者了解到,中國足協的章程規定,足協只是一個社會團體,而社會團體是不享有國家行政權力的,也就談不上"依法行使公務"。但浙江大學刑法學教授阮方民認為:根據《體育法》第29條、31條、40條規定,中國足協是依照法律的規定具有行業行政管理權力的社會團體,對內,它享有法律規定的協助國家體育總局管理本行業的體育事務的權力;對外,它享有法律規定的代表國家參加相應的國際單項體育組織的權力。所以,中國足協的性質實質上是國有事業性質的行業管理組織或者單位。
浙江海浩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兼法學教授陳有西卻不這麼認為,他告訴記者,迄今為止的觀念是:體育是屬於國家提倡的健身娛樂行業,對管理這個行業的協會行為,人們在本質上沒有將其看作是一種國家管理權。
雖然中國足協是社團法人,但它卻行使了管理足球的行政權。為什麼一個社團法人卻能享有行政權力?浙江省人大法制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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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會辦公室副主任湯達金這樣認為:中國足協和中國足球管理中心是兩塊牌子一套班子,後者是體育總局屬下的國有事業單位。所以中國足協是能夠行使行政管理權的社會團體,它不同於一般的社會團體。
如果足協是"依法行使國家行政權力"的機構,那麼其委派進行球場執法的裁判就是依法行使公務,對裁判的處理就能適用《刑法》第385條規定的受賄罪;如果足協不是"依法行使國家行政權力的機構",《刑法》對足協委派的裁判的懲罰就有相當的難度。司法機關對此也很難確定。
第二難:裁判是不是法律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
在我國的《刑法》中,涉及受賄的罪名有兩項:受賄罪和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目前法學界已經達成比較一致的看法是:裁判收黑錢並不構成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如果構成只能是《刑法》第385條規定的受賄罪。
但裁判是不是法律所確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對這個問題,浙江大學刑法學教授阮方民認為,裁判在國內足球聯賽中的身份可以視為"國家工作人員",因為中國足協具有行業行政管理權力,所以中國足協的工作人員包括裁判無疑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並且裁判享有決定勝負的權力,在球場上,裁判與運動員之間的關係是服從與被服從、決定與被決定、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這種關係決定了裁判在場上執法時的身份是"國家工作人員"。
但法學界也有不同的聲音,陳有西律師認為,我國的《刑法》對於職務犯罪的懲罰指向,是國家公務人員的貪瀆行為,其他行業中的貪瀆行為沒有經過立法規定和司法解釋的確認,並不能任意以"受賄"來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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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説,毫無疑問,"黑哨"裁判利用手中的權力進行牟利,是一種權錢交易行為。問題是他們的權力是不是一種國家管理性質的公權力?對於臨時約請和指定的裁判(尤其是外籍裁判),其身份性質是很難界定的。能不能將其視作"受委託從事公務的人員"?是一種委託管理關係還是一種聘用勞務關係?足球的現場裁判行為算不算公務?這些都是存有爭議的,所以,根據嚴格的罪刑法定原則,在沒有明確法律解釋之前,"黑哨"裁判暫時還只能受輿論法庭和道德法庭的審判,以及足協按行業紀律進行處罰,並不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而對"裁判是不是法律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問題的追問,將涉及判定"黑哨"罪與非罪,該定何罪的問題。
第三難:執哨足球屬於"公務行為"嗎?
司法機關能不能介入"黑哨"事件,不是由哪個人或哪個機構説了算,而是要看司法有沒有介入的法律依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徐友國這樣告訴記者,目前司法機關遲遲未介入,主要有三個"吃不準"。一是足協的性質吃不準,它究竟屬於人民團體還是社會團體?如果是人民團體那麼就應該納入《刑法》懲治範圍。二是裁判是不是國家工作人員吃不準。第三就是裁判場上執法是不是從事"公務行為"吃不準。
他説,從事公務是國家工作人員的主要特徵,所謂的公務是指國家、社會的公共事務,足球運動是不是公共事務,現在沒有定論。他認為,如果"吃準了"上述三個問題,足協不請,司法機關也應主動介入;如果"吃不準",即使足協請了,司法機關也難以介入。
《刑法》確立的罪刑法定原則告訴我們,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在法制逐步完善的今天,"疑罪從無"的思想業已深入人心。對如何繞開對"罪刑法定"問題的爭論,凈化中國足球環境的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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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徐友國這樣認為,法律如果想照亮中國足球界,最佳的出路在於有關部門&&相應的司法解釋,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兩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的效力是可以溯及既往的,也就是説,如果一旦相關的司法解釋&&的話,凡是1997年新刑法頒佈以後出現的情況都可以適用(當然包括已經發生的"黑哨"事件)。既是鐵桿球迷又是律師的張忠鹹説:"作為球迷我痛恨球場'黑哨',但作為法律工作者,我又必須具有理性,是到法院該&&司法解釋的時候了。"
球迷對"黑哨"的憤怒,俱樂部老總的自曝醜聞,涉黑裁判的懺悔,媒體不遺餘力地跟進直至中國足協的表態,"黑哨"內幕正在社會的合力下逐漸揭開。回顧"黑哨"事件的演進過程,法律問題日漸清晰地向我們走近。足球和法律究竟是怎樣的關係?司法能介入"黑哨"嗎?如果可以又以怎樣的方式介入?對這些問題的解答,不僅關係到中國足球的健康有序發展,而且對我國法制的完善具有深遠的意義。
【資料鏈結】
附件1
誰説足協不能告?
就在長春亞泰俱樂部對外宣布他們向中國足協提起行政訴訟的第二天,由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行政法專業委員會和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研究中心主辦的"行業協會管理權之司法審查研討會---亞泰足球俱樂部訴中國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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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行政訴訟案剖析"在京召開。本報作為惟一一家受邀請的體育媒體參加了這次研討會。
參加這次研討會的法律專家們,對近期中國足壇的熱點事件都進行了深入淺出的法理解釋,見解精闢且意味深長。
誰説足協不能告?
對於中國足協能否成為被告的話題,幾乎所有的與會者都給予了肯定的答案。中國行政法學會副會長兼秘書長、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主任、博導、教授、全國人大代表應松年認為:中國足協是得到法律授權後才能對行業進行管理的。協會的權力分為公權力和內部自律,處罰權是法律授予足協的,也就是説足協動用了公權力對行業內的個體進行了管理處罰,因此足協屬於行政訴訟的範圍。國家行政學院研究室主任、教授、博導袁曙宏認為:在吉利告足協之前,中國足協給出的多種解釋中多次強調到國際足聯的章程。但是有一點必須確認,國際足聯的章程不是公約、條約,沒有優先使用的權力,沒有凌駕於法律之上的權利。仲裁只是調整俱樂部之間、球員之間的糾紛,也就是説它只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它不能調整不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同時它不能調解行政糾紛,以後也不可能。
足協要習慣當被告
民族大學法律系行政法教授熊文釗認為:中國足協拿的是足球管理中心的俸祿,行使的是國家公共管理權,但是作出的行為卻不敢接受司法的審查,這是足協的觀唸有問題。國家行政學院研究室主任袁曙宏認為:足協的這個態度是足協不習慣當被告造成的,但足協第一次當被告很不習慣卻是可以理解的。同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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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也有第一次受理狀告足協的不習慣問題,當我們雙方都突破這方面的限制之後,中國足協就會發現當被告是很正常的事了。
足協侵害了勞動就業權
中國政法大學行政法教授劉莘談到了行規和法律不一致的問題。行規在符合法律、法規甚至規章的情況下作出的規定的有效性是沒有疑問的,但是如果這個行規裏的規定和法律不一致的話,那這個規定就不能算是有效的了。就比如我圈了一個院子,不讓國家法律在這裡使用,這是不可能的,這是任何有基本法律常識的人都可以明白的道理。
清華大學法學院行政法教授於安認為:"中國足協的章程合法性受到了人們的質疑。中國足協的處罰決定侵害了勞動權和就業權,這顯然已經超出了自治組織的權力範圍,還不允許人家保留尋求司法救濟的權利,這是一個很大的問題。"熊文釗教授還説:"受罰的球員和教練也完全可以根據勞動法去狀告足協。"(摘自《足球》報作者:麻小勇)
附件2
司法介入弊大於利
---大連實德董事長徐明談"黑哨"
裁判貢獻不可磨滅
徐明認為,中國職業聯賽8年,在造就了一大批明星教練和明星隊員的同時,也鍛煉培養了一支裁判員隊伍。自1994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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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中國裁判可以劃分為兩代。第一代以於敬仁、魏吉鴻、王學智、陸俊等人為代表。他們當中多人目前仍活躍在中國足球舞&上。第二代以孫葆潔等人為代表的裁判也迅速成長,在聯賽中挑起大梁,陸俊被稱為"中國足壇常青樹"。中國裁判在國際上也樹立了良好形象,執法世界盃預選賽、奧運會小組賽及亞洲洲際比賽等多種比賽。以於敬仁為例,他一人就主吹過30多次國際級比賽。2002年,陸俊將代表中國裁判第一次出現在世界盃的賽場上。徐明評價道:"8年職業聯賽,也有裁判的辛勤努力,裁判為中國足球作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沒有這8年職業聯賽的積累,中國隊不會出線,這8年中裁判也有貢獻。"
自"黑哨"事件爆發後,多位裁判被捲進黑窩 quot;黑名單"更是讓裁判惶惶度日。不斷擴大的事態,使很多裁判萌生退出江湖的念頭。徐明對此頗為擔心:"把多位裁判都停吹了,明年的聯賽怎麼辦?如果認為裁判的問題全部成立,那去年聯賽的成績是否要重排呢?"徐明坦誠地説:"人非聖賢,孰能無過?每個人在工作中都會犯錯誤,為什麼就不允許裁判犯錯誤呢?犯了錯誤改了就是好同志。"兩種性質應該分清,宋衛平和李書福的炮轟揭開"黑哨""假球"的大幕,矛頭直指裁判。但截至目前尚沒有俱樂部拿出可靠證據。即便是綠城俱樂部交出裁判的悔過信和4萬元錢,也未被正式認定。對此,徐明建議:"把被涉及到裁判的執教的所有場次錄像拿出來,讓大家看看,請專家評評,請俱樂部發言,請球迷討論,可以搞調查,請全社會都參與,讓大家説説到底是真球還是"假球"。這就是事實,就是證據。"
為裁判送錢已成為多傢俱樂部心領神會的行規。部分裁判身不由己陷入其中。連閻世鐸都承認,裁判收了俱樂部的禮物後,才發現其中有錢。對此,徐明冷靜地分析:"裁判在做工作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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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個人人品和職業道德。如果他收了黑錢並吹了'黑哨',那是他職業道德的問題。但他收了錢沒有吹'黑哨',他的錢並不想要而是人家給的,這種情況之下,收了錢是人品問題。"
徐明説:"你説誰給裁判送禮了,那他們怎麼不拿冠軍,怎麼不進前三名,怎麼還排在後面呢?把甲A聯賽、甲B聯賽、九運會的成績都調出來看一看。看看各隊的排名,還是球隊實力的證明。九運會都是年輕隊員的比賽,這是真實實力的較量,成績就是最好的説明。如果送錢能拿冠軍,那我們能送出國家隊隊員、國青隊隊員嗎?裁判可能出現一些偏差,但能夠顛倒整場比賽的結果的並不多。中國足球還沒有到黑白顛倒的地步吧。"
徐明在思忖了半天之後,建議道:"現在問題解決的突破口就是證明涉嫌裁判拿了'黑錢'並沒有吹'黑哨',從中國足球大局考慮,這些裁判的問題既往不咎。對有證據證明吹了'黑哨'的裁判,當嚴懲不貸。"
打假掃黑還要慎重
自2001年10月21日浙江綠城俱樂部董事長宋衛平大膽抖出甲B黑幕後,到現在已有兩個多月。12月末,央視《新聞調查》和新華社的介入,使反黑事件升級。中國足協自閻世鐸杭州歸來後,處理意見暫無下文。《東方時空》和《今日説法》再次介入。徐明感慨萬千地説:"這麼長時間了,中國足協把球踢給中央電視台,電視台又把球踢回給了足協,足協的球還不知道往哪踢。中國足協把目光盯在這條路上,那沒有出路了。"
徐明不無憂慮地説:"俱樂部花精力做裁判工作,還不如老老實實把球隊建設好。你一場給球隊送錢20萬,10場就是200萬,有這些錢用來改善球隊的後勤保障條件,帶給球隊的收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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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實惠嗎?"作為新一代足球老闆的領軍人物,徐明將俱樂部的發展與中國的命運&&在一起,他認真地説:"站出來説話的只是一支排名甲B中游的俱樂部和一支已經退出去的足球俱樂部,中國26個甲級俱樂部不還是有24個俱樂部在默默地為新賽季做準備嗎?不都是在為中國足球作着貢獻嗎?我們要發起聯合倡議,希望中國足協慎重處理本次事件,找出證據,結合事實,對有問題的裁判堅決處罰。"
司法介入弊大於利
中國足協有一個行規,出現問題在行業內部處理,不得尋求足協規定以外的方式解決。
此規定,與國際足聯的規定不謀而合。中國足球過去出現的問題,這樣解決;此次出現裁判問題也是內部解決。對此,很多人持有異議,呼喚司法介入。
在兩年前剛剛接手足球時,徐明認為"中國足球不能司法介入",現在他仍舊堅持這一觀點。徐明旗幟鮮明地&&:"中國足協定了這個規定,就有能力解決問題。"他説:"中國足球已經早早入世了,與國際慣例接軌,出現問題是在行業範圍內解決問題。現在再讓司法介入,是中國足球的倒退,將給中國足球帶來無窮的麻煩,並將中國足球引向深淵。"
中國職業足球只發生了8年,是一個剛剛長大的孩子,他需要關心和批評,當然也需要空間和機會。徐明更多表現出一個足球人的責任:"司法介入足球後,稚嫩的中國足球將曝光於陽光之下,未來的走勢不可預測。"
忘掉過去創造未來
"假球"、"黑哨"事件對中國足協造成的影響不言而喻,據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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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有人提出罷工。在本月15日,甲A春訓已經開始。與往年中國足協轟轟烈烈的規定與管理相比,今年的春訓靜悄悄。徐明着急了:"中國足協還有很多事要做,多少工作都等着開展。整天都忙於處理這個問題,什麼事情都耽誤了。"國足熱身賽、3月10日開打的甲A聯賽、世界盃和亞運會迫在眉睫,電視轉播權、贊助廣告等系列問題擺在案頭。本應伴隨着新年而來的煥發着勃勃生機的工作如今還在"黑暗"中等待。
閻世鐸上任後被認為將扛起打假的大旗,徐明自有觀點:"打假是年年月月的事情,必須長期堅持。這不是靠哪個人能解決的徐明直截了當地説:"假球"、"黑哨"事件的結果是沒有結果,這次事件的出路是沒有出路,這次事件的結束是永遠也不可能結束。現在上了這條船上了這個車,就永遠也下不來。打假掃黑必須永遠搞下去,持之以恒地搞下去。"假球"、"黑哨"永遠都不可能斬草除根,打假掃黑永遠也不能停下來。它是每年每月每日的事,而不是某個階段的事情。這要靠所有足球人和中國球迷的共同努力。
飛機即將降落大連,徐明久久盯着窗外,半天無語。窗外海與天接壤處有一道明亮的光。徐明轉過頭來緩緩地説:"有些人總是陶醉在過去的是非中。我們有勇氣面對過去的問題,
就應該有勇氣面對未來。我們不知道未來,但敢於創造,才是英雄。"
在徐明心裏,"黑哨"問題只是一個不光彩的過去,中國足球需要面對的將是一個燦爛的未來。
(摘自《足球周報》2002年1月19日作者:王語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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