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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慈溪市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慈溪市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2000年,我市進行了第一輪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大幅度削減了行政審批事項,初步形成了高效、透明的審批體制和有效的監督機制,取得了顯著成效。為進一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WTO規則要求,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推進行政體制創新,優化投資環境,根據上級關於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有關文件精神,決定在我市開展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
一、指導思想和原則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解放思想,與時俱進,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突破體制障礙,突出制度創新,規範行政行為,提高行政效能,轉變政府職能,促進廉政建設。
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應遵循以下原則:
合法原則。行政審批必須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為依據,其他機關、文件設定的行政審批應當取消。
合理原則。行政審批應當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和WTO規則。對雖符合合法原則,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也應當取消。
效能原則。合理劃分和調整部門之間的行政審批職能,避免職能交叉,簡化程序,減少環節,改善管理,提高效率。
責任原則。“誰審批,誰負責”,行政機關不按規定實施審批或者不依法履行對被許可人的監督職責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監督原則。建立完善行政行為監督體系和網絡,堅持行政行為的公開、公正。行政審批的內容、對象、條件、程序等必須公開,未經公開的,不得作為行政審批依據。
二、基本目標和主要任務
通過深化改革,行政審批事項再削減40%以上,辦理時限進一步縮短,審批環節進一步減少,審批手續進一步簡化,收費標準進一步降低,審批之後的服務進一步提升,並在市場准入、市場監管、要素配置領域取得實質性突破,努力創立結構合理、管理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行政管理體制,營造一流的投資和發展環境。
深化改革的主要任務:
(一)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取消不符合政企分開和政事分開要求、妨礙市場開放和公平競爭、以及實踐中難以有效發揮作用的行政審批,以確立企業的市場主體地位,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發揮社會中介機構、自治組織的服務、自律功能,政府職能重點轉移到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提供優質公共服務上來。
1.還給投資者投資決策權
(1)鼓勵投資者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頒佈的産業政策、外商投資産業目錄,自主選擇投資領域和投資方式,取消所有限制合法投資行為的相關行政審批。
(2)正確界定基本建設程序中的投資者行為和行政行為。取消屬於投資者行為的行政審批環節。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要督促投資者自覺遵循基本建設程序,加強對投資者的引導和指導。
(3)國家、省、市投資建設項目,以及項目建設需要爭取國家、省、市資金、土地、稅收等政策支持的建設項目,按國家、省、市規定的環節和程序,由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報批。市本級財政資金和市財政承諾還貸資金、國債資金,市國有資産經營公司資金投資或參股項目,要區別於民間投資項目,建立職責分明、運作順暢、約束有效的投資管理機制。
(4)投資主管部門對不是政府直接投資(參股)的建設項目(含外資項目)根據性質和規模實行分類管理:對生産力布局、産業結構、戰略性資源開發和國家安全有重要影響的重大項目(依據國家投資主管部門制訂和頒佈的標準確定),國家限制投資的項目,公益項目,權限內項目僅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和開工由投資者自主決策;權限外項目按國家和省、市有關部門要求報批。其他項目,能夠自行平衡資金來源和落實建設條件的各類企業的投資項目,均由企業自主決策,投資主管部門可實行備案制管理。
(5)對各類投資項目,非投資主管部門一律通過參與主管部門與市聯合審批服務中心(下稱聯批中心)牽頭的聯合審批或採用非審批方式參與管理,取消獨立行政審批環節。其中,無基本建設內容的技術改造投資項目一律實行備案制管理;由政府招標獲得土地使用權的投資項目,除規劃、環保可保留簡化核準環節外,其他環節取消行政審批;由政府連同方案招標獲得土地開發權的投資項目(相關控制指標在招標文件中明確,管理目標在評標及修正方案中實現),取消所有環節的行政審批,實行備案制管理。
要積極探索實行環境污染物排放交易制度,取消相關行政審批的可行性。
2.保障企業的經營自主權
(1)開辦企業實行登記制。對工商註冊登記事項,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前置審批的,一律不得前置審批;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前置審批事項,原則上實行告知承諾制管理,個別必須保留的前置審批實行並聯式審批。
(2)屬企業經營自主權(包括生産經營決策權、産品勞務定價權、産品銷售權、物資採購權、法定准許的進出口權、投資決策權、資金支配權、財産處置權、聯營兼併權、勞動用工權、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機構設置權等)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企業行為,取消行政審批。
(3)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機器設備的生産、銷售、安裝、使用行為,由行政審批改為由質量技術評審機構按照法定技術標準檢測、鑒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行政機關核準的,從其規定)。對其他一般性産品的市場准入、經營服務,取消行政審批。
(4)除國家明確規定需政府定價和未形成市場競爭格局的商品、經營服務價格外,取消政府定價,由市場進行調節。
(5)除涉及公共安全和特殊技能要求外,各類人員從業崗位的條件,由用人單位或行業協會自行確定,取消行政審批和發證。
(6)除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需年檢、年審的資質、資格外,其他年檢、年審一律取消或實行備案制管理。
3.發揮中介機構、自治組織的服務和自律功能
(1)通過規範、公正的中介機構自律能夠解決的事項(包括産品質量鑒定、房地産評估、環境評估、專業技術諮詢、經紀業務、業務技能培訓、職業介紹、律師、會計、審計等事務),要視中介市場成熟程度逐步交給中介機構辦理,取消行政審批。行政機關要積極培育中介市場,規範中介行為,防止中介壟斷。
把行政管理的一般事務逐步交給行業協會等自律機構,行政機關的工作重點轉移到制訂産業政策和産業發展規劃、營造産業發展推動機制和環境等宏觀事務上。
(2)對各類企事業人員的從業資格,通過全國或省統一考試、行業協會或專家評審機構評審取得。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行政機關(含報上級行政機關)確認發證的,作為程序性工作辦理。
(3)對企事業單位的各類資質,除産品質量鑒定機構外,由行業協會、專家評審機構評審。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行政機關(含報上級行政機關)確認發證的,作為程序性工作辦理。
(4)對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外,各類業務技能培訓機構的設立,一律取消行政審批。實行培訓機構與考試機構分離的制度,逐步走向培訓市場化。
4.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作用。
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與集體投資工程項目建設、大宗物品政府採購、國有資産轉讓等國有資産、公共資源的配置,採用公開招標、拍賣等市場方式進行,除法律、行政法規有明確規定外,取消行政審批。
進一步培育金融、信息、技術和資本産權、知識産權、人力資源等要素市場,構築順暢的流通渠道和便捷的操作平台。
5.營造開放、公平、誠信的市場環境
(1)取消保護行業壟斷、阻礙商品和生産要素有序流通、造成地區封鎖、市場分割的行政審批。
(2)收回賦予企業、中介組織的行政職能,行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中介組織徹底脫鉤。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重點工程項目招投標、土地拍賣、産權交易、政府採購、藥品採購、機電設備進出口招投標等交易機構必須與政府管理部門脫鉤,實現人員職能分離,形成有效約束機制。
(3)取消有礙公民參與合法經營活動、投資活動和社會生活的行政審批。
(二)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政府對投資和經營主體的市場行為要從“嚴入寬管”轉變為“寬入嚴管”,從注重審批轉變為提供服務,從習慣於直接管理和微觀管理轉變為間接管理和宏觀調控,從行政指令式管理轉變為以法律法規為準則的法制管理方式。着重推行以下幾項制度:
1.強化“規則管理制”。行政審批機關把着力點從行政審批轉為制訂和發布普遍適用的規則、標準,通過對市場主體嚴格執行規則、標準來替代審批,實現監管目的。
2.實行“告知責任制”。對已有明確准入條件、質量標準、技術規範的事項,取消行政審批。行政機關要書面明確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應當符合的法定條件、履行的法定義務,依法加強事後監督;對保留的審批事項,行政機關在履行審批手續時,也要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應承擔的相關義務。
3.實行“備案監管制”。對通過實施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事項,當事人在實施具體行為前事先向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後即可按相關要求自主行使,行政機關依法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並責成當事人事後補救。
4.實行“窗口服務制”。對保留的主要行政審批事項,集中在市聯批中心統一受理、審批,為申請人提供“一站式”服務。市聯批中心和各部門服務窗口要按照提高效率、方便群眾、服務企業的宗旨,進一步規範運作,盡可能縮短辦理時限,並向社會作出服務承諾。
5.試行“網絡辦公制”。市聯批中心和各部門的服務窗口,要發揮現有計算機系統的潛能,逐步實現信息發布、諮詢服務和網絡辦理三個層次的服務功能,使計算機網絡從單純發布信息向政策諮詢、資料下載、網絡備案方向轉變,條件成熟時推行“網上審批”,提高行政管理的現代化水平。
6.推行“一事一批制”。一個行政機關只能以一個內設機構(一個“窗口”)以本機關名義統一受理行政審批事務,並答覆辦理結果,不得由多個內設機構對外;一個行政審批事項,兩個以上行政部門為達到同一管理目標,根據各自職能分別進行審批的,要把行政審批程序改為行政機關之間的工作程序,即:明確主辦部門和協辦部門,主辦部門受理申請,並轉告有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後統一辦理。
7.實行“並聯審批制”。一個行政審批事項,兩個以上行政部門為達到不同管理目標,根據各自職能分別進行審批的,要明確直接受理部門和非直接受理部門,直接受理部門負責受理,並轉告非直接受理部門在規定期限內同步進行審核並出具批件,或者以會審、會簽、聯合踏勘等方式聯辦(必須按照先後順序進行審批的事項除外)。
8.完善“政務公開制”。除涉及國家保密法規明確規定不能公開的事項外,每一審批事項的設立、調整和取消,以及審批條件、內容、時限、程序等都必須按依法公開、客觀真實、方便群眾、有利監督的要求,採用政府網站、公開欄、告知單、電子觸摸屏、服務指南等多種形式公開,便於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和監督。
9.試行“重大政策公開徵詢制”。制定重大政策特別是重大改革事項以及房屋拆遷、醫療、養老、社會保險等直接涉及公眾切身利益的事項,要廣泛徵詢人民群眾意見;政策&&後要通過媒體向社會公開發布。
10.探索“企業身份信息一卡制”。積極創造條件試行企事業單位持“身份證”卡,從事工商經營、稅務登記、技術質量標準登記、財務收支結算等行為,以減少行政成本和交易成本。
(三)規範行政審批行為。合理界定審批範圍,依法實施審批,簡化審批環節,減少職能交叉,避免重復審批,最大限度控制行政審批自由裁量權,使行政審批真正做到依法、簡便、高效和公開、公平、公正。
1.明確行政審批內涵。行政審批是指行政機關根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認可其資格資質或者確立其特定主體資格、特定身份的行為。
現有行政審批事項中有關財務、公文、人事等行政機關內部管理事項,作出獎勵決定、制定政策措施、確定收費標準等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抽象行政行為,經登記確認特定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特定事實的事項,不再列入行政審批範圍。上述事項仍按有關規定實施,但也要減少環節,簡化程序,提高效率。
2.界定設立審批事項的範圍。
(1)凡行政審批産生的綜合成本(機會成本、附加成本和交易成本)超過未設立該行政審批所造成損失的事項,不再保留。
(2)凡通過競爭、價值規律等市場機制能夠解決的事項,通過制定並實施強制性標準能夠解決的事項,通過制定並執行行業標準、職業行為規範約束同業行為、獎優罰劣等自律機制可以解決的事項,可通過行政獎勵、行政合同、行政指導等非行政強制手段可以解決的事項,或通過備案、監督檢查等非行政審批的行政強制方式可以解決的事項,不再保留行政審批。
(3)可以保留行政審批的主要領域為:直接關係國家安全、經濟安全、公共利益以及人身健康、生命財産安全的事項;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有限公共資源配置的事項;通過事後補救難以有效消除影響或者造成難以挽回重大損害的事項。
3.規範具體審批行為
(1)行政機關收到申請人提出的行政審批申請,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並出具書面受理憑證;申請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機關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內容補正後,行政機關應當予以受理。
(2)受理申請後,依法不需要作實質性審查、核實可以當場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應噹噹場作出決定;需要對有關申請材料進行實質性審查、核實或實地核查的,應當在承諾期限內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核實或實地核查,並作出是否准予的決定。
(3)對未採用招標、拍賣方式並且涉及申請人、利害關係人重大利益的事項,直接關係到申請人、利害關係人重大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行政機關應當積極推行聽證制度,聽證後再依法作出決定。
(4)對技術性和專業性比較強的審批事項,由行政機關組織專家評審委員會對其可行性進行評審論證,行政機關履行必要的審批手續。
(5)對符合法定條件且沒有批准數量限制的申請,應在規定期限內予以審批;對有數量限制的事項,兩個或兩個以上申請人均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機關應當按先後順序或者採用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6)除法律、行政法規有明確規定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審批,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的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預算予以核撥。
(7)行政審批部門必須就審批時間和審批行為的公正性向社會作出公開承諾,向社會承諾的內容必須履行。
(8)行政審批機關和承辦人應當對審批行為和審批結果的合法性、準確性承擔法律責任,對申辦人獲准事項承擔事後監管責任。
(四)健全行政監督機制。通過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職責明確、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自律和他律有機結合的行政審批監督體系,努力消除行政失職、行政不作為和利用審批權力尋租現象,防止權力異化,促進規範行政、廉潔行政。
1.明確責任主體。按照深化改革方案要求,明確政府部門、部門領導人、行政審批行為人的行政審批責任和批後監管責任。政府各部門必須嚴格按照相關法規和本方案規定的審批原則、事項、方式、程序實施審批,並定期公開和報告審批權力的行使情況;部門行政首長對本部門的審批行為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領導對具體審批行為負直接領導責任,行政審批行為人對具體審批行為負直接責任。
2.完善制約措施。所有審批事項都要制訂嚴密的內部監督制約措施和規範的運作制度;對重大審批事項,要加強事前調查研究,做到充分論證,嚴格把關,科學決策,並對審批權進行適當分解。行政審批收費要納入財政預算內管理,行政審批與部門利益徹底脫鉤。
3.強化監督責任。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和目標考核管理責任制,切實加強各職能部門的專項監督。各行政審批部門要加強內部監督機制的建設,並自覺接受黨委、人大、司法、人民團體、民主黨派、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4.落實責任追究。認真落實1999年頒佈的《寧波市行政審批責任及其追究制度(試行)》。對擅自設定行政審批事項,或對已經取消的事項仍繼續審批,或超越職權審批、不按規定程序審批,或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造成重大事故、損失的,視情節輕重分別追究審批部門、部門領導人、行政審批行為人的責任。
三、實施步驟和方式
(一)準備階段(2002年11月底前)。本方案公布後,召開有關會議,進一步統一思想,明確責任,嚴肅紀律。然後由市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稱市審改辦)對市級機關現有的484項行政審批事項進行全面清理,在徵求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分別提出“保留”、“取消”、“剝離”、“職能交叉”以及“實施新的行政管理方式”的改革方案,提交市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審核,並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10月底前將清理結果向社會公布。
各部門根據本方案和清理結果,分類制訂各項具體的配套操作規範,內容包括:保留事項的審批規範和內部工作責任制、取消事項的監管措施、不列入審批事項的內部工作制度、採用其他管理方式事項的相關管理辦法、職能交叉事項的運作制度(由牽頭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訂)。上述配套規範各部門必須於11月底前報市審改辦審定。
(二)實施階段(2002年年底前)。各部門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培訓,熟悉新的行政管理方式和審批運作機制,市聯批中心要根據新的審改方案做好進入中心的審批事項和運作程序的調整工作,保證高效、順暢運作。
(三)鞏固提高階段(2003年上半年)。改革方案實施後,市審改辦會同市聯批中心、市體改辦、市監察局及時做好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保證深化改革各項措施的落實。在實施過程中,各部門要對部分設計不夠周密的改革事項進行合理調整,做好與上級政府及部門改革事項的銜接工作,並及時清理、廢止有關文件。
四、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加強領導。各地各部門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加強作風建設的高度,充分認識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各部門要建立黨政一把手負總責的工作責任制,並成立專門班子或抽調專人承擔日常工作;市審改辦要對各部門提出的審改方案和意見進行嚴格把關,及時掌握改革進程和動態,重大問題及時提交市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研究決定;市聯批中心、市體改辦等部門要充分發揮各自職能,做好組織協調工作;新聞單位要及時宣傳報道審改工作中的先進經驗,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其他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這項工作。
(二)嚴肅紀律,務求實效。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本實施方案,絕不允許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不得應付了事,堅決反對和防止搞形式主義,務求本次改革獲得突破性進展。市監察局要對各部門的審改進程進行專項監察,定期公布監察結果,對工作紮實、效果好的,要總結和推廣經驗;對個別觀念轉變慢,進度遲緩,成果不顯著的,責令整改,並在新聞媒體上予以公開曝光。
主題詞:行政事務 審批 改革 方案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門,市人大辦、政協辦,市人武部,市法院、
檢察院,各人民團體、民主黨派。
慈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02年9月17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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