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快平湖高新技術産業園區創建的若干政策意見

  各鄉鎮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門,市屬各單位:

  為加快平湖高新技術産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創建,使園區真正成為帶動全市高新技術産業發展的龍頭和新的經濟增長點,根據上級有關政策,結合平湖實際,特製定加快平湖高新技術産業園區創建的若干政策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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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平湖市高新技術産業園區産業導向和進入園區條件

  (一)園區鼓勵下列高新技術産業的發展

  1、電子與信息技術及其産品;

  2、生物、醫藥技術及其産品;

  3、新材料技術及其産品;

  4、光機電一體化技術及其産品;

  5、新能源技術、高效節能技術及其産品;

  6、環保新技術及其産品。

  (二)進入園區的企業與項目應具備下列條件

  1、符合園區産業規劃、土地規劃和環境保護要求;

  2、經工業園區管委會與市科委共同審定;

  3、非污染環境、高耗能、高耗水或純勞動密集型項目。

  二、採取優惠政策,扶持園區高新技術産業發展

  (一)對落戶園區的企業,免收組建企業時的行政事業性費用(國家有規定的除外)。

  (二)經認定的嘉興市級以上高新技術産業化項目,且經營期限在8年以上,自認定之日起3年內,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1、經省認定的項目,項目用地單位交納的土地使用費、土地出讓金由財政給予全額補助;經嘉興市認定的項目,項目用地的土地出讓金的地方凈收益部分由財政給予全額補助。

  2、免收購置生産經營用房的交易手續費和産權登記費,項目單位交納的部分房産契稅可由財政給予補助。

  3、項目建設過程中供水、排水、煤氣增容費和用電增容費及供配電貼費,經權限部門批准後予以免徵。

  4、屬於技術改造項目且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可列為重點技改項目,優先享受技改貼息政策。

  5、項目單位交納的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財政按規定列收列支給予全額補助;之後2年,由市財政按規定列收列支補助50%。經認定的擁有自主知識産權的高新技術産業化項目,則自認定之日起5年內,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財政按規定列收列支給予全額補助;之後3年,由市財政按規定列收列支補助50%。

  (三)在平湖註冊並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用企業稅後利潤投資於經認定的高新技術産業化項目,形成或增加企業的資本金,且投資合同期超過5年的,與該投資額對應的已徵企業所得稅地方財政留成部分,由市財政列收列支,在第二年度內給予全額補助。

  (四)園區內經省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自認定之年起,企業交納的所得稅地方財政留成部分前3年由財政給予全額補助,後5年補助50%,其中對開發生産具有自主知識産權的軟體、電子信息、基因工程和生物醫藥産品的高新技術企業,前5年給予全額補助,後5年補助50%。園區內經嘉興市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經營期在8年以上的,自認定之年起,企業交納的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由財政給予全額補助,後5年補助50%,其中對開發生産具有自主知識産權的軟體、電子信息、基因工程和生物醫藥産品的高新技術企業,前3年給予全額補助,後5年補助50%。

  (五)對國家級新産品和經省認定的高新技術産品,自認定之日起就其産品所徵收的增值稅地方財政留成部分,2年內由財政給予全額補助,第3年補助50%,所得稅新增部分3年內補助50%。經嘉興市認定的高新技術産品,自認定之日起就其産品所徵收的增值稅地方財政留成部分,2年內由財政給予全額補助,所得稅新增部分2年內補助50%。

  (六)園區內高新技術企業應按不低於銷售額的3%提取技術開發費。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率達到10%以上的(含10%),其當年實際發生的費用除按規定據實列支外,年終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後,可再按其超過規定列支數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應稅所得額。

  (七)鼓勵社會單位及其它投資機構在園區內創建高新技術風險投資公司,進行風險投資,獲取投資收益。高新技術風險投資公司視同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園區有關優惠政策。

  (八)外商投資的高新技術企業和研究開發機構,按省政府《關於鼓勵外商直接投資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1998〕9號)、嘉興市政府《關於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的若干規定》(嘉政〔1998〕2號)和市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大招商引資力度的補充意見》(平政發〔1998〕113號)規定的優惠政策就高執行。

  上述補助收入,90%補助給企業,10%納入園區高新技術發展資金集中使用。以上補助等優惠政策由園區管委會審核,市財政局確認後兌現。企業享受優惠政策後,應將得到的資金列入企業財務"盈餘公積"科目的"國家扶持資金"項。

  三、優化投資環境,為科技人員創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條件

  (一)市政府籌措1000萬元建立園區高新技術發展資金,用於支持園區高新技術開發、引進、創新,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産業化項目的投資貼息,以及風險貸款及擔保、園區科技機構創建、孵化基地補助等。具體由市科委會同市財政局制定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資金來源:

  1、從2000年到2003年,每年由市財政安排;

  2、科技三項經費或科技發展資金每年安排部分撥款;

  3、社會資助和捐贈;

  4、園區形成的財政收入提取部分;

  5、享受本意見優惠政策補助的10%部分。

  (二)在園區中創建平湖市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隸屬於園區管委會,為科技型小企業成長提供支持。在創業服務中心內註冊的科技機構、科技企業,享受園區高新技術企業的有關優惠政策。屬創業服務中心的孵化項目繳納的各項稅收的地方收入部分,由市財政列收列支補助給創業服務中心,以加快市高新技術産業園區及創業服務中心的建設。

  (三)凡獲得國外長期居留權的留學人員帶高新技術成果來園區創業,由本人自主選擇,可以興辦中外合資企業、外商獨資企業或內資企業。在辦理營業執照時,工商部門實行全程無償服務,免收內資企業註冊登記費。屬於省以上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註冊資本以技術出資的比例可放寬到50%。其他留學人員和國內科技人員來園區創辦高新技術企業,按內資企業登記。凡註冊資本在50萬元以下的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可以在3年內分期到位,但首期出資比例不低於10%,且絕對額不少於3萬元。註冊資本全部到位前,出資人按承諾的註冊資本(金)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 (四)省內外科技人員、留學回國人員自帶項目或産品來園區創辦科技型企業,經認定後,免繳企業註冊登記費。中介服務機構等必須收取的有關費用,由園區管委會負責支付。所需流動資金由園區管委會協調解決,並無償資助部分啟動資金,無償提供臨時住宅用房1年。並按項目所需資金,在限額內優先提供無息借款2年。

  (五)省內外科技人員、留學回國人員來園區從事高新技術研究開發、成果轉化,創辦科技機構和企業,或園區企業從外地引進急需的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級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經有關部門審核,准予其本人和配偶、子女戶口遷入,其調入我市生活安置所需費用允許進入企業成本,幫助解決子女入托、入學等問題。 (六)對高新技術成果轉化業績突出的專業技術人員,在晉陞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時,可不受學歷、資歷和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職數等條件限制,可以破格申報評審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七)園區高新技術企業經考核不合格而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從被取消資格的當年起,停止享受規定的各項優惠政策。高新技術企業、高新技術産業化項目未滿經營期限而提前撤資關停、不按規定使用補助資金或不符合享受優惠政策條件、弄虛作假騙取優惠的,由市財政、稅務部門收回全部優惠所得,並取消其享受優惠政策的資格。 四、其他

  同一家企業按本意見和市委、市政府其他有關文件享受優惠政策的,只能就高享受一頭。

                          平 湖 市 人 民 政 府
                                二○○○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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