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黨委、人民政府,各街道黨工委、辦事處,市級機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落實減輕農民負擔工作,堅決制止各種加重農民負擔的行為,切實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市委、市政府決定,在嚴格實行各級黨政一把手親自抓、負總責的基礎上,建立減輕農民負擔工作部門責任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教育、民政、計劃生育、國土資源、建設、工商行政管理、質監、環保、交通、公安、司法、衞生、供電、郵政、電信、保險、文體、廣電、農業、水利及其他涉及農民負擔的收費部門(以下簡稱涉農收費部門),必須認真執行有關減輕農民負擔的法規、規章和政策,自覺服從市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領導小組的協調和監督,堅決防止追求部門利益的傾向,確保減輕農民負擔工作在本部門、本系統得到全面貫徹落實。
二、各涉農收費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為本部門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本系統減輕農民負擔工作負總責,要切實抓好減輕農民負擔法規、規章和政策在本部門、本系統的貫徹落實。
三、各涉農收費部門要明確責任,把減輕農民負擔工作列入本部門、本系統的重要議事日程,採取有力措施,切實做好以下工作:
(一)宣傳貫徹有關減輕農民負擔的法規、規章和政策,部署減輕農民負擔工作,教育本部門、本系統幹部職工自覺遵紀守法。認真清理本部門、本系統涉及農民負擔的有關政策文件,凡與減輕農民負擔法規、規章和政策相抵觸的,一律予以廢止。
(二)制訂本部門落實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有關措施,堅決糾正違反減輕農民負擔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行為,杜絕各種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和搭車收費及其他非法代徵代扣等行為。
(三)在農村興辦各項事業,不得違法違規要求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出錢、出物、出工;取消一切向農民的集資項目;不得違背村級組織和農民的意願攤派訂閱報刊以及農村保險等。
(四)不得組織開展要求農民出錢、出物、出工的各類達標升級活動,原有的活動一律取消。
(五)未經省級及以上財政、物價和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不得&&任何涉及農民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範圍;不得恢復中央和省明令取消的各種收費項目。
(六)禁止一切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罰款。
(七)嚴禁動用警力向農民強行收費;嚴禁用解決對抗性矛盾的方法解決涉農負擔問題。
(八)切實加強內部監督管理,認真負責地處理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領導小組交辦的案件和群眾來信來訪反映的問題。發現本部門、本系統有加重農民負擔行為的,必須及時糾正,嚴肅處理。凡因農民負擔問題引發嚴重事件和惡性案件的,涉及部門要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及紀檢監察機關和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
四、涉農收費部門違反減輕農民負擔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因農民負擔問題引發嚴重事件和惡性案件的,同時追究行政主管部門領導的黨紀政紀責任。
五、市委、市政府將涉農收費部門落實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情況,作為部門目標責任制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實行一票否決。減輕農民負擔工作部門責任制的考核工作由市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市紀檢監察和組織部門派員參加,考核結果報市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領導小組成員會議審定。各涉農收費部門應在每年1月10日前將上年度減輕農民負擔工作情況報市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時抄送市紀檢監察和組織部門。具體考核辦法由市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領導小組另行制定。
中共慈溪市委辦公室
慈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02年9月20日
主題詞:農業 農民負擔 責任制 通知
中共慈溪市委辦公室 2002年9月23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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