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政策


  一、利用外資加快工業結構的調整。外商來臨安投資生産型、高新技術項目和自營出口型企業,採用先進技術改造傳統産業和支柱産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外商獨資和實際投資額在50萬美元以上(含50萬美元)的合資、合作企業,可享受下列優惠政策:

  1.從獲利年度起,頭兩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由財政部門安排一定的資金給予扶持,扶持資金的額度不超過該企業五年繳納企業所得稅(指本級財政收入留成部分,下同)的50%;外商註冊資本出資額50萬美元以下的企業,頭兩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2.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機器設備所繳納的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由財政部門從該企業繳納的所得稅中安排資金予以補貼,補貼的金額不超過企業進口的自用機器設備所繳納的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額的50%。

  3.經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允許外商投資企業固定資産加速計提折舊。

  4.經市政府批准,允許投資者在兩年內分期繳付其項目建設用地的土地出讓金。

  二、鼓勵外商投資信息技術、生物制藥、新型材料、環保産業等高新技術産業(按國家發布的高新技術領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執行,下同)。

  其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生産型外商投資企業,除享受第一條中所規定的優惠待遇外,財政部門還將給予扶持,扶持資金的額度為企業開始經營的兩年內經確認的高新技術産品所繳納的增值稅(本級財政收入留成部分)。

  三、鼓勵外商投資開發旅游産業。

  外商來臨安投資開發旅游項目,外商註冊資本出資額在100萬美元以上(含100萬美元),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企業獲利年度起,財政部門將安排一定的資金給予扶持。第一年至第五年扶持資金的額度為該企業五年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扶持資金的額度不超過該企業五年繳納企業所得稅的50%。外商註冊資本出資額在500萬美元以上(含500萬美元),第一年至第七年扶持資金的額度為該企業七年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第八年至第十年,扶持資金的額度不超過該企業三年繳納企業所得稅的50%。

  四、鼓勵外商投資信息諮詢、交通運輸、貨運代理等服務性行業。

  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財政部門將安排一定的資金予以扶持。第一年至第五年,扶持資金的額度為該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扶持資金的額度不超過該企業五年繳納所得稅的50%。
五、外商投資能源、交通、市政公用等基礎設施項目,外商註冊資本額在150萬美元以上(含150萬美元),經營期在10年以上,投資回收期較長的項目,減半徵收城建配套費。

  從獲利年度起,財政部門將安排一定的資金予以扶持。第一年至第五年,扶持資金的額度為該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扶持資金的額度不超過企業五年繳納所得稅的50%。

  外商投資重大基礎設施項目,自企業取得使用權之日起,五年內免交土地使用費。採用租賃用地的,自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之日起,五年內免交土地租金。

  六、鼓勵外商投資農林牧漁業。

  外商來臨安興辦"一優二高"現代農業、創匯農業和以種植業、養殖業為主要原料的農副産品深加工等生産性外商投資企業,其經營期在10年以上,建設用地可由土地管理部門依法採取劃撥方式供地,從企業獲利年度起,頭兩年免徵企業所得稅;後八年,財政部門將安排一定的資金予以扶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扶持資金的額度為該企業三年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扶持資金的額度不超過該企業五年繳納企業所得稅的50%。從有收入年度起,三年內徵收的農業稅和農林特産稅可由鄉鎮財政返還。

  七、鼓勵外商投資企業增資擴股。

  凡經市外經貿局批准增加投資,其增資部分所産生的利潤(財稅部門確認的可分開部分)可同等享受同類項目的優惠政策。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商投資者把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金投資開發其它外商投資企業,且經營期在5年以上,除國家規定返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的40%稅款外,財政部門將予以扶持,扶持資金的額度不超過該企業已繳納所得稅的30%。外商實際增資額在200萬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商實際增資額在50萬美元以上的高新技術外商投資企業,其經營期在5年以上的,財政部門將給予扶持,扶持資金的額度為再投資部分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八、加大力度引導和鼓勵外商進入工業園區(開發區)投資。

  凡在市政府批准的特色工業園區(開發區)的外商投資企業,除享受前述的第一條至第七條優惠政策外,還可享有下列優惠:

  1.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企業自用機器設備所繳納的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財政部門將從該企業投産營運後繳納的稅收中安排資金分年度予以補貼,補貼的金額為企業進口的自用機器設備所繳納的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指第一條已補貼的50%以外部分)。

  2.符合財政貼息的工業項目,按貼息政策財政優先安排貼息。

  3.符合條件的,市中小型企業擔保公司可提供擔保貸款。

  九、外商投資商業零售項目和國家允許的服務項目,其項目用地可採取協議出讓方式供地。

  十、外商投資教育、醫療機構等公益事業項目,其建設用地可以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採取行政劃撥方式供地。

  十一、出國留學人員帶高新技術成果在臨安創業,憑留學學歷證書,可按照外商投資企業申辦程序辦理有關審批手續,並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十二、允許國內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自然人經審批機關批准,與外商興辦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

  十三、簡化內外資企業類型轉換登記程序。因股權轉讓導致內外資企業類型轉換的,除有特殊規定外,原則上按變更註冊登記程序辦理。

  十四、凡屬國家鼓勵和允許類項目,其投資總額在200萬美元以下,且不涉及徵用土地和基本建設,項目擬建地環境條件許可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生産性項目,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與項目建議書可以《杭州市中外合資、合作項目審批表》替代。

  十五、建立外商投資企業利稅大戶獎勵制度,對連續2年實際入庫稅收在全市前十名的外商投資企業,由市政府授予明星外商投資企業稱號,並在獲得稱號年度第二年起三年內免繳再投資的工程項目的各項建設規費。

  十六、外商投資企業外方可在臨安市辦理常住戶口。

  十七、凡屬於《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和限制乙類的外商投資項目,其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企業自用機器設備,國家已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稅的,不再享受本規定的優惠政策。

  十八、外商投資企業在臨安建立研發基地、技術中心的,經市政府批准,其研發基地、技術中心所需土地批租款由市財政全額補貼。

  十九、香港、澳門、台灣的企業和其它境外經濟組織或個人在本市投資,參照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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